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异常心理学
18677100000014

第14章 异常心理的诊断与分类(5)

阳性项目数:大于或等于2(或1)的项目数。

因子分:将各因子的项目评分相加得因子粗分,再将因子粗分除以项目数,即得因子分。

根据总分、阳性项目数、因子分等评分结果情况,判定是否有阳性症状、心理障碍,或是否需进一步检查。因子分越高,反映症状越多,障碍越明显。

10个因子的定义,所包含的项目及其含义如下:

(1)躯体化:包括1,4,12,27,40,42,48,49,52,53,56,58,共12项。该因子主要反映主观的身体不适感,包括心血管、呼吸道、胃肠道系统主诉的不适,以及头痛、脊痛、肌肉酸痛和焦虑的其他躯体表现。

(2)强迫症状:包括3,9,10,28,38,45,46,51,55,65,共10项。它主要指那些明知没有必要,但又无法摆脱的无意义的思想、冲动和行为等表现,还有一些比较一般的感知障碍,如脑子变空了,记忆力不行等。

(3)人际关系敏感:包括6,21,34,36,37,41,61,69,73,共9项。它主要指某些个人不自在感与自卑感,尤其是在与其他人相比较时更突出。自卑感、懊丧以及对人事关系明显处理不好的人,往往在这一因子得分较高。

(4)抑郁:包括5,14,15,20,22,26,29,30,31,32,54,71,79,共13项。它反映抑郁苦闷的感情和心境,包括对生活的兴趣减退、缺乏活动愿望、丧失活动力等。此外,还包括失望、悲叹,与抑郁相关的其他感知及躯体方面的问题。该因子中有几个项目包括了死亡、自杀等概念。

(5)焦虑:包括2,17,23,33,39,57,72,78,80,86,共10项。它包括一些通常在临床上明显与焦虑症状相关联的症状与体验,一般指那些无法静息、神经过敏、紧张以及由此产生的躯体征象(如震颤)。那种游离不定的焦虑及惊恐发作是本因子的主要内容,它还包括一个反映“解体”的项目。

(6)敌对:包括11,24,63,67,74,81,共6项。这里主要从思想、感情及行为三方面来反映病人的敌对表现。其项目包括从厌烦、争论、摔物,直至争斗和不可抑制地冲动爆发等各个方面。

(7)恐怖:包括13,25,47,50,70,75,82,共7项。它与传统的恐怖状态或广场恐怖症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恐惧的对象包括出门旅行,空旷场地,人群或公共场合及交通工具。此外,还有反映社交恐怖的项目。

(8)偏执:包括8,18,43,68,76,83,共6项。偏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本因子只是包括了它的一些基本内容,主要指思维方面,如投射性思维、敌对、猜疑、关系妄想、被动体验和夸大等。

(9)精神病性:包括7,16,35,62,77,84,85,87,88,90,共10项。其中有幻听、思维播散、被控制感、思维被插入等反映精神分裂症有关的项目。

(10)其他:包括19,44,59,60,64,66,89,共7项。它能反映睡眠及饮食情况。

第四节异常心理的诊断分类系统

大多数的异常心理病因与发病机制不明确,缺乏实验室诊断手段,因此其诊断分类一般遵循病因病理学分类和症状学分类兼顾的原则进行,如国际上常用的两种精神障碍诊断分类系统(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分类系统和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诊断分类系统)。

在我国,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参考以上两种分类和诊断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一、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分类系统

美国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Disorder,DSM)最初出版在1952年(DSM‐Ⅰ),以后在1968年(DSM‐Ⅱ)、1980年(DSM‐Ⅲ)和1987年(DSM‐Ⅲ‐R,即DSM‐Ⅲ修订版)分别进行了修订,第4版发表于1994年5月(DSM‐Ⅳ)。2000年发行的DSM‐Ⅳ‐TR(APA,2000)是对第4版的修订,这一版本分类定义和描述了200余种精神障碍。

DSM‐Ⅲ和DSM‐Ⅳ,其分类框架对前两版有较大的修订,对每个诊断都定出了一个明确的诊断标准,这是精神障碍诊断史上的里程碑。另外,这两个版本的DSM系统还提出了以临床轴为主的多轴诊断概念。DSM系统的分类,虽然主要通行于美国,但因其有详细的诊断标准,所以具有巨大的国际影响。ICD‐10也参照DSM系统对每种病增加了诊断标准。

DSM‐Ⅳ系统有多轴评价系统:轴Ⅰ,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轴Ⅱ,人格的发展水平及障碍;轴Ⅲ,躯体障碍;轴Ⅳ,与疾病有关的心理社会因素;轴Ⅴ,目前的社会功能和适应水平。DSM‐Ⅳ系统将所有精神障碍的诊断分为17大类:

1.通常在儿童期和少年期首次诊断的障碍。

2.谵妄、痴呆、遗忘及其他认知障碍。

3.由躯体情况引起,未在他处提及的精神障碍。

4.与物质有关的障碍。

5.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6.心境障碍。

7.焦虑障碍。

8.躯体形式障碍。

9.扮演(factitious)障碍。

10.解离障碍。

11.性及性身份障碍。

12.进食障碍。

13.睡眠障碍。

14.未在他处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

15.适应障碍。

16.人格障碍。

17.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二、国际诊断分类系统

《国际疾病及相关问题的统计分类标准》(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Diseases and Related Problems,ICD)是由WHO组织全球的专家制定的,该系统包括各科疾病的诊断标准。1948年,WHO在巴黎举行第6届国际疾病和死亡原因分类会议,公布了ICD‐6,该标准首次包括了精神障碍的分类,其于1952年正式发表。目前的ICD‐10于1992年出版,其中第五章为精神障碍,我国于1993年翻译出版了相关书籍。

