书城经济市场秩序: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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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信用制度创新:浙江的经验及启示(2)

信用制度变迁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展开的。商品交换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人们互通有无的必需。在市场中,每个人都不能自给自足,都只能以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他人的劳动产品相交换从而获得生活资料,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互为前提,一个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生存发展。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使得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的人们在交换中证明是价值相等的人,是地位平等的人,进而使得体现平等、自由、等价的契约活动成为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交换活动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只有在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商品交换。在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必须就交换的对象及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费用负担等达成一致,形成契约,并有一定的制约、保障机制,保证契约的充分履行。这种契约可能是书面的、成文的,也可能是口头约定的;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能是约定俗成的。

契约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和形式。商品交换是一种平等的交换,交换主体社会地位平等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商品交换是一种自由的交换,自愿交换是商品交换的本质属性;商品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平等交换、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内容,商品交换的这些要求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就是契约。契约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形式,也是治理交换活动的工具。无论是一次性的、即时的交换,还是连续的、长期的交换,都有一个权利配置问题。契约安排就是通过进行权利配置,以达到治理交换的目的。威廉姆森认为,实际的人都是“契约人”,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根据西蒙的定义,有限理性是指“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一个具有有限理性的人试图最大化其效用,但是他只有有限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根据威廉姆森的定义,机会主义是指人们常以不诚实或者欺骗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

机会主义者在有可能增加自己的利益时会违背起初的承诺,或者有意发出误导他人的信息,或者拒绝向他人披露他持有的而别人需要却又缺少的信息。在威廉姆森看来,如果没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所有的契约问题将不复存在。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人首先是有限理性的人,由于理性的限制,人们对交易过程中的许多偶然事件可能无法预测;即使能够预测到它的发生,也可能无法在契约中确定应付的对策;即使能够确立应付的对策,也可能需要支付昂贵的契约设计成本。同时,现实的人又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他不一定忠实地履行承诺,他会见机行事,使事态向着有利于他自己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安排和契约的履行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总之,由于交换是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中进行的,为了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换不受机会主义的侵害,就必须寻求最优的契约安排和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的治理机制。

契约是节约交易费用的机制。对于交换的任何一方而言,物品转入他人之手,这必定同成本有关。交易成本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广义上的交易成本常被比喻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用以指称全部社会“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波斯纳认为,交易成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通过自愿交换而实施经济行为所支付的成本。按照科斯第一定律:若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与权利的初始安排无关,无论权利如何界定,不同的权利安排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配置最优。换言之,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和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交易就属于有效的。如果没有交易费用,各种契约形式就不会产生效率上的差别。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交易费用是无所不在的,各种契约在节约交易费用上具有不同的效能,人们选择不同的契约就是为了减少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随着交易的发展,交易的信息需求与人的有限理性的矛盾更加剧烈,也使交易面临更严重的机会主义的侵害。当交易发展时,契约作为治理交易的一种机制,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进”,以应对交易活动中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

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着《古代法》中提出: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早在启蒙时期,思想家们就认为,订立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履行契约就是不正义,不正义就违背了自然法的要求。违背了自然法就违背了人类本性,违背了人类本性的人是要被人类抛弃的。尼德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说:“遵守契约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人群中间必然相互限制来建立社会关系,除此而外更无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订立契约,从而产生民法。”“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等等,都是自然法”。英国着名启蒙思想家霍布斯也认为,“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立约一方可以将约定之物先自交付,而让对方在往后某确定时期履行义务,在此期中先行托管,此时契约在他这一方面便称为期约或信约。双方也可以都在目前立约而在往后履行。在这类情形下,到将来再履行的人便是受到信任,他如果履行,就称为践约或守信;不履行时,如果是出其本意,则是失信”。“所订信约必须履行”,这是自然法的要求。

在思想家们看来,一是契约意味着互惠。契约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上的。在契约中,缔约方的意志都得到充分体现,并达成一种共识。这种共识的基础是在交易中都可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二是契约意味着自由。契约是主体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不受干预和胁迫地自由选择的结果,契约自由包括缔约与否的自由、选择缔约方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和选择契约方式的自由。三是契约意味着平等。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关系,反映了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主体社会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契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反过来契约化其实也就是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化,只有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契约意味着信用。契约是一种承诺,这是契约方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的一种表示。这种表示可能是明确的,也可能是隐含的;契约以允诺为构成要件,它体现了对对方意见的尊重。因而,契约是平等的、自由的、自治的、权利本位的,人们自己争取权利、自己履行义务、自己承担责任,契约弘扬着人的主体品格、权利意识、自治精神,它内含着法治的基本内容和根本精神。契约理论一经产生,便以其巨大的力量影响着整个世界,对人们摆脱身份的束缚、发展人文主义伦理观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契约本身所含有的自由意思、平等、权利、义务责任等价值也得到了法律的尊重,这不仅使市场经济的运转得以顺利进行,而且还大大激发了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近代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

