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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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会参与者(2)

四、增设社区矫正的执行与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定的专门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居民委员会承担了社区矫正的主要职责,我国的基层司法所具有面向群众、贴近群众、调处纠纷、预防犯罪的优势和职能,最适宜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司法部设立与监狱管理局平行的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但是各县、市、区是否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笔者认为不适宜设立这样的管理机构,因为从我国试点的情况来看,在市、县、区一级设立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往往并不能有效地对下面的工作进行帮助和指导,反而给基层工作增加了较多的压力和负担,主要表现为有较多的不必要的统计报表、各种形式的汇报以及各种影响正常工作的会议。从美国的情况来看,他们在州以下的市、县一级一般不设立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而是直接设立社区矫正的实体管理机构,如缓刑假释办公室、中途训练所等,笔者认为这样的设置非常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建议在市、区、县一级不设立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而只设立社区矫正的实体工作机构,如社区矫正工作站等。

此外,笔者建议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假释委员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由法院裁定是否对被监禁的罪犯适用假释,但是,法院裁定假释的工作人员对罪犯在监禁过程中的改造情况却缺乏直观的了解,仅仅是根据监狱管理人员出具的有关材料判断罪犯的改造状况,因此这种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假释从性质上看也不是对原判决的改变,而只是对执行方式的变更,并不是对法院的审判权的一种剥离。基于以上两点,设立专门的假释委员会处理假释案件,有利于假释的准确适用和扩大适用,可以在司法部设立假释委员会,各省(直辖市)设立下属的假释委员会。

第二节 社会工作者

一、社会工作者的概述

(一)社会工作者的概念

社会工作是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宗旨的、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手段的专业性、职业化的社会服务工作。社会工作者,即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业人员。

(二)社会工作者的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拓展的工作,又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执行刑罚,因此,仅仅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是明显不够的,而必须由各管理部门和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体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本质特点。社区矫正依托于社区而存在并发生作用,社区及社会工作者的成熟与发展是社区矫正发挥矫正作用并能够获得理想效果的前提条件。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在社区中接受监督和帮助,需要社会工作者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帮助,充分利用社区和社会资源而不是仅仅利用官方机构的力量。

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有助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监禁矫正通过将罪犯与外界社会隔绝起来,向其灌输符合主流文化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模式,以求达到矫正罪犯的目的。但是,监禁矫正面临的问题一是存在交叉感染,因而很难真正淡化和消除罪犯原先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二是假设监禁矫正可以有效抑制罪犯原有的价值观和行为方面的自我认同,却缺乏对其进行生动的正面的行为模式强化,因而灌输的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很难长期发挥作用。而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中加以矫治,社会工作者对其生活和工作给予充分关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从而促进其再社会化。

(三)社会工作者的定位及组成

上海在试点工作期间,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狱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同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日常生活、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就业、医疗、求学、家庭特殊困难等,及时协调劳动、民政、医保、工商、教育等部门,发挥其职能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北京也在试点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政法系统以外其他部门的力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如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服刑人员申请,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服刑人员,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协助司法所解决服刑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等等。

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协助单位。社团和民间组织的参与能够保证有一批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的大量事务性、服务性工作,政府与社团形成的伙伴关系,有利于在坚持刑罚执行性质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而不是仅仅依靠行政化的方式实施矫正,从而提高矫正效能。如北京市通过建立公益事业社会团体性质的社区矫正中心,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搭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有效地将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一些专业人才组织起来,以弥补基层司法所人力和专业知识不足的缺点,进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上海组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赢利)性质的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招聘了400多名社会工作者,把新航总站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定位于:参与和协助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帮困服务、生活指导、心理咨询等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实践证明,社团和民间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大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对立情绪,营造了社会各方关心社区服刑人员的良好氛围,加速了他们再社会化的进程。

二、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立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成员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部分,各地也据此建立起了相应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以上海为例,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成立了非营利性的、从事专业社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是以利他主义为宗旨,遵循服务社会、服务他人、助人自助的基本价值,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为满足自然人和社会的需要而提供专业性服务。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为:(1)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经常与社区服刑人员联系沟通,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积累工作资料,做好案例分析;(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等工作;(3)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司法奖惩及期满鉴定提供基本依据;(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或困难;(5)做好社会志愿者的组建、管理和培训,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此外,依《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推进“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聘、辞职、辞退的暂行规定》对社会工作者的任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试点区要按照社工配备比例及职责,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迅速组建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40%~50%的社工向社会公开招聘;50%~60%的社工从政法、教育、卫生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选聘。应聘者通过统一考试、面试和政审后择优聘用。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学、社会工作、法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4)能熟练操作计算机;(5)身体健康,年龄,男50岁(含)以下;女45岁(含)以下;(6)有上海市户籍。

从最新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简章来看,对应聘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有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其中,获得社工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英语和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优先考虑。

同时,上海还积极开展社会工作者上岗培训。社会工作者必须经过120小时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上岗培训根据社工的专业背景不同,分别按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知识两大块集中授课,在通过集中讲座、模拟实训等形式进行合成训练,强化提高,为新社工上岗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首先,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对于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法律地位的缺失制约了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进程。

作为刑罚执行者的协助人员,社会工作者属于社区矫正的主体,其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作用、工作行为方式、方法亟待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即需要明确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职责、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尤其是其在工作中对服刑人员造成人身、财产侵害时的责任问题。从目前法律制度上看,社会工作者并不享有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力、地位和待遇,因而也不应当承担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同等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保证社会工作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社会工作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上彼此协作、配合,应限定在什么程度,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在当前状态下还难以符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社会工作分属司法、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17个行业和部门,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没有统一的领导管理机构,各部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严重,致使社会工作缺乏整体规划和总体协调,不能形成工作发展和队伍建设的合力。即使在各行业内部,下属事业单位的属性也不同。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有的是事业单位,单位的级别也不同,这给社会工作的协调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社会工作人才依托的民间组织发育不完善,只能依托妇联、共青团等国家政府扶持的组织。然而,这些组织内部的社会工作者目前分工较明确,像妇联,只负责与妇女权益相关的工作,共青团针对青少年开展工作,等等。而且,一些组织的工作人员是有“编制”人员。社团组织一旦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后,将会出现两个矛盾:一是现有人员人数与新增工作量的矛盾,目前岗位上的工作人员难以承担新的工作任务;二是社会工作者隶属于各个社会团体,有各自组织安排活动,开展工作,而一旦进入矫正环节,在确保行刑主体的统一性和行刑主体专业化的前提下,必然会在自己的组织与矫正工作领导部门之间出现业务归属和部门领导之间的矛盾。如何处理这两个矛盾,将直接影响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

同时,在业务培训上,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具有刑罚的强制性、处罚性特征,必然体现其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社区矫正作为统一的刑罚执行制度,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执行人员和辅助人员,实行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提高行刑的效益,公正执法,实现刑罚的目的。目前,我国拥有专业理念和伦理、具有综合运用各类方法技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严重不足。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学生最终成为社会工作者的比例偏低,并且,这些毕业生虽然理论知识较为全面,但社会经验不足、实践经验匮乏、实务能力不强。而现有的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中,大部分虽都经过本职工作训练,但缺乏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社会工作经验以及相关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工作手段和方法比较落后,遇到问题往往只能依靠自己的经验作出判断,没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支持,难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系统化的专业服务。而且,负责培训的部门、培训原则、培训内容、职业准入标准等,同样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