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营造法式与江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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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6)

三曰“永定柱造”,这是一种特例,仅用于最下一层平坐。楼阁上层柱与平坐层的关系与“叉柱造”或“缠柱造”相同。由于是最下一层平坐,所以它可不依附于下层楼阁,而直接自地立柱构成平坐层的柱框层,柱框层之上即为平坐铺作层,实例如河北正定隆兴寺慈氏阁。

由上列三种做法可知,楼阁式建筑在楼层之间皆设有一个平坐层,在室内承托楼板,在室外形成挑台,可供登临远眺。一般在平坐铺作之下设腰檐一周。有时平坐层在室内作为暗层,只起结构作用,不能作为使用空间,如应县木塔。也可不作暗层,室内空间直通上层,如河北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这种由一层层叠落起来的楼阁建筑在竖直方向始终缺乏刚性构件,加之木构架榫卯繁多,稍有契合不严,或木材变形,在受到水平荷载时便会产生倾侧或晃动。《营造法式》卷十九规定平坐楼面板厚二寸,如拼紧钉实,确能起水平刚性板作用,使楼阁得到稳定。五代末年喻皓在杭州解决梵天寺木塔晃动问题,就采用了这一方法。

楼阁用柱也有侧脚做法。《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在“用柱之制”中规定:“若楼阁柱侧脚,只以柱以上为则,侧脚上更加侧脚,逐层效此。”其目的也是为了楼阁的稳定。

第五节 大木构架的主要构件

一、柱

柱是木构架中主要承重构件之一。《营造法式》对柱子粗细,柱的造型乃至柱在构架中如何安置皆有详细规定。

1.柱径与柱高

柱径:在“用柱之制”中,对殿、阁厅堂的柱径作了规定:“若殿阁,即径两材两栔至三材;若厅堂柱即径两材一栔,余屋即一材一栔至两材。”

柱高:在“用柱之制”中,对柱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说“若厅堂等内屋内柱,皆随举势定其短长,以下檐柱为则”。虽在小注中说明“若副阶廊舍,下檐柱虽长不越间之广”,仍难以确定柱高。从实例看,檐柱之高确实不越心间之广,但两者未看出有何固定的比例关系。

《营造法式》对柱高未作明确规定,说明这部分是可以由设计者灵活掌握的。

2.生起与侧脚

生起:“至角则随间数生起角柱。若十三间殿堂,则角柱比平柱生高一尺二寸;十一间生高一尺;九间生高八寸;七间生高六寸;五间生高四寸;三间生高二寸。”这是《营造法式》所规定的柱的生起做法。所谓生起,即柱子自当心间的平柱向角柱渐次增高,每间升高2寸。

侧脚:从“凡立柱,并令柱首微收向内,柱脚微出向外,谓之侧脚。每屋正面,随柱之长,每一尺即侧脚一分。若侧面,每一尺则侧脚八厘。至角柱,其柱首相向各依本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到,侧脚是一种外檐柱不垂直,柱脚微向外撇,柱身略向内倾的做法。正面柱“每长一尺侧角一分”,即内倾10%;侧面柱“每长一尺即侧脚八厘”,即内倾8%;角柱则向两面内倾。

并规定:“凡下侧脚墨,于柱十字墨心里再下直墨,然后截柱脚柱首,各令平正。”

柱在构架中安置时采用生起和侧脚的办法,用以加强构架的整体性。生起、侧脚的共同作用,便产生了一种内聚力,可与上部屋盖下压而产生向外扩张的力量取得某种平衡。

3.柱

柱为柱下之垫木。《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凡造柱下,径周各出柱三分;厚十分,下三分为平,其上并为欹;上径四周各杀三分,令与柱身通上匀平。”

4.梭柱与拼合柱

梭柱:即通过卷杀而成了梭形之柱。《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凡杀梭柱之法:随柱之长,分为三分,上一份又分为三分,如栱卷杀,渐收至上径比栌斗四周各出四分;又量柱头四分,紧杀如覆盆样,令柱头与栌头斗底相副。其柱身下一分,杀令径围与中一分同。”

在这里,“其柱身下一分,杀令径围与中一分同”一句,所指不明了,这中一份是指柱身的中一份,还是柱身上一份又分成三份后的中的一份?一般常见的建筑用柱中,下段通常无卷杀,但江南所存木构或石构建筑常见有下一份也作卷杀的例子,如五代宋初遗物,杭州灵隐寺大殿前石塔之柱,柱身即带有下部卷杀。木构建筑的例子可以找到元代浙江武义延福寺大殿。从字面上理解,既称之为“梭柱”,即应上、下皆有卷杀才是。