ICD‐10是在各国精神病学家通力合作下完成的。它的制定参考了各国的诊断标准,也参考了DSM 体系,在某些方面兼顾了不同国家的文化和诊断分类的考虑,例如对于精神分裂症所需症状时程的考虑,对于神经衰弱诊断的保留等。

ICD‐10第五章精神障碍的分类如下:

F00- F09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主要以综合征为分类依据)。

F10- F19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列出“使用烟草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20- F29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型障碍(保留精神分裂症的传统分型)。

F30- F39心境(情感性)障碍(仍保留单纯的“躁狂发作”的诊断)。

F40- F49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取消了“神经症”的名称,仅采用“神经症性”这一形容词,不再使用“癔病”一词)。

F50- F59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把“非成瘾物质滥用”归入此类)。

F60- F69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性心理障碍归入此类)。

F70- F79精神发育迟滞。

F80- F89心理发育障碍。

F90- F98通常发生于儿童期及少年期的行为及精神障碍。

F99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三、中国精神障碍诊断分类系统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hinese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of Mental,CCMD)是为符合中国社会文化特点,并考虑到与国际接轨而制定的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是我国精神病学工作者多年努力的成果。1958年,第一次制定了分类方案,即精神疾病分类(试行草案)。后于1978年中华医学会第二届全国神经精神科学术会议拟定,1981年公布了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分类,1989年公布了CCMD‐2。1994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公布了CCMD‐2‐R,并于1995年正式出版。1995年成立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工作组,在1996-2000年期间,对17种成人精神障碍及7种童年和少年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开展前瞻性现场测试与随访观察,完成了CCMD‐3编写工作,于2003年正式出版。CCMD‐3进一步向国际疾病分类靠拢,多数疾病的命名、分类方法、描述、诊断标准都尽量与ICD‐10保持一致,但同时也保留了一些传统的分类名称,如神经症等。此外,CCMD‐3还编配了相应的多轴诊断量表(DSMD)和计算机诊断软件。

CCMD‐3的分类如下:

0.器质性精神障碍

00阿尔茨海默(Alzheimer)病

01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02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03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10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11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2.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20精神分裂症(分裂症)

21偏执性精神障碍

22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23感应性精神病

24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3.情感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

30躁狂发作

31双相障碍

32抑郁发作

33持续性情感障碍

39其他或待分类的情感性精神障碍

4.癔症、严重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神经症

40癔症

41严重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

42神经症

5.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50进食障碍

51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52非器质性功能障碍

6.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和性心理障碍

60人格障碍

61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

62性心理障碍(性变态)

7.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期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70精神发育迟滞

71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72特定学校技能发育障碍

73特定运动技能发育障碍

74混合性特定发育障碍

75广泛性发育障碍

8.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

80多动障碍

81品行障碍

82品行与情绪混合障碍

83特发于童年的情绪障碍

84儿童社会功能障碍

85抽动障碍

86其他或待分类的童年期和少年期行为障碍

89其他或待分类的童年期和少年期精神障碍

9.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90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92其他心理卫生情况

99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

以上三种诊断分类系统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如DSM系统已经取消了神经衰弱的诊断分类,而CCMD系统中仍然保留这一分类;又如DSM系统将以前称之为神经症的一类障碍改名为焦虑障碍,但CCMD系统仍沿用神经症的名称。但总体而言,三个分类系统的相似点多于不同点,如ICD‐10中精神障碍的分类表述与DSM‐Ⅳ已有相当大的重叠(Nolen‐Hoeksema,2001),这有利于我们读懂相关的国际书籍和专业论文,并进行国际间的交流。本书采用以CCMD系统为主,以DSM和ICD系统为辅的方法对各类障碍进行分类描述。

本章要点

心理诊断又称心理评估,是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和技术评估人们的心理状态、心理差异及行为特征,以确定其性质和程度的过程。

心理诊断要遵循心理反应的合理性原则、心理过程的协调性原则、个性特征的稳定性原则。

异常心理的判断标准是根据心理诊断的一般原则来制定的。主要有内省经验标准、统计学标准、生物医学标准和社会适应标准。以上每一种标准都有其依据,有一定的临床使用价值,但又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相互补充、综合应用。

心理诊断通过观察、访谈和测验等手段对患者的心理或行为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分析描述,其中临床访谈和心理测验是心理诊断中较为有效的方法技术。

一个心理测验要成为客观有效的心理测验,必须在测验工具、测验者和被测验者三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测验工具的基本要求是标准化、常模、信度和效度。

按功能与用途分,心理测验主要可归为智力测验、特殊能力测验、人格测验、神经心理测验和临床评定量表。

最常用的人格测验为问卷法和投射法,问卷法又称自陈量表。临床上常用的人格自陈量表有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艾森克人格问卷、加利福尼亚心理调查表、卡特尔人格测验等;常用的投射测验有洛夏墨迹测验和主题统觉测验等。

异常心理的诊断系统主要有美国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SM)、WHO组织制定的《国际疾病及相关问题的统计分类标准》(ICD)和中国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三种系统。

(马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