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营造法式与江南建筑
18675400000011

第11章 《营造法式》作者、主要内容及版本流传(5)

总之,《营造法式》可谓内容丰富、条理井然、图文并茂。因此,梁思成评价说:“总的来看,《营造法式》的体裁首先释名,次为诸作制度,次为诸作功限,次为诸作料例,最后为诸作图样。全书纲举目张,条理井然,它的科学性是古籍中罕见的。”

第三节 《营造法式》卷目

如前面所提及,流传至今的诸本《营造法式》正文均为34卷,卷数前后连续,并无缺佚。

而且《营造法式》卷八《小木作制度三》,卷十一《小木作制度六》,卷十二《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锯作制度》与《竹作制度》,卷十三《瓦作制度》、《泥作制度》,也与现存的宋刻元修(或明修)本《营造法式》残卷、残页相一致。但李诫在《营造法式·看详》的“总诸作看详”中却记《营造法式》卷数为36卷,其文为:“今编修到海行《营造法式》,《总释》并《总例》共二卷,《制度》一十五卷,《功限》一十卷,《料例》并《工作等第》共三卷,《图样》六卷,《目录》一卷,总三十六卷;计三百五十七篇,共三千五百五十五条。”

如何看待两者不一致现象?这一问题在清代已引起学者的注意,主要看法有二:一是“后人并省”说,二是“传抄致误”说。此外,明人唐顺之《荆川稗编》抄录《营造法式·看详》中夹有传本《营造法式》所无的“屋楹数”一篇,也引起近人的注意。

一、“后人并省”说与“传抄致误”说

1.“后人并省”说

“后人并省”说,见于《栀四库全书枛总目提要》。其全文为:《营造法式》三十四卷(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阁藏本):宋通直郎试将作少监李诫奉敕撰。初,熙宁中敕将作监官编修《营造法式》,至元佑六年成书。绍圣四年以所修之本只是料状,别无变造制度,难以行用,命诫别加撰辑。诫乃考究群书,并与人匠讲说,分列类例,以元符三年奏上之。崇宁二年复请用小字镂版颁行。诫所作总看详中称,今编修海行《法式》,《总释》、《总例》共二卷,《制度》十五卷,《功限》十卷,《料例》并《工作等第》三卷,《图样》六卷,《目录》一卷,总三十六卷,计三百五十七篇。内四十九篇系於经史等群书中检寻考究,其三百八篇系自来工作相传,经久可用之法,与诸作谙会工匠详悉讲究。盖其书所言虽止艺事,而能考证经传,参会众说,以合於古者饬材庀事之义。故陈振孙《书录解题》以为远出喻皓《木经》之上。考陆友仁《砚北杂志》,载诫所着尚有《续山海经》十卷,《古篆说文》十卷,《续同姓名录》二卷,《琵琶录》三卷,《马经》三卷,《六博经》三卷。则诫本博洽之士,故所撰述具有条理。惟友仁称诫字明仲,而书其名作诚字。然范氏天一阁影抄宋本及《宋史·艺文志》、《文献通考》俱作诫字,疑友仁误也。此本前有诫所奏劄及进书序各一篇。其第三十一卷当为《木作制度图样》上篇,原本已阙,而以《看详》一卷错入其中。检《永乐大典》内亦载有此书,其所阙二十余图并在。今据以补足,而仍移《看详》於卷首。又《看详》内称书总三十六卷,而今本《制度》一门较原目少二卷,仅三十四卷。《永乐大典》所载不分卷数,无可参校。而核其前后篇目,又别无脱漏。

疑为后人所并省,今亦姑仍其旧云。

《栀四库全书枛总目提要》已注意到,《看详》记《制度》15卷,而今本《营造法式》中《制度》部分仅为13卷,较《看详》所述少2卷,这正是为什么传本《营造法式》正文为34卷,而不是《看详》中所记述的36卷的关键之所在。而核其前后篇目,又别无脱漏,随提出“疑为后人所并省”的观点,但苦于无实据。

事实上,《营造法式》“为后人所并省”的可能性并不大。理由有二:一是查宋代晁载之《续谈助》、晁公武《郡斋读书后志》、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均记《营造法式》正文卷数为34卷,与传本同。如《续谈助》卷五中,抄录了《营造法式》50余则,其跋语云:“右钞崇宁二年正月通直郎试将作少监李诚(诫)所编《营造法式》。其宫殿、佛道龛帐非常所用者,皆不敢取。自卷十六至二十五并土木等功限,自卷二十六至二十八并诸作用钉胶等料用例,自卷二十九至三十四并制度图样。并无钞。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润州通判厅西楼北斋伯宇记。”此为晁载之崇宁五年(1106)记文,上距《营造法式》北宋刊本的颁行仅3年时间,着者所见的《营造法式》应当是初刊本,所记应当准确。据上所引,晁载之所见初刊本《营造法式》正文卷数应为34卷,且自卷十六起为《功限》、《料例》部分。由此推之,前面尚有《总释》与《制度》共15卷,即《总释》2卷,《制度》13卷。这与传本《营造法式》卷目完全相符。

