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危机管理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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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国外公共危机管理(5)

“9.11”事件之后,日本的危机管理组织机构进一步得以完善。2002年4月建成、2002年5月使用的首相新官邸,在地下一楼设置了危机管理中心,新址的危机管理中心面积比原危机管理中心大5倍。该危机管理中心具有同时处理两个以上危机事态的多功能系统。有防止危机事态长期化的食品储备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外人潜入的信息安全系统,防止断水、断电、断通信的储备系统,汇总全国的各种危机管理信息的多媒体、多渠道信息通信系统。2004年3月,外务省在其发表的《恐怖主义和日本的对策》文件中,表明了日本的反恐三原则。2004年10月,日本外务省发表了《国际反恐合作中我国的对策》。

日本以联合国决议为基础,加强与西方八国首脑会议、各种区域组织的合作,旨在扩大国家间安全反恐对策等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总之,内阁的危机管理体制比“9.11”事件发生之时已经大为加强和充实了。

(二)日本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组织形式

根据国家危机管理体制的构建以及地方紧急事态处理的需求,日本地方政府在2002-2005年间纷纷建立了新的危机管理体制,设立了带有危机管理名称的组织。这种组织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设立相当于副知县级别的专职行政职务“防灾总监”,直属知县和辅助知县全盘进行危机管理;第二种是设立相当于厅长级别的“危机管理总监”或“防灾总监”或“危机管理室长”,统管防灾和危机管理部门;第三种是在规划部门或办公厅或环境部门设立副职的“危机管理总监”或“防灾监”或“危机管理主管”,辅助正职局厅长等和统管防灾的危机管理部门。这种机构调整和整合都是在原有成熟的综合防灾管理基础上进行的。同时,地方城市政府以及农村的村町政府也一样,建立危机管理体系和危机管理综合协调部门。例如,日本东京通过建立知事直管型危机管理机制,设置局长级的“危机管理总监”,改组灾害对策部,成立综合防灾部,建立一个面对各种危机的全政府机构统一应对的机制。这是一种在成熟的综合防灾减灾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机制,这也是一种成熟发展下的资源整合方式。

(三)日本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优劣势

日本的国家危机管理体制是一个以法律为依托,内阁总理大臣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以及相关省厅负责人紧急协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组织制度,在危机管理上拥有自己的独特优势。

为提高应对危机的效果,中央防灾会议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发生非常灾害时,制定紧急措施,并推进实施。日本还把每年的9月1日定为国民的“防灾日”,全国各地方政府、居民区、学校和企业都要举行各种防灾演习,特别是各地震多发区的居民组织,都要进行一次综合性防震训练和地域防灾训练。此外,日本各地还设有许多防灾体验中心,免费向市民开放。这些中心内有模拟火灾、地震的情景的场所,供人们亲身体验发生灾害的实况,了解避难方法。各中心通过发行杂志、录像带出租与销售以及在互联网上介绍防灾知识等方法进行减灾知识宣传。面向公众开设各种减灾培训课程,例如向单位开设消防员培训班,内容包括防火管理的一般知识、防灾人员的责任、设备的使用、综合防灾操作训练等,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

除了拥有一套专门应对危机事件的法律体系,日本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优势体现在:重视危机预防在整个危机管理机制中的作用;建立了专门防范生化危机的管理体系;注重国民危机预防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政府在危机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和快速反应能力;应对危机事件的物质储备充裕、硬件设施科技化;提倡在危机管理中各方共同参与、合作等等。

尽管日本在危机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当“9.11”事件发生后,日本的危机管理体制在预防国际恐怖袭击方面也暴露了一定的缺陷。例如,“9.11”事件发生后虽然媒体多次提到内阁危机管理中心的活动,但是内阁管理中心这一组织,被批评为仅仅是一个外壳,出现了内阁危机管理的“空壳化”。日本的内阁管理监是2001年1月设置的有关危机管理的专门职务,但是没有专属的部下,只是在发生紧急事态时,临时由危机相关省厅的人员编成。如“9.11”事件发生后,以防卫厅和外务省为主体召集临时危机管理人员。这些临时选派的官员有可能是各自领域的专家,但很难称得上是危机管理的专家。

