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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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5)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代表国家处于股东地位,并行使股东权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于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因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处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并同时负有监督职能。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

2.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3.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委派或者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委派或者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

5.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

9.审批公司的资产转让,并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

10.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各项职权中,除第5项和第7项外,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5项和第7项职权,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董事会行使,当然也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亲自行使。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具有两个显着的特点:一是董事会设置不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一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董事,另一部分是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但是,职工代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外,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也不相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无禁止。二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地位高、权力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了享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外,还享有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和部分经营事项的决策机关。其职权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1.行使《公司法》第47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归纳起来有:

(1)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2)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部分股东会的职权,归纳起来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计划;

(3)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上述几项职权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亲自行使,则董事会不拥有该部分职权。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我国《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经理通常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董事会的执行机关。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制度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制度具有特殊性:一是经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必设机关,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是任意机关,可设可不设;二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形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任职资格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在本章案例4中,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代表,部分董事向社会公开招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没有取得国资委的同意,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另外,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表明工人在国有独资公司与在其他国有企业一样,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权力,职工监事必须占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在案例4中,公司监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这些做法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复习提要】

1.所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根据转让原因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般可以分为自愿转让、强制转让、回购转让、继承转让这样几种情形。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股东,并且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其法人性体现在: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公司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公司责任,一人股东负有限责任。

5.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6.国有独资公司组织上的特殊性体现在: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另外,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监事必须占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股东优先购买权

2.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3.股权继承转让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国有独资公司

二、单项选择

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乙在接到书面请求30天内没有答复,丙表示同意,丁坚决反对,但出价没有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对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过半数的股东没有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甲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丁表示反对,且已同意购买甲的出资,甲应该将出资转让给丁

D.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半数以上出资额的丁不同意

2.(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4题)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三、问答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对外转让规则有何区别?

2.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转让?

3.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性。

4.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5.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