二是查现行《营造法式》的篇目为357篇,以编纂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部分:一为“系于经史等群书中检寻考究”的48篇(即《总释》部分,不包括《总例》),二为“系自来工作相传,并不曾参用旧文”的309篇(即《制度》、《功限》、《料例》等部分)。据《看详》中所列,前者为49篇,后者为308篇,两者略有出入,但现行《营造法式》的篇目总数与《看详》中所记完全相同。《看详》记《营造法式》篇幅为“总三十六卷,计三百五十七篇,共三千五百五十五条”。

李诫把卷数(36)、篇数(357)、条数(3555)同时列出,表明《营造法式》正文部分的卷、篇、条之间条在着纲目式的对应关系。如果《制度》部分被后人删去两卷,那么篇目也会相应减少。

既然篇目数完全相同,说明《营造法式》未被后人所删并。

2.“传抄致误”说

“后人并省”说难以成立,那么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呢?对此,瞿镛在《铁琴铜剑楼书目》中就提出了“传抄致误”说。常熟瞿氏藏书始于嘉庆、道光时的瞿绍基。因主人收藏有铁琴与铜剑,故命名藏书楼为“铁琴铜剑楼”。瞿镛为瞿绍基之子。子承父志,精勤搜罗,使铁琴铜剑楼终成规模,成为清代四大私家藏书楼之一。铁琴铜剑楼藏书丰富,据宋刊本传抄的《营造法式》便是其藏书之一。

因此在《铁琴铜剑楼书目》中就有了《营造法式》条目与简介:《营造法式》三十六卷(旧抄本):题通直郎管修盖皇弟外第专一提举修盖班直诸军营房等臣李诫奉圣旨编修。前有进书序文,又请镂版《劄子》。书录解题云,崇宁二年颁印此本,序后有平江府今得绍圣《营造法式》旧本,并录《看详》共一十四册,绍兴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校勘重刊。盖始刻于崇宁继刻于绍兴也。案《目录》为三十四卷,而《看详》内称书总三十六卷,或疑《制度》一门缺二卷,当为后人所并。其实《目录》一卷,《看详》中已言之,《敏求记》亦言《目录》、《看详》各一卷,合之正三十六卷也。《看详》中《制度》十五卷,五当作三,传抄致误。此书虽展转影抄,实祖宋本,图样界画最为清整,遵王所见当不是过也。

瞿氏认为“五”当作“三”,系传抄致误,这确有可能,因为如上所述,传本《营造法式》中《制度》为13卷,且全书篇目并无脱漏。但问题是把“五”改作“三”后,成为“《总释》并《总例》共二卷,《制度》一十三卷,《功限》一十卷,《料例》并《工作等第》共三卷,《图样》六卷,《目录》一卷,总三十六卷”,正文为34卷,加上“《目录》一卷”,总卷目应为35卷,而不是总36卷。

《铁琴铜剑楼书目》把《看详》也当作一卷,认为这正好补足36卷。那么,《目录》与《看详》是否应记入《营造法式》卷目总数呢?或者说李诫是否也把《看详》当作《营造法式》的一卷呢?

从《看详》的行文来看,李诫已明确列出“《目录》一卷”,《目录》无疑应记入《营造法式》卷目总数。《看详》则不同,李诫在卷目数中没有提及《看详》本身。如果在李诫看来《看详》应记入卷目总数的话,那么应在“《目录》一卷”之前或之后,应加上“《看详》一卷”才是,因为李诫已把其他卷目一一列出,为何要单省略“《看详》一卷”?之所以不列“《看详》一卷”,是因为《看详》成文于《营造法式》正文编成之后,它应是在《营造法式》“颁行列郡”之时,李诫以主管官署的主管与作者的双重身份所发表的意见和《营造法式》内容去取的说明,目的是使下级执行者能明确《营造法式》的通行规则和规范术语。在《营造法式》敕令颁降时,李诫便把《看详》与《进新修栀营造法式枛序》、《劄子》一起附于《营造法式·目录》之前。也就是说,《看详》原本就与《营造法式》所附的《进新修栀营造法式枛序》、呈请镂版《劄子》一样,并不是奉敕编修的《营造法式》内容,而是《营造法式》编成后所附加的内容。

