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要么公有制,要么私有制的机械论线性思维,不符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创造出了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按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根本标准,允许并鼓励多种办学体制、多元办学模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共存,以与社会的经济、文化多元化发展需要相适应。
再次,从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看,混合制的办学模式并非我国独有。在当今世界,公立高等院校的公共程度有差异,私立高等院校也不是“铁板一块”。在“公立”和“私立”大学之间还出现了一些“混合性”院校。有许多类型的院校,都是“公中有私”或者“私中有公”。有些高校甚至在财产所有权上也是“公私混合”的。库克大学新加坡分校,是一所由新加坡政府的一个国营事业单位“新加坡标准局”与澳大利亚公立大学“库克大学”合资兴办的学校。新加坡政府出了建校基金,但是却注册为私营大学。1999年兴办的新加坡管理大学,完全由新加坡政府出资建造,目标是办成亚洲最优秀的工商管理大学,国家拥有这所大学已经建造的校舍和土地,但是政府要求该学校建立董事会、按私立大学收费、按私立大学注册、按私立大学经营管理。因此我们认为,对于独立学院应该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允许“公办”和“民办”之间“公私混合”模式的存在,不应简单地把所有独立学院一刀切入“民办体制”的行列。比较稳妥的做法可能应该是,对客观存在的独立学院多种办学模式在体制上不强求一律,不全部以“民办高校”定性,保持独立学院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一个相对独立序列的状况,但在运行机制上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不断规范管理,逐步提高质量,使独立学院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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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
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教发〔2003〕8号,2003年4月23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各项相关改革不断深化,一些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办学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其中由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发展较快,在保证高等教育规模的增长、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对相关的政策急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亦应加强和规范。据此,为了更好地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现特对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文所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二、试办独立学院要贯彻“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对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今后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既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注意并坚决反对一哄而起和“刮风”现象,确保独立学院稳妥、健康地发展。
在试办独立学院的具体工作中,一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二要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不断扩大。据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要优先支持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差、办学困难多的普通本科高校,重在进一步提高自身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暂不要试办独立学院。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高职(大专)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三、独立学院的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为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合作者(以下简称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
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申请者要充分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切实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评估体系。
合作者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为明确申请者和合作者的责、权、利关系,双方应在试办独立学院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以成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及人选由双方商定。院长由申请者推荐、校董会选任。
四、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
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解决。
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新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可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五、申请者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因属本科层次,按《高等教育法》规定,现阶段仍由教育部负责审批。
同时,抓紧改革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审批权下放给高教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办学行为认真规范的省级政府。
试办独立学院的申请工作,目前一律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即先由申请者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包括由省级高校设置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要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部在审批前,将视情况对各地申报的一些独立学院,以多种形式组织评估。
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如果暂时达不到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可申请筹建,但也须征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筹建期满,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上述程序审批;未达到要求的,则终止筹建。
六、独立学院原则上应在申请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试办如需跨省试办,则在征得独立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对申请到这些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优先审批。
七、必须确保办学条件和质量。
独立学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今后发展需要,应预留发展用地,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独立学院还应具备不少于100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30%。独立学院正式招生时生均各项办学条件应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加强对办学质量和办学行为的督查与评估。独立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行为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办学条件的规定和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资格和办学条件实行年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对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或办学秩序混乱、管理水平差的独立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在内的各类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撤销。
八、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
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独立学院招生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具体招生录取批次、办法及对户籍管理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学生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
九、独立学院的财产、财务管理以及变更和解散、撤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合作办学的协议处置。
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领导、指导和统筹规划。
要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试办独立学院的整体规划,并据此统筹安排好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独立学院申请设立、招生录取、收费标准、办学地点、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独立学院试办工作顺利进行。
独立学院要建立党、团组织,积极开展党、团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的工作。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维护高等教育的办学声誉;另一方面,要立即对目前已经举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对因不执行本意见规定而诱发事端、影响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高校和部门的责任。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2008年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 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