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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神经症(1)

神经症不是一个特定的疾病单元,而是包括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治疗和预后有所不同的一组精神障碍,它们有着非精神病性的特征,病人通常不会把自己的病态体验与客观现实混淆,即现实检验能力(reality‐testing ability)尚未受损。病人常常为症状而苦恼,希望得到帮助,有求助要求,具有良好的自知力;病人虽可有一定的行为障碍,在特定情景下工作、学习能力也会受损,但尚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本章对神经症的概念、发病机理、分类、诊断标准进行了简要概述后,对各类神经症,如恐怖性神经症、焦虑性神经症、强迫性神经症、躯体形式障碍、神经衰弱的概念、病因、临床表现、诊断、治疗进行详细而全面的阐述。

第一节概述

一、神经症的概念

神经症这一术语最早是由苏格兰医生库尔兰(Cullen)在1769年其出版的《疾病分类系统》一书中提出来的,泛指神经系统病变,并包括各种器质性疾病。随后,皮奈尔(Pinel)提出神经症可分为功能性和器质性两大类。到了19世纪,随着神经病理学,尤其是病理解剖学取得了巨大进步,使神经系统各式各样的器质性疾病陆续从神经症中分离出去,神经症范围日益缩小。到19世纪末,神经症被公认为没有神经病理形态学改变的一类神经功能性疾病,其包括了强迫症、神经衰弱、广场恐怖症、焦虑症、人格解体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癔症和疑病症8种亚型。20世纪初,神经症在西方盛行后传入我国,一度被误译为神经官能症,到1984年中华医学会神经精神科分会制定的分类系统正式定名为神经症。1980年,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3版(DSM‐Ⅲ)取消了神经症一词,直到最近的DSM‐Ⅳ 仍是如此。在《国际疾病及相关问题的统计分类标准》第10版(ICD‐10)中,神经症被改为神经症性障碍,并与应激相关障碍及躯体形式障碍放在同一个大类。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继续使用神经症一词,但已作了不少的改动:将抑郁性神经症归入情感性精神障碍内,癔症被单列,并与神经症、应激相关障碍归在一大类;增加了躯体形式障碍(疑病症归入此类)。

根据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神经症(neurosis)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神经症包括恐怖性神经症、焦虑性神经症、强迫性神经症、躯体形式障碍、神经衰弱和其他神经症。

二、神经症的病因与发病机理

神经症是常见的一类心理疾病。据报道,国外神经症的患病率为12%~26%;国内1982年神经症的患病率为28.81%,占精神科门诊量的50%,占心理咨询门诊的57.2%~58.6%。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各国的调查资料推算,人口中罹患神经症者约为重性精神病的5倍。虽然研究者认为神经症的病因是多源性的,但至今仍无定论。有关生物学的研究目前无肯定的发现,一些遗传学研究包括高发家系研究和双生子研究发现神经症有一定的遗传倾向。例如,湖南医科大学学者(1989)对1000例神经症患者两系三代家庭成员进行了神经症家族史的调查,报告有神经症家族史者169人(占16.9%),否认有神经症家族史者645人(占64.5%),称不详者186人(占18.6%)。

H.Schepank(1973)综合了近40年的13组共347对双生子研究的国际资料,发现同卵双生子神经症的同病率(59.24%)显着高于异卵双生子的同病率(28.22%)。但较多学者认为,遗传因素仍是个体特征或易感素质。目前,对神经症病因较为一致的看法是:

外在的精神应激因素与内在的素质缺陷是神经症发生的必不可少的原因,两者缺一不可。

(一)外在的精神应激生活事件

有不少研究提示神经症的发生与精神应激事件有关。张少平等(1998)的研究亦提示,有近半数以上(50.61%)的神经症患者存在各类生活事件及明显社会问题,其中家庭婚姻、亲人亡故、居丧、人际关系问题在神经症患者中均极显着的多于对照组(P <0.01)。

与正常人相比,神经症病人在发病或症状复发前的一段时间内经历了严重的精神应激,如天灾人祸。灾难性的强烈精神应激事件刺激可导致神经症的发生,但更多的是那些使人牵肠挂肚的日常生活事件,如家庭失和、人际关系紧张、经济窘迫等。这些事件往往有以下特点:

(1)应激事件的强度不十分强烈,而且往往是多个事件反复发生,持续时间很长。

(2)应激事件往往对神经症患者具有某种独特的意义,这些事件在健康人看来也许微不足道。

(二)内在的素质因素

内在的素质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的人格特征和易病素质。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认为,与精神应激事件相比,神经症患者的人格特征和易病素质对于神经症的病因学意义可能更为重要。

艾森克(Eysenck)通过大量的临床与实验研究认为,神经症常见于情绪不稳定和内向型人格的人。这类人具有多愁善感、焦虑不安、古板、严肃、悲观、保守、孤僻及安静等特点。巴甫洛夫认为神经类型属于弱型或强而不均衡的人,这些人容易患神经症,即具有神经症的易病素质。他认为,弱型中的艺术型(第一信号系统较第二信号系统占优势)者易患癔症;弱型中的思维型(第二信号系统较第一信号系统占优势)者易患强迫症;弱型中的中间型(两信号系统比较均衡)者易患神经衰弱。

