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危机管理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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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公共危机预警管理(4)

(三)瑞典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

瑞典危机预警管理的对象是一切重大危机,其危机管理体系以预防和准备为主,力求尽可能地减少危机发生的几率,是典型的事前管理模式。该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法律和计划为危机管理的基础。以《危机准备法》(1993)和《省市内和平时期特殊事件法令》(2002)等法律为危机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而且所有的危机管理活动都是在《市民危机计划》的指导下进行的。

第二,危机准备领域明晰的权责界定。与瑞典高度民主化的政治体制相似,危机预警管理体系强调各级政府之间明确的权责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

各职能部门平战时期担负相同的责任;危机管理组织尽可能与日常组织结构一致;危机管理尽可能在地方层面进行,区域和国家仅在必要时给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强调三级政府管理和区域责任,同时特别确定了六个协调领域以及各领域的代表机构。

第三,危机准备中严格的报告和预算制度。瑞典政府危机管理体系执行严格的报告和预算制度。处于危机管理协调核心的国家危机管理署(Swedish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SEMA)全面负责这一计划流程,通过计划、执行、追踪反馈来提高危机准备工作的效率,增强各个部门工作的协调性和工作的有效性。其以计划纲要明确年度危机准备的目标,协调统一各部门危机准备的方向;以计划议案明确年度危机准备的任务和各部门的行动,保障准备工作的效率和可监督性;最后以年度追踪报告对各部门计划执行的绩效进行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计划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四)日本公共危机预警机制

日本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频繁和严重的国家之一。也正是如此,日本是世界各个国家之中率先建立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和相关法律体系的国家。强烈的危机意识,使日本形成了一套成熟完整的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

第一,科学界定公共危机,树立良好的危机管理意识。在日本,公共危机主要分为大规模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武力攻击事态和其他危机等5个类型。其中每种分类危机下面又具体细分为各种危机,以便政府各个部门和社会公众能够区别公共危机类型,并进行相应的预防、管理和应对。公共危机预警管理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要明确界定公共危机类型,这是公共危机进行预警管理的重要前提。

第二,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法制。日本是全球较早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的国家,并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灾害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日本拥有各类危机管理法律40余部,其中涉及减轻地震灾害的法律达十多部,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对策基本法》、《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有关防止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的法律》、《活动火山对策特别措施法》、《水灾防止法》、《灾难救助法》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种危机的预防、应对措施、信息传递、灾后重建以及财政金融保障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了公共危机预警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成熟的预警管理机制。日本的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主要体现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与管理方面。以法律为依托,内阁总理大臣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以及相关省厅负责人紧急协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组织制度。在这一体制下,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建有各自的危机管理体系。危机发生时,一般是根据危机的类型启动不同的危机管理机制。在灾害危机管理方面,起决定作用的是中央防灾会议。每个部门都要自己明确的职责。当发生公共危机事件时,既能确保统一行动,又能有自己管理控制的空间。

第四,高度信息化的应用。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呈现出复杂性,使社会成为了高度复杂的网络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对各种社会公共危机的预警、监测和控制就需要使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日本是一个发达的现代国家,得利于本国充沛的信息资源和发达的信息技术,在公共危机预防和监控方面,日本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在危机监控和危机评估的管理过程中,实现了公共危机“过程监控管理”的创新管理方式。在工商管理中,过程管理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日本创新了过程管理模式,将信息技术和公共危机预警相结合,使过程式的预警管理更为有效。

另外,日本在加强国民公共危机意识、公共危机预防演习、宣传教育方面也作出了大量创新管理工作。比较典型的如卡通片片头安排10秒钟左右的预防知识广告,学校和社区分发的宣传册等等。日本的公共危机预警管理在管理机制构建和操作方面为我国现阶段建立健全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提供了有益经验借鉴。

