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秩序: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18671900000057

第57章 走出“锁定”状态:信用制度创新的途径(8)

与大众所熟悉的失信惩戒方法不同,市场联防机制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有其独特的一套规则,从而具有不同的效果。市场联防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出击是主动的,它不对任何企业和个人打招呼,也不对失信者进行任何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甚至是在失信行为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开始实施对其的处罚。根据市场原则,法律一般会支持征信机构向当事人的交易对方、授信人、雇主和一些政府机构提供信用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而且能够方便且低价取得。授信人可以在相当全面地了解失信者的不良信用记录之后,决定是否与之交易或交往。市场联防机制的设计,是以人在本性上是贪婪的并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行为动机为出发点的,是防止失信行为的有效机制。在进一步推进信用浙江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由政府倡导建立对失信行为的市场联防机制,由具备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各类授信机构、雇主、公用事业单位等参加,使失信企业和个人不能取得任何失信的利益。

第三要扩大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范围。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范围越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就越有效。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应该是“无孔不入”地在社会上全面渗透,只有让失信记录在全省范围内传播(甚至是全国、全球传播),才能使市场联防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在社会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如果一个人有了经济失信记录,就不能再申请信用卡、购物卡、购房贷款和任何信贷,甚至在申请租房、安装电话、手机上网、银行开户时,也会遭到拒绝或被收取更多相应的费用。如果企业有违约失信行为出现,失信企业会遭到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的抵制,不能取得贷款,供应商不对其赊销生产资料,甚至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其营业执照得到年检通过。总之,如果企业和个人不按照失信惩罚机制制定的规则规范自己,将给自己带来经营和生活的不便。因而,在建设信用浙江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扩大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范围,积极发挥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记录的传播功能,让信用观念影响和渗透到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的经营和个人的生活,潜移默化地改变包括企业文化和社会道德在内的社会文化。

第四要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失信惩罚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其不敢轻易对各类经济类合同或书面允诺违约。同时,失信惩罚机制也将有效地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诚实守信者进行物质性奖励。失信惩罚机制在对任何经济类型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具备奖励功能,奖励诚实守信的商户和消费者,而且是实惠的奖励,拉大市场对失信和守信的态度反差。失信惩罚机制对守信者的有效激励,主要是通过信用信息的应用体现出来的。征信数据库将企业和个人的守信记录同时记录下来,并加以积累,体现在给予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和个人以高的信用评分或资信评级,使守信者在不知不觉中获得一些无形资产。个人优良的信用记录被永久保留。而这些信用信息只有通过有效运用,才能使信用成为市场交换的产品,才能使这些无形资产转变为有形资产。因此,在进一步建设信用浙江的过程中,必须着力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政府政策应当向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倾斜,例如以财政补贴形式降低对这种企业的贷款利率以示奖励。各类授信人也可以考虑给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以各种优惠和奖励,降低守信者使用信用工具的成本。只有解决企业信用信息应用问题,才能发挥失信惩戒的激励作用。

第五要进一步构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失信惩罚机制是通过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来达到防范失信者的作用。征信数据库是失信惩罚机制发生作用的“纽带”。失信惩罚机制的工作方式必须依托大型征信数据库,只有这样,才会极大地降低对大量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成本。现代信用制度,实质上是对守信者褒奖、对失信者鞭挞的制度。而赏罚分明的基础,首先是对信用资源的充分掌握。因而,失信惩罚机制的运转必须依靠各类征信数据库。从浙江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试点工作的经验来看,适用于失信惩罚机制的征信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最好是采用联合征信平台形式,而不仅仅是通过同业或同系统的征信采集数据,独立形成征信数据库。

因为使用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具有公正性、信息完整性、经济性、合理性、多功能性等优点。因而,在信用浙江建设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必须依托浙江已经建立起来的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来开展工作,并不断地加以扩大和完善。联合征信平台不仅支持失信惩罚机制的运行,还可以具有支持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征信服务体系等多种功能。只有建立和完善联合征信平台,才能建立和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才能真实发挥以征信数据库为纽带的市场联防机制的作用。

(二)加强信用技术创新

信用信息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信用机构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

