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社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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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温州商会的失灵与矫正(2)

民主机制的缺乏导致商会的公共资源分配不均。对商会成员来说,商会所带来的资源从来都是有限的,这些资源的分配是否能够让所有会员共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会内部的民主机制是否健全。寡头化破坏公共利益的平均分配,使大部分资源为商会的领导层所享有。一般而言,商会实力越强,拥有的公共资源越多,所能惠及的成员越多,但这一般是从会长向下分配的。在商会中的地位越高,所能分配到的资源越多。相反,商会实力越弱,拥有的公共资源越少,所能惠及成员越少,往往只能在领导层进行分配。如某行业协会的成员全部是小型企业,因实力较弱而较少引起政府重视,所能争取的资源很少,而仅有的一点资源连领导层成员也难以惠及。这家商会的一位副会长向我们抱怨所有的好处都让会长独占了,当个副会长除了缴纳赞助费外没有任何好处可谋。又如某行业因土地问题发展受困,行业协会一直向政府争取土地。协会秘书长认为90%会员加入协会的目标之一是想获取土地。该协会后来从地方政府拿到50亩土地,但被用于会长和四个理事成立的一个股份公司。我们曾经调查过一家面积为1000亩的异地温州工业园,发现该工业园的土地都被当地温州商会领导层所圈占。另外,在会展摊位分配、招商引资的分配等方面,商会领导层都享有事实上的优先权。

民主机制的缺乏直接影响商会的运行。首先,利益分配不均会影响会员的积极性。在商会公共资源的分配中,受惠范围与会员参与协会活动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性。根据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原则,会员从商会受益越小,参与商会活动的积极性越低,最终使商会的活动范围局限于从中受益的领导层。如果受益者仅为极少数人,那就不可能有什么活动了。如前面提到某行业协会领导人圈占了以协会名义从政府那里争取来的50亩土地,造成的后果是70%会员不缴纳会费。其次,寡头化治理的商会领导层并不期望会员积极参与商会活动。如果会员参与积极性高,就会要求商会按章程行事,实行民主治理,进而导致商会公共资源的民主分配。因此,一些商会甚至不按时召开例会,不举办年会,有些甚至连换届都免了。如温州市某行业协会十多年没有换届,早已陷入瘫痪,但其会长仍然担任温州市政协会员,并以会长身份参加各种活动。再次,民主机制的缺乏造成商会矛盾重重,甚至分裂。

如2005年郑州温州商会换届事件使商会遭受重创,一度陷入半瘫痪状态;2007-2008年宜昌温州商会换届事件的消极影响也非常明显。

(三)服务手段缺乏

有学者认为:“温州地区的大多数行业协会就从来不会为经费问题所困扰,它们不会因为需要去管理下属企业而削弱其作为协会生存根本的服务和协调功能。”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我们所调查的温州市本级行业协会中,受资金所困的占3/4,年经费收入在10万以下的占30%以上;一些行业企业很多,但行业协会的会员较少,如温州市旧货调剂行业协会会员100余家,仅占行业企业数的10%;温州市洗涤家政清洁行业协会会员89家,仅占行业企业数的18%;温州市医药行业协会会员中几乎所有民营零售商已经多年没缴纳会费,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行业协会没有提供会员所需要的服务,因而无法吸纳会员以增加会费收入。服务手段缺乏,商会缺乏对企业的吸引力,在温州商会中仍然是普遍现象。在我们的调查中,只有10%的商会有营业性收入,商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会费和赞助等比较刚性的收入。服务手段缺乏而导致资金不足,资金不足导致运转不灵,已经成为温州商会发展中的一个瓶颈。

(四)权力越位

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采取“选择性培育”政策,使商会成为强势民间组织,而商会又是自利性的经济社团,因此在不同利益群体博弈过程中,商会的组织化和强势地位使它有可能侵犯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出现权力越位现象。

首先,商会组织价格同盟。温州商会的价格同盟主要有三种方式:(1)统一定价。一旦面临成本上升压力,温州的一些行业协会就会制定“自律价”,要求会员集体提价。2004年温州市电气行业协会通过《关于实施电气产品行业自律价暂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确立以省着名商标企业为标准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和其他企业以标准价为基础分别上浮和下浮5%,违规者处以3至10万的罚款并取消会员资格。2006年因原材料上涨,温州市电气、合成革、电镀和家具等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要求会员单位价格上调5%-20%,其中温州市电镀协会在2006年5月成功提价20%,2007年4月再次要求会员提价20%-50%。2007年8月,瑞安市网吧行业协会制定最低收费标准,要求对顾客中的会员和非会员分别收取3元/小时和3.5元/小时以上,违者没收3000元保证金。2008年1月,温州市汽车美容业店主集会讨论两个议题:一是筹建行业协会,另一个就是讨论集体将小车洗车费由10元/次提到15元/次,办卡100元/12-13次改为100元/10次。(2)1993年,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向温州市政府提出赋予烟具行业协会四项管理权并为政府所接受,其中一项即为同行企业开业登记初审权,这是一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而抵制企业进入的权力。在鹿城区餐饮协会的牵头组织下,温州市23家知名酒店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由于这23家酒店垄断了温州餐饮业的高端市场,而酒水的利润极高(温州酒店酒水利润为其批发价的70%-80%),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性的价格串通行为。(3)信息交换。行业协会作为一个信息交换平台,比较了解行业的平均价格,其信息交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制定价格指南和收费标准。这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便利,降低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形成价格同盟,降低价格对市场竞争的激励性。温州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制定《温州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标准》,但维修价格明显偏高。