拼合柱:柱子的用材较大,在无大料可供时允许采用拼合柱。《营造法式》卷三十图样中绘有以两段或三段拼合成一根柱子的做法,在梁类构件也有“上加缴背,下贴两夹”的做法,这说明在宋代工匠已开始探索组合天然材料,使小材可大用的问题。不仅《营法法式》如此规定,且留下了木构架使用拼合柱的珍贵遗例——浙江宁波保国寺大殿。这是木构建筑技术向前发展的又一重要方面。

二、蜀柱与叉手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在“侏儒柱”中提到了“造蜀柱之制”、“造叉手之制”,并涉及托脚、顺栿串、顺脊串等构件的形制。

1.蜀柱

蜀柱有多种称谓,如侏儒柱、浮柱等,都是指安于梁架上的不落地短柱,即清式的童柱或瓜柱。《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造蜀柱之制:于平梁上,长随举势高下。殿阁径一材半,余屋量栿厚加减。两面各平栿,随举势斜安叉手。”

如果是彻上明造,则规定:“于蜀柱之上安斗。斗上安随间襻间,或一材,或两材;襻间广厚并如材,长随间广,出半栱在外,半栱连身对隐。若两材造,即每间各用一材,隔间上下相闪,令慢栱在上,瓜子栱在下。若一材造,只用令栱,隔间一材。如屋内遍用襻间一材或两材,并与梁头相交。凡襻间如在平棊上者,谓之草襻间,并用全条方。”

在左右两缝的蜀柱间,须安相互联络的构件顺脊串,即“凡蜀柱量所用长短,于中心安顺脊串;广厚如材,或加三分至四分;长随间广。隔间用之”。在梁栿下则用顺栿串,“并出柱作丁头栱”。

2.叉手与托脚

叉手为安于平梁之上,顺着梁身的方向斜置的两条枋木,也称斜柱。从南北朝到唐宋的绘画、雕刻和实物中可以看到,叉手在当时建筑中得到普遍的使用。其使用方式有二:一是斜置于蜀柱两侧,《营造法式》在“造蜀柱之制”中提到的“随举势斜安叉手”,便是此种方法;二是在平梁上不安蜀柱,仅用两条斜置的叉手,实例如佛光寺大殿。《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造叉手之制:若殿阁,广一材一栔;余屋,广随材或加二分至三分;厚取广三分之一。”

托脚是指梁端向上斜托上一平槫的枋木,作用与蜀柱两边所加叉手类似。《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凡中下平槫缝,并于梁首向里斜安托脚,其广随材,厚三分之一,从上梁角过抱槫,出卯以托向上平槫缝。”

三、梁栿

凡横向(进深方向)叠搭于柱上者称为梁或栿。《营造法式》对梁栿的种类、粗细、造型乃至加工皆有详细规定。

1.梁的种类

在传统建筑中,常以椽的架数来称呼或度量梁的长度,《营造法式》中所称的几椽栿及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所称的几步梁均由此而来。

劄牵:长一椽的联系梁,相当于清式的单步梁。《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劄牵:若四铺作至八铺作出跳,广两材;如不出跳,并不过一材一栔。”

乳栿:长二椽的栿,即清式的双步梁。《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乳栿:若四铺作、五铺作,广两材一栔;草栿广两栔。六铺作以上广两材两栔;草栿同。”

檐栿:除乳栿、劄牵、平梁之外的殿堂横向梁栿。《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檐栿:如四椽及五椽栿,若四铺作以上至八铺作,并广两材两栔;草栿广三材。如六椽至八椽以上栿,若四铺作至八铺作,广四材;草栿同。”“如三椽栿广同乳栿。”

平梁:其实是一种二椽栿,是安于梁架最上一层的梁,相当于清式的三架梁或太平梁。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平梁:若四铺作,五铺作,广加材一倍。六铺作以上,广两材一栔。”

厅堂梁栿:即用于厅堂建筑中的梁栿。《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五椽、四椽,广不过两材一栔;三椽广两材。余屋量椽数,准此法加减。”

以上是《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在“造梁之制有五”给出的五种梁栿。前四种是根据梁栿在建筑物中的不同部位、功能、形体来区分的,而后一种则以所用房屋类型来定类。因为厅堂梁栿按其部位、功能、形体,也有檐栿、乳栿、劄牵、平梁之别,所以,从分类的角度看,“造梁之制有五”也许说成是“造梁之制有四”更为合理。

此外,《营造法式》提到的还有丁栿、抹角栿等。“若屋内若施平棊,在大梁之上。平棊之上,又施草栿;乳栿之上亦施草栿,并在压槽方之上。其草栿长同下梁,直至橑檐方止。若在两面,则安丁栿。丁栿之上,别安抹角栿,与草栿相交。”丁栿即用于山面的纵向梁栿;抹角栿即顺抹角方向的45度斜梁。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还规定:“凡梁之大小,各随其广分为三分,以二分为厚。”这与《营造法式》把材的高宽比定为3:2是一脉相承的。