应当说,在建设“信用浙江”的过程中,浙江各级政府和部门十分重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解决信用信息共享问题上作了很大努力。信用浙江网和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的建立,不仅促进了浙江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了经济秩序,改善了浙江区域经济环境,提升了经济竞争力,而且对于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信用信息开放缺乏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支持,信用信息开放的宏观政策体系还很不健全,地方和行业各自为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都还相当普遍。浙江在解决信息分割的问题上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离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还有很大的距离,还需要进行艰苦的努力。要建立健全浙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当前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信息不能共享,信用信息不能及时地向全社会公开,是制约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瓶颈。这一方面造成巨大的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主体难以便捷地获取信用信息,不仅交易成本居高不下,而且在无形之中丧失了许多交易机会。同时,由于信用中介拿不到信息资源,无法开展信用管理及相关服务,整个信用服务市场就很难培育起来。如果这种状态不能改变,信用制度就难以建立起来。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所在存的“公地现象”的宏观背景相一致,浙江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资质认定系出多门,信用信息分散的问题。要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既要完成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又要实现省与市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具体地讲,在这方面浙江还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解决企业信用查询中心如何调动工商等企业信息的掌控部门及时输送和更新信息的积极性问题。

目前浙江企业信用查询中心的信息基本上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提供,但这些部门应当如何及时提供什么样的信用信息等诸多问题并没有一个可操作性强的规范,而这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各部门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取决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长此以往信息的准确、及时输送就很难有可靠的保证。二是要建立政府部门与人民银行的信用数据库的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全国互联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并正在着手建立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可以说人民银行系统掌握着极为丰富的信用信息,但目前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与地方政府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上没有实现对接,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三是要理顺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间的关系。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成功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作为“信用浙江”建设的重要力量,浙江省工商局已经拥有了独立的、区别于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的信息数据库并独立完成信用评级工作,如何实现两个数据库的对接及评级体系的统一,这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四是要解决省信息系统和下属地市的信息系统存在数据库不对称及主管部门不对称的问题。总之,只有整合信用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才能避免信用资源的重复建设,才能统一管理,有效地规范信用市场的发展。

第二,加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建设。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全面、连续地公开,以使交易双方能够较为全面、准确地进行相互评价,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的深度和广度都大大提高,各种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市场交易主体要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需要收集的信息数量大幅度增多,收集的难度也大大增加。特别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越来越成为重要的信用信息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信息拥有主体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规定和规范,市场交易主体要想收集到全面准确的信息就会面临很大的困难,中介性服务机构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制约。只有加快信用信息开放与服务的立法建设,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公开,才能对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从来源上看,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来自以下三大主体:一是来自政府,二是来自其他交易主体,三是来自市场主体自身。从实践经验来看,这几个方面信息真实、充分公开和披露都很重要。但由于这几方面的主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在促进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上需要区别对待。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其所拥有的信用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应该属于全社会的共享资源,政府公开信息是其法定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是一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政府公开信息不应以盈利为目的。而企业和个人属于私人部门,其在经营活动中掌握的关于交易对象的信息属于其“私有财产”,并没有向全社会免费公开的义务。从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实践来看,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企业和个人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掌握的交易对象的信息,企业和个人都在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公开所掌握的交易对象的信息,或在同业范围内共享。而对于企业是否应该公开自己的信息,国际上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不强制公开模式,除了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表外,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公开自己的信息,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该模式。二是强制公开模式,法律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都必须公开自己的财务报表,英国就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在这方面,应当考虑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政策,在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法律的前提下,让政府公开信息,让企业和个人遵循自愿原则公开信息。

第三,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浙江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的建设缩短了浙江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时间,起到了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作用,便于联合征信,这是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的结果。查询系统暨“信用浙江”网的开通运行,充分体现了“多、快、好、省”的建设要求。

作为向全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性服务系统,浙江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整合分散的企业信用信息,分层次的向全社会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从而为政府加强企业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为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最终为促进信用交易提供服务。但查询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各种问题,主要有征信的法规制度不健全、查询系统在政府领域的应用尚未有大的突破、各理事单位的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现有数据的覆盖面还不能完全满足信用评价的要求等。因而,必须进一步完善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一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