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公共财政之路:浙江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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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向民生倾斜的浙江公共财政支出(4)

对农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各地积极探索在政府资助框架下,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例如绍兴、宁波等地采取与工作量挂钩的方式进行补偿,湖州、淳安等地则采取公共服务券模式创造竞争性环境。在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同时,也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参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例如宁波市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积极营造竞争性服务供给环境。

三、社会保障的均等化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为社会成员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提供基本经济保障的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目前大多数国家基本上一样,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这三大领域。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社会保障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

在我国,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实施始于1951年。1980年代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逐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旨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份,浙江省市场化改革起步早、发展快、质量好,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与此同时,浙江省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率先在全国打破城乡分割与户籍壁垒,形成了以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各种专项救助为重要内容、较为发达的慈善事业为重要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全省已经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一些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延伸到乡村,社会保险待遇与支付能力持续增强。总之,通过逐年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从1995年的14.3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00.55亿元,增长了21倍,年均增长28.8%,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6.63%,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民生目标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日益得到了体现。

(一)在全国率先形成了以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各种专项救助为重要内容、较为发达的慈善事业为重要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指公民由于自然、社会或者个人的原因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对其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大体分三个层次:一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比如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二是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教育、住房、灾害救助和法律、失业援助等;三是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例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浙江省的社会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

1.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成

基本生活保障(也称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保障项目,以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目标,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浙江省城乡一体化的低保工作起步早、推进稳、保障水平高,全省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早在1996年,浙江就提出了“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实行城乡联动,整体推进,抓紧建立面向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出台了相关制度,建立了覆盖城乡的低保制度。

2001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全面实施,使低保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2006年全省低保对象达到了62.91万人,全年低保支出60790.28万元,其中农村低保对象53.98万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149.65元/人,全年支出55100万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浙江省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及参保人数稳步增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2003年开始,浙江省推行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制度,凡有需要的农村五保对象均可以免费进入政府开办的养老机构。到2007年,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94.3%和98.8%,均比2002年提高了60多个百分点,其中有5.2万名孤寡老人实现集中供养。

全省各种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拥有床位10.69万张,收养人员7.56万人。

现有1500多个乡镇(街道)和2.7万个社区(村)建立了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占总数的98.6%和73.4%,社会救助工作人员3.8万名。

2.专项救助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浙江省从2004年9月开始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到2005年9月,所有的县(市、区)都出台了当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起步阶段对医疗救助设有一定的门槛,只有当被救助人员的医疗费用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才能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一些日常较小数额的医疗费用,无法被列入救助范畴。2007年起全面实施“零起点”医疗救助,健全覆盖各类困难群体的即时救助机制,主要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对困难群众自负部分实行“零起点”按比例救助,做到与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从2004年到2007年9月底,全省通过资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等形式救助困难群众311万人次,支出救助金6.13亿元。仅2007年1-9月就救助了95.5万人,支出救助金2.04亿元,达到当年地方筹资总额的75.6%。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较好地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不起病的问题,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在教育救助方面,2005年全省资助困难中小学生50.7万人,其中扩面新增23.7万人。在灾害救助方面,初步形成了省、市、县(市、区)、乡镇救灾应急预案系统,在全国率先探索避灾工程建设,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目前已建成避灾安置场所3000余个,可安置灾民120余万人。2003年以来,全省共紧急转移安置590万人次,倒房恢复重建15.2万间,救助灾民333.5万人次。救灾款物发放做到阳光运作,确保了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住、有伤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建立了“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制度,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截至2006年共建设经济适用房1742万平米,受益家庭20多万户。截至2007年,全省累计58个县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累计筹集资金11.9453亿元,通过廉租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26076户,住房保障制度圆了很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

浙江省的低保工作已逐步转向往“综合低保”的方向发展,政策是按不断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的思路来设计的,从原来的单纯生活低保,发展到现在的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即低保制度中已经融入了部分专项救助。

(二)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大保险,它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有时涉及劳动者的家庭。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是其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

1.多层次、广覆盖的养老保险制度

从1951年起,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浙江省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入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到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再到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浙江省政府2001年出台的《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模式,把社保“扩面”的重点转移到非公企业和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类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部分地区已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到2007年底,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1076万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04亿元,支付能力达2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