因此,在李诫看来,《营造法式》应是“《总释》并《总例》共二卷,《制度》一十三卷,《功限》一十卷,《料例》并《工作等第》共三卷,《图样》六卷,《目录》一卷,总三十五卷”,而不是“《总释》并《总例》共二卷,《制度》一十五卷,《功限》一十卷,《料例》并《工作等第》共三卷,《图样》六卷,《目录》一卷,总三十六卷”。按理,作为作者的李诫在《看详》中所言就不会有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传抄致误,不仅把“《制度》一十三卷”误作“《制度》一十五卷”,而且把“总三十五卷”误为“总三十六卷”。

至于后人把《看详》当作《营造法式》的一卷,则是另一回事。最早提到《营造法式》附《看详》一卷的是南宋陈振孙的《直斋书录解题》。陈振孙在《直斋书录解题》中写道:“《营造法式》三十四卷,《看详》一卷,将作少监李诚编修。初熙宁中始诏修定,至元佑六年成书。绍圣四年又命诚重修,元符三年上,崇宁二年颁印。前二卷为《总释》,其后曰《制度》,曰《功限》,曰《料例》,曰《图样》,而壕寨、石作,大小木、雕、旋、锯作,泥、瓦、彩画、刷饰又各分类,匠事备矣。”这里所说的“《营造法式》三十四卷,《看详》一卷,将作少监李诚编修”,其意便是《营造法式》34卷,附《看详》1卷。清人钱遵王在《读书求敏记》中也说《营造法式》34卷,《看详》1卷。由于《看详》篇幅较长,后人把“《看详》一卷”看作《营造法式》所附当属情理之中。至于瞿镛在《铁琴铜剑楼书目》所说,《营造法式》正文34卷加上《目录》、《看详》各一卷,正合李诫所言的“总三十六卷”,则有凑数之疑。

二、“屋楹数”与《营造法式》

另外还有个问题值得一提。明人唐顺之《荆川稗编》卷四十六《李诫栀营造法式枛》条下抄录了《营造法式》所附《看详》全文,其中夹有“屋楹数”一篇,其文为:屋楹数:王(按:《旧唐书》作“殷”)盈孙传,僖宗还议立太庙,盈孙议曰:故庙十一室二十三楹,楹十一梁,垣墉广袤称之。礼记:两楹,知为两柱之间矣。然楹者,柱也。自其奠庙之所而言,两楹则间于庙两柱之中,于义易晓。后人记屋室,以若干楹言之,其将通数一柱为一楹耶,抑以柱之一列为一楹也,此无辨者。据盈孙此议,则以柱之一列为一楹也。

“屋楹数”一篇,为传本所无,因此有人把它当作《营造法式》可能有删节的证据。其实,“屋楹数”并不是源于李诫《营造法式》所附的《看详》。对此,徐怡涛在《“屋楹数”与栀营造法式枛》关系考》一文已有阐述。在此补述理由如下:

第一,在《营造法式》的《总释》中未见“屋楹数”篇。如上所述,《看详》成文于《营造法式》正文编成之后,目的是使下级执行者能明确《营造法式》的通行规则和规范术语。《看详》中的篇目除“总诸作看详”之外,均能在《总释》中找到相应的内容,也就是说,“屋楹数”无论是作为一种通行规则还是一种规范术语,若《看详》中有“屋楹数”篇,则《总释》中亦应有此篇或与之相关的内容。但传本《总释》中未见“屋楹数”篇,也找不到有关“屋楹数”的片言只语,且《总释》(包括《总例》)49篇之数也确切无误地与《看详》所述相符。可见,“屋楹数”篇原本就不是《营造法式》所附《看详》中的篇目。

事实上,“屋楹数”中的“楹”是“柱”的另一称谓,但在《营造法式》看来,“楹”只是一种“俗称”,并不是规范术语。关于柱,《营造法式》在《总释》中引证了这样一些文献:

《诗》:有觉其楹。

《春秋·庄公》:丹桓宫楹。

又:《礼》:楹,天子丹,诸侯黝,大夫苍,士。

又:三家视桓楹。

《西京赋》:雕玉瑱以居楹。

《说文》:楹,柱也。

《释名》:柱,住也。楹,亭也;亭亭然孤立,旁无所依也。齐鲁读曰轻;轻,胜也。孤立独处,能胜任上重也。

何晏《景福殿赋》:金楹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