2.草栿与明栿

在殿阁建筑中,由于安置了平棊、平暗、藻井等,平棊、平暗、藻井上、下的梁栿在加工程度上呈现出草栿与明栿之别。

草栿:也称草架,是指安于平棊、平暗、藻井之上,未经细加工的,起到负荷屋盖重量的梁栿。从《营造法式》的“造梁之制”中可以看到,用于殿阁建筑的檐栿、乳栿、劄牵、平梁等都有草栿形式。

明栿:是与草栿相对的概念,是指露在外面的梁栿。由于明栿为视线所及,所以往往经过细加工。用于殿阁建筑的檐栿、乳栿、劄牵、平梁等既有草栿形式,也有明栿做法。而厅堂梁栿由于不安平棊、平暗、藻井,所以通常为明栿做法。

3.月梁

月梁是明栿的一种形式,是指经过艺术加工的梁栿。其做法,《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作了规定:“造月梁之制:明栿,其广四十二分。梁首不以大小从,下高二十一分。其上余材,自斗里平之上,随其高匀分作六分;其上以六瓣卷杀,每瓣长十分。其梁下当中凹六分。

自斗心下量三十八分为斜项。斜项外,其下起凹,以六瓣卷杀,每瓣长十分;第六瓣尽处下凹五分。梁尾上背下凹,皆以五瓣卷杀。余并同梁首之制。梁底面厚二十五分。其项厚十分。

斗口外两肩各以四瓣卷杀,每瓣长十分。若平梁,四椽六椽上用者,其广三十五分;如八椽至十椽上用者,其广四十二分。不以大小从,下高二十五分。背上、下凹皆以四瓣卷杀,其下第四瓣尽处凹四分,余并同月梁之制。若劄牵,其广三十五分。不以大小从,下高一十五分,牵首上以六瓣卷杀,每瓣长八分,牵尾上以五瓣。其下凹,前后各以三瓣。”

月梁的做法可能广泛地运用于殿阁中的檐栿、乳栿、劄牵、平梁及厅堂梁栿。在有草栿的殿阁梁架中月梁通常不承重,只起到搁置天花和柱头、铺作间的联络作用。在露明造的梁架中,无论是殿阁梁架还是厅堂梁栿,明梁亦起负荷屋盖重量的作用。

4.露明造

对建筑室内不施平棊、平暗、藻井等天花类构件的做法,称之为露明造或彻上明造。梁头相叠处须安驼峰,安替木处须作隐斗,两头造耍头或切几头,与令栱或襻间相交。《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凡屋内彻上明造者,梁头相迭处须随举势高下用驼峰。其驼峰长加高一倍,厚一材。斗下肩或作入瓣,或作出瓣,或圆讹两肩,两头卷尖。梁头安替木处并作隐斗;两头造耍头或切几头,与令栱或襻间相交。”

四、角梁

角梁也称阳马,是施于坡屋面四角的梁。根据其部位、功能、形制不同,角梁又有大角梁、子角梁、隐角梁、续角梁之别。

1.大角梁与子角梁

大角梁是指前端架于橑檐枋或檐槫上,后端架于下平槫的角梁。子角梁是指安于大角梁前部背上,伸出大角梁外至飞檐头的较小的角梁。《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造角梁之制”规定:“大角梁,其广二十八分至加材一倍;厚十八分至二十分。头下斜杀长三分之二。

子角梁广十八分至二十分,厚减大角梁三分,头杀四分,上折七分。”

大角梁的长度为“自下平槫至下架檐头”,子角梁长度“随飞檐头外至小连檐下,斜至柱心”。郭黛姮认为,子角梁尾“斜至柱心”,即指到檐柱中心,若按《营造法式》图样中檐角起翘不高的情况看,有可能因前部悬挑太长而发生倾覆。

在实例中出现过三种做法:

一如太原晋祠圣母殿,采用的做法是将子角梁后尾上再插一要短短的续角梁,伸至下平槫;

二如正定隆兴寺摩尼殿,子角梁尾与大角梁尾共同伸至下平槫交角;

三如福建鼓山涌泉寺前之陶塔,其做法是作高翘角,将子角梁尾插入大角梁中,这样倾覆的可能性变小了。

南方现存明清时期建筑的高翘角做法也与福建鼓山涌泉寺前之陶塔的做法相同,因之《营造法式》所记可能是南方高翘角建筑中子角梁的做法。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在“阳马”中用小注说明子角梁“安于大角梁内”,对此,梁思成注释说:“按构造说,子角梁只能安于大角梁上。这里说‘安于大角梁内’,这‘内’字无法解释。”如果采取的是将子角梁尾插入大角梁中的做法,那么‘内’字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