日本的学者认为,和美国相比,日本没有专门的危机管理的组织,更缺少美国那样的危机管理专家。

为加强政府的危机管理机能,日本通过修改法律,加强首相在危机管理中的指挥权,并设立内阁危机管理总监,专门负责处理政府有关危机管理的事务,改变了以往各省厅在危机处理中各自为政、相互保留所获情报、纵向分割行政的局面。

进行危机管理是为了摆脱危机以及避免危机的再度发生,传统上有危机意识的日本,能够根据客观环境的重大变化,不断调整危机管理的具体措施,使危机管理随时代的发展予以深化。“9.11”事件后日本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应对可能发生恐怖的危机。日本政府和国民充分的危机意识以及对危机管理的具体措施,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四、英国的整合型危机管理体制

(一)英国整合型危机管理体制的构成

英国的危机管理称为“整合危机管理”(integrated emergency management,IEM),由预期(anticipation)、评估(assessment)、防止(prevention)、准备(preparation)、应对(response)和恢复(recovery)六个相互依存的环节构成。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危机应对的准备方面和危机的应对与恢复方面,主要表现在合作、信息分享、风险评估和英国的危机应对与恢复体制等四个方面。

1.合作

英国的危机管理非常强调合作,认为政府当局、危机服务部门、商业部门、志愿者组织之间必须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英国危机管理通过各种平台来进行这方面的合作:在地方层面是通过“地方恢复力论坛(Local Resilience Forum)”,在中央政府主要是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负责协调中央各部门之间及其与地方的合作。通过这些平台进行信息沟通、资源分配、行动协调,同时这些平台不但是同一层级不同危机管理主体合作的平台,而且是不同层级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平台。

2.信息分享

英国《国民紧急事务法》明确规定了两类危机管理主体都有风险信息的义务,该法指出不同主体之间的充分的信息沟通是危机管理的关键,是风险评估、危机规划、业务持续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基础。英国的政府当局、许多私营部门(如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部门)都将有关它们的规章体制、活动或经营状况的信息公开,各类企业之间通过商业关系进行信息共享。

3.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整个危机管理的前提,也是危机规划和业务持续管理的基础,它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背景化、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英国危机管理体系的各个层次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其风险评估过程中特别强调各类危机应对的主体、各管理层次的合作以及行动的协调一致。英国危机管理的风险评估一般以5年为一个周期。

4.英国的危机应对与恢复体制

从纵向看,英国的危机应对和恢复体制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中央政府。危机事件的规模和复杂性达到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协调时,于是它会指定一个“政府牵头部门”(lead government department)来负责整体的统筹和协调,危机应对和恢复具体工作仍以地方危机应对主体为主。但爆发全国重大危机事件并牵涉若干个政府部门时,除了政府牵头部门外,中央还会成立“内阁办公室简报室”(cabinet office briefing room,COBR);同时,英国首相还会召开有内政部长、各相关部的部长参加的会议对危机应对和恢复工作的各种战略问题做出决策。此外,为了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发布工作还会成立由“政府联络官”(government liaison officer)领导的“政府联络队”(government liaison team)以及前述的“新闻协调中心”(new coordination center)。其次,授权行政区。即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和英格兰的区。最后,地方层次。地方层次的危机应对和恢复工作的运行机制是英国危机管理一大特色。它包括三个层次:铜色操作层、银色策略层和金色战略层。

此外,英国政府及其许多部门都有紧急应变机制,不同部门各有一套应急管理措施及策略,如对付恐怖袭击、应对罢工和动乱、防灾治灾、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突发疫情、健康保护、食品安全、化学污染、旅游事件以及电脑病毒感染等等。一旦有严重的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可以马上启动应急危机管理机制,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如在健康意外事件应急方面,英国医疗部门于2003年上半年成立了健康保护局,作为政府的一个新机构,致力于国民健康保护事务和减少传染病、中毒、化学和放射性灾难的监控与预防,协调全国医疗专业技术资源并在全国和地方范围内提供多项健康领域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