从历史上看,正是在人类交易过程中契约制度的创新,才促进了信用制度由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的变迁。交易与契约无论是其活动,还是其思想都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自然演化过程。现有的人类学研究表明,原始部落经济主要是按互惠性交换原则与再分配原则来组织的,交换活动依赖于稠密的社会网络。伊丽莎白·柯尔森这样描述这个网络:“所有居民生活的这个共同体被一个微妙平衡的权力所统治。这个权力总是处于危险之中并永远不被承认;每个人都在必须表白他的良好愿望的情况下不断被卷入保卫自己境遇的斗争中,惯例和习俗是灵活而易变的,这使对无论什么人所作所为的审判总是合理地变来变去。”英国着名法学家亨利·梅因指出:“在原始社会组织中,必须首先了解的一点是,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所出生的场所,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为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令同一家族的成员之间是完全不能相互缔结契约的,对于其从属成员中任何一人企图拘束家庭而作出的合意,家族有权置之不理。”当手工业进一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的时候,个人终于取代部落成为独立的交易主体。相应地,建立在传统习俗、宗教、禁忌等基础上的契约也被个人合意上的契约所取代。“为了使贸易成为一种全年可以从事的专门职业,商人和手工工匠必须摆脱种种限制他的束缚和义务,使封建社会下层的人也有迁徙自由和订约自由。他们商店的房屋和地产必须不受农村租地的那种义务和负担;他们的交易应根据一种更适合于商人之间买卖的法律来判断”。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之一是要求构造按照自愿、互利、互惠原则进入市场进行交换活动的独立主体,其生产和经营活动完全取决于市场,取决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交换规模越来越大。而大规模的交换活动一般都需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商人,开始时如果没有得到卖方、买方和借贷者的可靠承诺,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即使有了可靠承诺,风险也不会减少。于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和裁决法律纠纷的法院来保证事先达成的协议能实现,以减少交易过程中个人所承担的风险。“系统化的法律提高了预见其他人,包括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在各种不同情况下所可能做出的行为。这减少了贸易及投资的风险。这种相对可靠的法规取代了庄园法庭或皇族长者的任意裁决,这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交换关系由人格化的交换方式向非人格化的交换方式的转变,交换关系越来越复杂,契约履行逐渐由自愿过渡到以强制方式为主,并最终发展成现代契约的履行机制。

(三)影响信用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分析

中国当前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信用制度以及按照什么样的原则逐步地达到这一目标是中国信用制度创新的首要问题,而信用制度目标的选定应立足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其中经济发展状况是制约信用制度变迁和创新的首要因素。从历史的角度看,信用制度的变迁经历了自然经济时期的信用制度、货币经济时期的信用制度、信用经济时期的信用制度,即是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信用制度状况的体现。若从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可用人均GDP来衡量)、经济信用化程度、经济体制状况(主要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以及经济结构(主要是收入分配结构)等方面来考察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不难看出中国正处于从货币经济向信用经济过渡的时期,同时又有明显的自然经济时代的特征。这是影响中国信用制度设计的主要因素。

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标志和结果,人均GDP指标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其数值往往对应经济增长的不同模式。国际经验表明,年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是多数国家进入信用经济时代的经济基础。当人均GDP低于某一数值时(比如1000美元),往往对应以物易物或货币经济时期,人们着重解决温饱问题,信用经济很难充分发展。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如人均GDP指标超过2000美元),各种信用工具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信用经济空前发展起来,并对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强烈需求。从静态的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的人均GDP仍处于中下水平。根据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数据,2004年中国人均GDP为1215美元,而同期的韩国为12020美元,美国高达37610美元,分别相当于中国的10倍和31倍。因此从人均GDP来看,中国在世界上仍为低收入国家。但若从动态的历史发展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人均GDP保持了快速增长。从1990年至2004年,人均GDP从341美元增长到1215美元,年均增长超过8个百分点。照此速度推算,中国人均GDP将在6年左右的时间内到达2000美元水平。因此,按照世界各国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社会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并不遥远,这就要求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信用制度创新还与经济信用化水平有关。经济的信用化,是指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一系列过程逐步脱离对经济主体自身资金积累的依赖,转而依赖于外部融资的趋势。经济信用化程度提高主要表现为信用活动日益增加,经济交易中可以用信用来衡量部分的比重越来越大,即信用规模相对于经济规模(GDP)的比率不断提高的过程,它对信用交易关系的发展和信用制度安排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信用总规模是指一国单位时间内各经济主体(包括政府、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居民个人)信用交易量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