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秩序: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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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走出“锁定”状态:信用制度创新的途径(9)

充分发挥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优势,做好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省基准性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省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等三大系统和数据库信息的整合工作,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同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二是进一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三是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要尽量避免重复建设,总体上应实行“以条为主,以块为辅”的策略。如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建设,要以相关征信部门从省一级到各地方的纵向系统建设为主,以地方自身区域信用建设为辅,最终汇总到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形成统一平台,再由该中心提供给各“条”各“块”共享。四是要建立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在重点突破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应用的基础上,还需适时启动个人征信工作。“信用浙江”三大主体建设,浙江以企业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应适时启动浙江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保证信用建设整体推进。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建设和运行所形成的技术优势和成功经验,筹建与各行业部门联网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涉信人群信用档案记录试点,逐步建立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五是加强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合作。依照苏、浙、沪两省一市政府共建区域信用体系合作备忘录的精神,进行数据调整、网络连接、查询发布的技术准备,加快形成长三角地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加强信用组织创新

建立和健全信用服务体系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实质上是一个信息问题。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流动的频率和规模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信息不对称是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常态。要最大限度地避免由此产生的信用缺失现象,单靠政府来提供信用信息显然是远远难以满足要求的。形形色色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监督和记录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弥补了信用信息供给的不足,为现代社会的诚信行为提供了不可缺少的信息基础。随着市场体系发育的日渐成熟,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信用意识的不断增强,信用资源的价值日益凸现,市场主体的信用需求必将随之提高,信用市场必将越来越大,大量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也必将应运而生。从浙江的情况来看,当前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还非常薄弱,如何根据浙江的实际情况,运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作用,扶持和引导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特别是着力发展若干现代化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查询、评估、披露等完整的信用服务体系,是进一步推进信用浙江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为此,当前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在进行交易和投资决策时,广泛采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报告。对企业来说,采用专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报告可以弥补企业自身所掌握的客户信用信息的不足,防范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真正起到有效预防风险的作用。更具重要意义的是,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失信企业的信用状况会很容易地被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企业通过征信公司等信用服务机构得到,失信企业同其他企业开展业务的机会将大大降低,从而对失信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惩罚。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信用功能、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被投资者、企业和监管机构所认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信用的范围与功能在不断扩大,在信用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价值和资源,并作为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存在的情况下,为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客观上需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加快发展。

在整个市场体系的发展对信用服务中介的发育提出了迫切要求的情况下,我国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全立足于市场自身的发育,去经历一个缓慢的自发性的发育过程,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在此依然必须发挥重要的作用。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完全依靠民间的力量来推动民营化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虽然符合市场规律,却是远水救不了近火。与此同时,目前,中国所积累的大量信用档案和资料都集中在央行、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等政府部门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等政府色彩浓厚的机构手中,这些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民间机构很难获得,因而民间机构即使成立了,往往也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个人信用调查,难以形成一个庞大的信用数据库。

当然,发挥政府的作用并不是越俎代庖,设立几个垄断性的信用中介了事。在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建立适当的市场准入门槛和政府适量参与是必要的。但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可以设想由政府统一相关数据、认可若干信用中介机构作为接口,然后允许这些机构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获取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销售。工商、税务、质监、社保、银行、海关、司法等部门企业的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可以放开,应逐步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放。可以先选择若干家国内外优质的信用评级机构,按照数据对等交换的原则,严格依照协议或合同,有选择地开放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数据库。进而随着中介机构的发展,逐步过渡到信用中介机构建立自己的信用数据库,摆脱对政府的依赖。

第二,加强信用服务的立法建设,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要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实现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全发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信用信息服务,主要包含两大类的工作,即对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以及资信的评价。为此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是要制定《个人征信管理法》,规范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运作。由于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会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个人征信进行立法,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涉及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法律,比如美国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运作进行规范。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是促进个人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抓紧制定个人征信的立法,对个人征信行业进行规范。当前主要是抓紧制定并出台《个人征信管理法》,对个人征信的性质和行业管理体制进行明确,明确个人征信的基本原则以及消费者的诸项权利,对个人征信机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以及传播进行规定,并明确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通.的司法救助机制。

