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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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1)

【导读案例】

案例1:甲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是由广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罗某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3万元。2006年6月,为扩大公司的规模,引进海外资金和技术,甲公司决定与境外3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开始着手设立公司。4家企业起草了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此后向工商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但工商管理局审查了该申请文件后,决定对该公司不予以登记。

请考虑:

1.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优越性?

2.工商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以登记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2:某市甲、乙两家企业决定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签订了发起人协议,明确了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甲以现金出资200万元,于2007年6月5日首次缴付出资150万元,其余50万元在3年内付清;乙出资100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其他事项。

2007年6月10日,发起人选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了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请考虑:

1.发起人的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采用什么方式设立?

3.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是否合法?

案例3:某市甲、乙两家企业决定设立B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发起人缴清了350万元的股款,并且制作了招股说明书。2007年1月12日,甲、乙两家企业与某证券公司订立了其余650万元股款的承销协议,由证券公司包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正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其中每股面值10元。承销期结束,认购人缴清股款后,发起人决定于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于创立大会召开前7天内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于公告时间仓促,只有代表股份总数45%的股东出席了会议,尽管有股东认为人数不符合规定,但发起人仍决定举行创立大会。在创立大会作出决定后,公司申请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拒绝登记,并指出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违法之处。

请考虑:该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4:2003年9月16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宏智科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王栋(原公司董事长)决定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改组公司的决策层,扭转当前的困境。王栋于2003年12月12日发布会告称拟订于2004年1月11日自行召开并主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与此同时,宏智科技董事会发布公告,声称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收到王栋提出的关于自行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在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但公司董事会从未收到过王栋的任何提案。因而公司对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效性不予认可。

此后,宏智科技一方同意王栋提议,但却主张由董事会担任会议主持人,遭到王栋拒绝。遭到拒绝后公司董事会又于2004年1月9日作出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决定出席并由董事长主持该次股东会。公司在未通知王栋的情况下,变更了会议通知事项:会议召开地点、时间、登记方法问题。

于是,2004年1月11日,宏智科技第一大股东王栋及公司董事会各自分别召开了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王栋主持的股东大会以及公司董事会主持的股东大会都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双方律师均在会议上宣读了法律意见书,均认为各自见证的会议符合有关法律程序,股东表决合法有效。3月15日,王栋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宏智科技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要求对经原告提议的于2004年1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议进行效力确认。

请考虑:什么是临时股东大会?王栋是否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案例5:1996年4月18日,郑百文股份公司(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0年8月22日,PT郑百文公告称,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该日起到本公司重组确定期间,暂停本公司股票交易。2000年11月份,郑百文董事会宣布山东三联将出资3亿元现金,2.3亿元资产重组郑百文。2001年12月31日,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资产、负债重组方案,决议所有股东(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将50%的股权无偿过户给三联。对不愿过户的股东所持的股票,公司将按公平价格将之全部回购。2001年1月20日,郑百文董事会公布重组方案,并在公司章程中载入下列条款:股东大会在作出某些重大决议需每一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采用默示,反对的股东须做明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态的视为同意。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的重组方案有异议,并给予其12个月的改正期限。2001年6月11日,郑百文公告称,因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认为其未能提供有关的授权文件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其第二次提出的股权过户变动申请仍未获得批准。郑百文的8名股东于2001年10月23日状告郑百文及其董事会,没按公司今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完成公司股权变动手续,从而使公司股票长期停牌。2001年11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判令郑百文及其董事会于判决生效后按照上述决议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请考虑:郑百文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公司所有股东50%的股份无偿过户给三联,该决议是否合法?

案例6: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考虑: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案例7:1998年11月,上海申华的大股东深圳君安公司向上海申华公司提出了将董事杨某与康某更换为谢某与张某的提案,后经申华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定于1998年12月19日将该提案提交申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并经公告。但在该日举行的申华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上,申华公司董事会将君安公司提出的更换董事的提案“一拆为四”,即将原更换2名董事的一个议案改为分别免职2人、选举2人的四人议案,结果使股东大会仅通过了免去杨某与康某的董事职务的议案,而未通过选举谢某与张某为董事的议案。而且在股东大会作出否决收购科环电子60%股权议案的98019号决议后,申华公司董事会还是决议对科环电子公司进行投资6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6000万元以下的投资有决定权)。并于1998年12月底通过投资科环6000万元(30%股权)后,次年3月又投资科环4270万元(21%股权),由此申华实际上购买了科环51%股权取得了科环公司的控股地位。

君安认为,上述任免事项时君安公司作为股东提出的一项完整不可分割的议案,而申华将君安提出的更换董事的提案擅自“一拆为四”,直接侵犯了君安公司作为股东的提案权。而且申华公司在对股东议案擅自拆分后交诸股东会表决前并未通告股东知晓,以致造成了大股东董事人数实际减少了2名的结果。

而且君安认为,在股东大会否决收购科环电子60%股权的议案后,申华公司董事长瞿建国及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越权”向科环电子投资6000万元(占科环股权的30%)的行为超过了其职权范围,实际上也直接推翻了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结果,因而系为“非法投资”,应按照《公司法》第118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君安于1999年1月4日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申华公司和董事长瞿建国,请求判令98019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及投资行为无效,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投资款项,恢复原状。

请考虑:

1.申华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拆分君安公司所提出的更换董事的提案?

2.申华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上述投资决定?

案例8:某石化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未经大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拆分一家新的公司,同时根据董事长李某的提议还决定解除公司监事会成员陈某与林某的监事的职务。解除陈某的职务的理由是其妻子刚担任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让其担任公司监事有可能妨碍其监事职权的充分行使;而解除林某的职务(其为职工监事)的理由是公司职工监事的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董事会还对陈某以监事会形式聘请外界审计师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拒绝列入公司成本,其理由是监事会乃集团机关,单个监事无权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并对外代表公司聘请审计服务。

该公司的部分股东得知此事后认为,公司分立属于股东大会法定职权而公司董事会未经同意即作出相关决议应属违法,这势必使公司的经营受到极大影响,会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还认为,监事一职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因而董事会解除陈某监事职务的行为亦超越了其权力范围,而且陈某一贯恪尽职守,多次对公司经营决策中的问题提出意见,董事会李某作出该项提议属明显不当,因而也侵犯了股东的利益。公司职工则认为,公司章程已规定了职工监事比例,要缩减该比例首先必须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而且职工监事乃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亦应由之来罢免,因此董事会无权解除林某的职务。于是,公司部分股东就上述两项事宜一并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要求召开公司股东临时会议,并要求解除董事长李某的职务,撤销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但公司董事会自收到该请求3个月一直未就此作出答复。

于是公司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发出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该股东会上作出了解除董事长李某职务的决议,对此,李某认为自己董事任期未满,而且又无法定董事失职的情况,故不应被解除职务。而且监事会无权召开股东会,所以根据监事会提议召开的股东会上所做决议亦属无效。

请考虑:

1.石化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解除监事陈某和林某的职务?

2.石化公司监事会是否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内容讲解】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下概括性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126条和第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二个以上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大型企业所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发起人须满足法定人数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作了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不仅有最低人数限制,而且有最高人数限制。在案例1中,甲公司决定与境外3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发起人数满足法定人数的规定,但是4个发起人中有3家境外企业,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因此,工商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以登记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

资本股份化的采用,是为了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便利性需求,同时,也便于股东股权的确定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