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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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篇(2)

90.我是一名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请问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答: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报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能够享受当地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就业指导与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岗位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等。

91.什么是就业援助?什么是就业特困群体?对其有哪些就业促进政策?

答:所谓就业援助,是指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为就业、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专项帮助的活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就业特困群体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也是家庭负担最重、生活最困难的一个群体,在实现就业、再就业过程中最需要给予帮助。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援助措施包括:一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二是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92.困难群体人员可得到哪些就业信息和岗位帮助?

答:困难群体人员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免费得到如下就业信息和岗位帮助:

一是每一位有再就业愿望的困难群体人员可得到3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二是参加专场招聘会;

三是参加劳务输出的,在输入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也可得到有关帮助。

93.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哪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答: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以下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一是可以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二是免费存放档案,并提供有关服务;三是为实现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偿存放档案服务,并受其委托代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

94.什么是失业预警?如何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答:失业预警包括失业预测和预警两方面的含义。

所谓失业预测是指通过对失业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根据失业变化的规律,对未来的失业状况预先做出推测和判断,主要目的是把握未来的失业变化趋势。所谓的失业预警是指通过对失业状况的分析,指出失业事实的严重程度,并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或者政府发出失业危险即将到来的通知或信号。失业预警主要是唤起人们对失业问题的重视,并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工作机制,从实际出发,加强研究和探索。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要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动态分析监测。

要在对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在进入预警状态时启动相应措施,努力缓解失业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

95.我们单位正在改制,请问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改制企业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日内完成。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96.我们单位准备裁员,请问国家对企业裁员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企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通不得已。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单位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