(五)韩国公共危机预警机制

韩国在公共危机预警机制构建方面综合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自1995年发生三丰百货公司倒塌事件后,韩国在公共危机的立法、宣传教育和公共参与方面都立足于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建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一,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韩国建立了有关危机事态应急管理的法律,主要将公共危机分为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三个大类,其中包括《自然灾害对策法》、《农渔业灾害对策法》、《灾害救济法》以及《灾害对策法》、《森林法》、《高压气体安全控制法》、《生命救助法》等,为有效应对各种公共危机提供了权威的依据,是韩国公共危机预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第二,重视公共危机的宣传和教育。韩国政府根据公共危机涉及的不同部分,针对有关部门印制宣传手册,图文并茂,易看易懂。韩国政府还规定每年的5月25日为“全国防灾日”,在这一天举行全国性的“综合防灾训练”,通过防灾演习让政府官员和普通群众熟悉预防公共危机的各项业务,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通过公共危机预防知识的宣传,充分明确公共危机的预防和控制是全社会公共的责任,有助于政府和社会公共危机预警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第三,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的建立是政府与公民社会互动的结果,对公共危机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和判断有赖于政府与公民信息沟通机制的顺利构建。韩国政府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政府创新工作,并在政府部门中引进了“奈良商业过程系统”(On‐nara Business Processing System)。通过商业操作系统在政府部门的应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这种政府在线的网络操作模式一方面鼓励公众参与,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了解和反映信息的渠道;另一方面则从现代技术的角度促进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的建立,实现更为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韩国政府下一步的目标是建立全国性的商业查询模式(business reference model,BRM)。

第四,建立公共安全评估体系,提高对公共危机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能构建方面的主要特点即表现为注重公共危机或公共安全的评估体系,通过评估指标的设计、评估方法的确定和评估过程的开展,明确公共危机或公共安全领域的危险程度,以帮助政府明确对公共危机进行干预或应急的各种对策。在公共安全评估体系建设方面,韩国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危机设立了相应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对推进公共危机预警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今后在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构建方面值得借鉴的一个方向。

(六)国外公共危机预警管理体系的借鉴

国外公共危机预警管理体系经过较长时间的检验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为我国现阶段完善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第一,预警管理理念和机制的积极转变。在对待公共危机问题方面,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比一般的预警管理更具有管理的系统性。从单纯的预防走向综合的预警管理,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预警管理理念和管理机制。其一,西方发达国家吸取企业危机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通过应用到公共危机管理中,开始逐步将预防和治理结合起来,形成了有效的预警管理体制。其二,预警管理在深入实践中发展为以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为基础的管理机制,包括公共危机信息的收集与甄别,信息沟通平台的建立,公共危机发展阶段的评估,公共危机预案的建立,公共危机应急的绩效评估等,是现代政府管理与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注重建立系统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政府危机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如美国有以《国家安全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反恐怖主义法》和《联邦应急计划》等为核心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俄罗斯有以《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俄罗斯联邦战时状态法》、《紧急事件和救援服务以及救援者的地位法》和《紧急事件管理法律保障计划》为核心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瑞典有以《危机准备法》和《省市内和平时期特殊事件法令》、《市民危机计划》为核心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这些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为危机预警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法制基础。

第三,强调建立拥有一定决策权力,以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核心的中枢指挥系统。美国的中枢指挥系统是总统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俄罗斯的是总统和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瑞典的是总统。该系统不仅是政府反危机战略的制定者,也扮演着危机管理的核心决策者和指挥者的角色。

第四,设立一个常设的、权威的、具有独立地位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如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俄罗斯的特别情况部和瑞典的国家危机管理署。综合协调部门在应对危机事件时,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私人商业部门和社区志愿者之间起桥梁作用,是危机管理中的重要决策、协调和执行机构。

第五,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例如美国的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俄罗斯的联邦安全局等都是世界着名的信息管理政府部门,它们收集和分析与国家各类安全问题相关的信息,同时这些国家还有一些其他的信息部门从事专项的信息处理工作。另外,这些国家的政府还与本国的媒体建立了良性互动关系,保证在危机发生后能通过媒体发布权威的消息,与社会和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增强整个社会的危机预防与应对能力。

二、我国现阶段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的基本情况

2003年的“非典”疫情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对于建立公共危机预警机制问题的全方位思考。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对其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要求等作了基本的解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另外,又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2006年“两会”期间,致公党中央在两会上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建立生态安全全方位、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开展生态安全评价分析,建立国家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国家生态安全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不安全趋势发出预警报告。张皎委员提出建立社区安全体系,以杜绝重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订是我国从国家层面建立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的重要实践,对于指导各级政府实施预警管理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