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公共财政之路:浙江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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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浙江省公共财政建设的历史进程、发展脉络及主要特征(5)

第二层面,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浙江财政加大对建设“平安浙江”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经费需要,取得突出成效。2004年5月11日,浙江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此后,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罗干、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对浙江省建设“平安浙江”战略举措作出重要批示,“枫桥经验”被广泛学习。在此背景下,在公共财政的支持下,“平安浙江”建设以来,成果显着,可简要概括为“六个下降”和“三个提高”:(1)“六个下降”,即全省信访总量、群体性事件、刑事发案、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连续下降;(2)“三个提高”,即人民群众安全感、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其中2007年浙江省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达94.8%,连续3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被认为是全国最具安全感的省份之一。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村全面小康指标体系”评价,浙江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实现程度连续3年列全国第四、省区第一。

以温州为例来说明公共财政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及其成效。在“平安浙江”战略部署下,温州提出“平安温州”的战略规划,并由温州市财政局专项拨款给市公安机关用于科技信息基础设施的“金盾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地,“金盾工程”项目(一期)总投资概算为2821万元,全部由市财政拨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随着温州“金盾工程”项目的建成和投入使用,警务工作信息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等对公安工作起到了巨大带动作用,信息警务在公安实战中作用突显。2004年温州市破案、打击及追逃工作实绩继续位居全省前茅,破案绝对数、打击处理数和追逃数同比都有较大提升,命案破案率达到91.88%,创历史新高;五类案件(即命案和强奸、绑架、爆炸、放火、劫持等)破案率为95.25%,同比上升5个多百分点;2005年全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4038起,比上年多破591起;命案共发213起破190起,破案数居全省第二,破案率为89.2%;打击处理各类对象18415名(其中移诉14178名,劳教4237名),打击数同比上升了6.11%;共抓获逃犯2817名,抓获逃犯总数同比多抓47名,居全省第一,其中:抓获外省市逃犯1093名,同比多抓249名。特别应指出,2004年通过信息作战共破获案件7496起,占全部案件破案数的27.4%(其中命案12起)。尤其是指纹工作效益显着,破获案件2402起,抓获率高达41%;2005年破获案件5272起,占全部案件破案数的19.86%,得到省厅高度肯定。在实战中,信息警务明显提升了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能力、分析研判能力以及面上监控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上述指标有力地说明了“金盾工程”所带来的社会效益。

值得指出,“平安浙江”体现的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宽领域、大范围、多层面的广义“平安”,追求的是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事实上,“平安浙江”在发展思路上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从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共进;从过去突出注重效率,转向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与公正,进而追求公平公正原则下的高效率;从过去政府偏重于抓经济增长,转向抓经济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注重公共安全。这些转变在全社会引发了深刻的变革。

(三)改革路径的渐进性

在浙江,坚定方向、克服阻力、渐进推行是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特征。当然,公共财政改革的渐进性,既是由改革者认识的局限性决定的,也是由改革本身所面临的特殊环境所决定的。

这里,我们主要以浙江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来透视浙江公共财政改革的渐进性。事实上,作为全国工业化水平领先的省份,浙江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并在全国率先迈出了免除农业税收的渐进破冰之步。这方面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1年,浙江在全省25个欠发达县停征了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2001年8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17号)中提出,“为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畜牧业和农林特产业,‘十五’期间暂停征收欠发达地区的屠宰税和农业特产税。当地由此造成的财政减收部分,按2000年实际数额由省财政实行转移支付予以弥补”。由此,浙江省拉开了减征农业税收的序幕。

第二阶段,2002年,全省全面停征了农业特产税,361个欠发达乡镇停征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启动。当年初,浙江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全省全面停征农业特产税,361个欠发达乡镇停征农业税”。6月,省政府印发了相关通知,国务院在复函(国办函〔2002〕60号)中也同意了浙江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7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浙委〔2002〕4号),全面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并提出“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完成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这里,“减”主要是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三个“取消”:即(1)取消乡统筹费等面向农民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和集资。

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各种政策外的收费和农村教育集资;逐步取消乡统筹费:2002年减少三分之一,从2003年起全部取消。(2)取消屠宰税。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税。(3)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分两年时间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不超过8个工,2003年不超过4个工,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调”主要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为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主要是改革和规范村提留。为了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平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水平,村级开支通过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解决,按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征收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数额。“稳”主要是稳定农业税。为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稳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