二是要实施和完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征信机构的业务运作。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企业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加工和传播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为了保证企业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各界对企业征信行业的信心,充分发挥企业征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浙江出台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来规范企业征信机构的运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对企业征信的性质和行业管理体制进行明确规定,对企业征信机构采集信息,加工、处理信息以及传播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并明确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必须加快实施并进一步予以完善。

三是要制定《企业资信评级管理条例》,规范企业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运作。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为了保证企业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各界对企业资信行业的信心,充分发挥企业评级在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以规范企业评级机构的运作。就完善企业资信评级行业管理的法律而言,主要任务是制定《企业资信评级管理办法》,明确企业资信评级业的性质和行业管理体制,尤其是市场准入标准,建立通.的司法救助机制。首先要建立信用行业的准入制度,政府要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一整套的规范体系。因为按照国际惯例,信用咨询公司不对调查结果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中国的现实看,还是需要一些“非市场原则”。其实,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一个信用公司如果不讲信用,等于自己炒了自己的“鱿鱼”。国家应该重点培育几个大型综合性的信用中介机构。既可以体现政府对信用行业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时间,还可以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

第三,积极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的市场化运作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社会信用的自动供给机制,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总能保证这种自动供给机制能长期稳定足效地存在。在没有政府参与、社会分工水平较低的状态下,市场经济缺少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在社会分工水平较高的情况下,虽然具备了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的某些条件,但这种自动供给机制十分脆弱,容易发生逆转。目前,这两种社会分工状态并存,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相对缺乏或者供给动能相当脆弱,从而决定了我国政府干预在社会信用供给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推动是我国构建完善与发达的信用体系的核心动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力量,把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自觉运用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直至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督与管理机构。在信用中介机构发育的初期,政府的适当扶持是必要的,但政府也要注意避免过多介入的市场运作过程。

政府的作用要立足于扶持、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尽快发育,并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要大力鼓励各类信用中介服务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把信用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使之形成为一门新的产业。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评估等各种信用信息服务和信用认证工作,引导企业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各类信用产品,扩大市场需求,使信用产品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必要消费品”,从而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助动市场交易活跃。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维护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品格的信用服务行业。

信用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作,主办者既不应是政府机构,也不应是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目前,同全国其他许多地方一样,浙江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上还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这种做法最大的好处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信用体系框架,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状态不能长期延续,因为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带有很浓的政府色彩,征信市场的效率、公平和权威性难以保障,甚至还可能产生新的政府垄断,滋生出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

在信用市场建设方面,政府应该有所作为,有所不为。基本原则应当是:

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目前,政府部门往往在加工其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对信用资质进行评级并加以公布。这种做法在民营化的信用服务中介还没有发育成熟并形成较高的市场认知度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长期沿袭这种做法,可能就会产生新的政府信用问题。一旦政府评级并公开评级结果,政府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一些政府直接从事评级工作,并授予某些企业一些荣誉,如“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文明窗口”单位、“信得过单位”等等,一旦这些企业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发生纠纷时,政府部门的处境就会相当尴尬,甚至会使政府的信用形象受到很大损害。相反,如果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做出的评级且只是作为消费者的参考,即使发生评级失准的问题,也与政府无关,信用服务中介则要承担其市场信誉受损的结果。

政府部门直接介入信用信息服务的市场过程,由于政出多门,还容易形成“诸侯割据”的现象。如海关总署对企业设置了ABCD四个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工商总局制定了《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管理的意见》;食品药品监管局又制定了《药品监督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采用6个等级的信用评价标准;质检总局也正在围绕内部监管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此外,财政部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和评估师诚信发展纲要》;商务部对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对外工程承包等企业加大了建立信用档案的工作力度;建设部通过信用分类标准,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失信行为采取了公示警告、取消资质等措施。这些,不仅会因多头建设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的资源浪费,还容易滋生出各部门争夺利益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