从法律角度来看,任何一种价格同盟都是违法的。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的8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一款即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9年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要求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来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实行价格垄断,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处理。2008年1月,国务院515号令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罚金提高到10万以上100万以下,并且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实行的《反垄断法》,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种垄断行为进行规范。该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第46条规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由相关法律法规可见,温州行业协会的价格同盟是典型的价格垄断,大多数未受到各级执法部门的处罚,甚至受到鼓励,这与相关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有关。

温州商会组织价格同盟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但它能否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政府利益是否一致。生产性行业的产品面对全国甚至全球消费者,对温州消费者影响较小,组织价格同盟不仅可以扼制恶性竞争,还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更多财政收入,因而容易得到地方政府支持而获得成功。但是,服务性行业的产品直接面对温州本地消费者,会遭到本地消费者和媒体的反对,往往在政府的干预下失败。如在2007-2008年各行业集体提价风潮中,电气、合成革和电镀行业都没有受到干预,而网吧和洗车行业的提价计划因受物价部门干预而流产。

其次,商会限制雇员自由流动。目前,温州企业成立工会并不普遍,而且,与商会相比,企业工会存在两个严重缺陷:一是缺乏自主性,企业工会没有独立财务,章程制度流于形式,工会主要组织一些福利性活动;二是“一企一会”,工会缺乏一个行业性或跨行业的平台组织集体行动。因此,劳方根本不可能与资方进行有组织的博弈。2001年合成革行业迅速发展时,人才流动频繁,技术人员工资增幅较大。对此,温州市合成革商会通过《会员企业招人、用人问题的公约》,其中指出:“坚决反对少数人员和企业的盲目跳槽和盲目抬高工资挖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不正当做法。”《公约》确定赔偿原则为:挖聘一名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应至少赔偿给被挖企业20万元,挖聘一名部门经理或同级技术人员为10万元,挖聘一名班组长或同级技术人员为5万元,如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原企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补足为止;同时,责任企业还需承担跳槽者的违约经济赔偿的不低于70%的连带责任。与此相类似,温州市电脑商会的《人才流动公约》规定:离职者必须得到原企业的书面证明才能被聘用,会员单位不能以更高待遇手段挖聘其他企业的人才,违约跳槽者温州IT企业在一年内不得予以聘用。这些规定明显对劳方不利,它们限制了人才流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雇员通过市场获得更高工资的机会,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恰恰是资方的组织化和劳方的非组织化。

再次,商会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在当前中国,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公益性组织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由于温州产业一直存在“低、小、散”现象,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在环境治理中,行业协会和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人们较少看到环保组织的身影。由于GDP成为政府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政府在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的选择中,往往会倾向于前者,而环保组织的行为会对政府的绩效构成负面影响,因而难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当政府治理环境时,不是政府、行业协会和环保组织三方开展博弈,而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进行博弈。前文所述的合成革商会在与温州市环保局的博弈中胜出,虽然可以证明温州商会的自主性,但同时也意味着合成革企业生产成本外部化,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

最后,异地温州商会享有特权。自1995年昆明温州商会成立后,至今异地温州商会已建有160多家。各地方政府对待温州商会的态度,由一开始的排斥转变为现在的支持和扶植。这一转变的原因在于温州商会既能为当地带来巨额投资,又成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渠道。作为一种博弈的结果,温州商会也获得了某些特权。如商会负责人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其数量远远超过当地温州商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商会负责人获得政府更多的关照,这甚至在车牌号码上都能看得出来;在土地等政府控制的重要资源分配上,温州商人有较多机会,等等。沈阳温州商会会长胡定海认为,沈阳温州商会在沈阳的15个外埠商会中地位最高,商会的事情到了政府那里“事不过夜”,政府以最快速度予以解决。新疆温州商会负责人认为新疆的投资环境非常好,这与权威机构的评级相悖,原因在于温州商人的投资可以享受特事特办。

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积极鼓励温州商会成立,但本地商会的成立却受到非难,这意味着当地政府与温州商会的合作恰恰构成了对本地商人的歧视。这些特权体现了资本的力量,即在GDP为主要指标的政绩评价体系中,能够对GDP增长带来贡献的投资者可以享受特权,进而形成一种循环:享有特权的温州投资者→资本更容易扩张→带来更多更大特权。当温州投资者享受更多特权和优惠时,就构成了对其他群体间接的利益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