国内的一些研究也说明神经症患者病前大多有人格问题。丁毅华、赵介诚等(1998)对1020例6种神经症MMPI(明尼苏达多相个性调查表)测查资料进行分析表明,神经症的基本人格倾向为神经质人格,如自我中心、过分要求、胆小依赖、天真幼稚、敏感多疑、情绪抑郁等。同时发现,虽然HS(疑病)、D(抑郁)、HY(癔病)、PT(精神衰弱)升高基本上是各类神经症的共同点,但升高程度、侧重及其他量表的伴随变化,各类型不尽相同。疑病症和癔症两个高峰点均为HS和HY,焦虑症与抑郁性神经症两高峰点均为HS和D,强迫症和恐怖症的两高峰点均为D和PT。这说明各类神经症之间存在相对的人格差异。高成阁等(2005)采用美国修订的NEO个性调查表(NEO‐PI‐R)和人格诊断问卷(PDQ)对137例神经症患者和132例正常人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神经症患者和正常人的人格特征在多个特质层面存在差异,且神经症可能与多种人格障碍同病。

(三)神经症的发病机制

1.生物学的研究表明,中枢神经系统一些结构或功能的变化可能与神经症的发生有关,如5‐HT的活动增强与焦虑症有关,但不同学者的结果不一致,尚无定论。

2.心理学方面,不同理论流派对神经症的发病机制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精神分析学派提出常发生在本我与自我、自我与超我之间的冲突、矛盾,使个体的心理平衡和外界环境的协调发生威胁,如果心理防御机制无效,神经症症状就作为替代无意识欲望冲动而表现出来。

行为主义强调,许多神经症如恐怖症、焦虑症是后天学习与环境决定的结果,是通过条件反射建立的,最初是由一些无关刺激或中性刺激伴随无条件刺激引起了焦虑,以后又不断被强化和泛化。他们提倡用行为矫正的方法来处理某些神经症。

人本主义认为,神经症是成长的缺陷,是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潜力遭到压抑,得不到合理发挥,使个人的人格成长与认知出现缺陷和畸变。

认知心理学认为,情绪与行为的发生一定要通过认知的中介作用,而不是通过环境直接刺激产生。由于神经症患者有特殊的个体易感素质,因此常常做出不现实的估计与认知,以致出现不合理、不恰当的反应,这种反应超过一定限度与频度,便会导致疾病。创立认知心理治疗的美国心理学家贝克(Beck)认为,神经症患者有许多不恰当的认知方式,如焦虑症患者觉得自己的躯体或心理将受到威胁;恐怖症患者认为某些实际无危险的环境有危险;强迫症患者总是不放心,怀疑,生怕不恰当,穷思竭虑;疑病症患者认为自己患了不治之症,到处求医。

3.社会学者指出神经症是工业化社会和中产阶级生活方式特有的产物。林宗义(1969)在台湾的追踪调查表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神经症患病率明显上升。他发现当地1946-1948年神经症的患病率为1.2‰,15年后上升到7.8‰。人们患有焦虑症、强迫症或恐怖症是由竞争、孤独与精神压力等造成的。

三、神经症的分类

CCMD‐3中关于神经症的分类如下:

1.恐惧症(恐怖症)(phobia)

(1)场所恐惧症(agoraphobia)

(2)社交恐惧症(社交焦虑症)(social phobia)

(3)特定的恐惧症(specific phobia)

2.焦虑症(anxiety)

(1)惊恐障碍(panic)

(2)广泛性焦虑(generalized anxiety)

3.强迫症(obsession)

4.躯体形式障碍(somatoform disorder)

(1)躯体化障碍(somatization disorder)

(2)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undifferentiated somatoform disorder)

(3)疑病症(hypochondriasis)

(4)躯体形式植物神经紊乱(somatoform autonomic dysfunction)

(5)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somatoform pain disorder)

5.神经衰弱

6.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

四、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各项中的1项:①恐惧;②强迫症状;③惊恐发作;④焦虑;⑤躯体形式症状;⑥躯体化症状;⑦疑病症状;⑧神经衰弱症状。

2.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或无法摆脱的精神痛苦,促使其主动求医。

3.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惊恐障碍另有规定。

4.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各种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及心境障碍等。

第二节恐怖性神经症

一、概念

恐怖症(phobia neurosis)是一种以过分和不合理地惧怕外界客体或处境为主的神经症。患者明知没有必要,但仍不能防止恐惧发作,恐惧发作时往往伴有显着的焦虑和自主神经症状。患者极力回避所害怕的客体或处境,或是带着畏惧去忍受。

正常人也有恐惧心态,这与过去的经验有关,如“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正常人对毒蛇、猛兽皆恐惧,但对关在动物园里的虎、豹是不怕的。而恐怖症患者对某些情境、场合会产生不必要的十分恐惧,不能自控,极力想回避,不但别人难以理解,有时本人也知道是不切实际、不合情理的,却不能摆脱,十分苦恼。两者的鉴别要点在于恐惧的程度与实际危险是否相称、症状是否严重以及有无回避行为。

国外1996年报道恐怖症半年的患病率为10%,男女比例为1:2;我国1982年12个地区流调资料报告为0.59‰。两组数据差别如此悬殊,原因有待研究。而从最近心理咨询门诊的调查来看,我国患恐怖症的人群比例并不低,如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咨询门诊中恐怖症患者占总咨询人数的16.2%。

二、病因

(一)生物学因素

恐怖症的生物学研究多集中在遗传因素和交感神经系统上。

近期的研究已开始深入探讨遗传因素对恐怖症的作用。一项对恐怖症的遗传流行病学研究发现,遗传在恐怖症中发挥着一般的作用(Myers等,2001)。遗传因素在男女上的作用大致相似,但有一项例外:在女性中,遗传因素对广场恐惧症的影响似乎比对动物恐惧症的影响更大,而在男性中则相反。

有人研究发现,恐怖症患者的神经系统的警醒(arousal level)水平增高,体内交感神经系统兴奋占优势,肾上腺素、甲状腺素的分泌增加。但这种生理状态与恐怖症的因果关系尚难分清,因为交感神经系统兴奋可以是恐怖症状的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