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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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社区矫正质量评估(2)

二、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进行评估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但是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并不仅限于刑事执法的范围,准确地说,它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一项试点和创新。因此,对社区矫正的评估也可以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进行。

(一)立法方面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在更广范围内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监察部、民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部门有关非监禁刑执行的决定、批复、复函、通知、联合指示、暂行规定、管理办法、联合通知、指示、答复、办法、解释、规则、条例等。在上述法规或系列文件中,不仅包括了刑罚的刑种、刑罚的具体运用、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也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实体内容、程序内容和组织内容,在这当中,哪些需要继续保留?哪些需要修改完善?哪些需要撤销淘汰?都需要通过评估重新进行梳理,从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寻、有政策支持。

(二)司法方面

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缓刑、管制、假释及收监标准的掌握,是否需要适当扩大比例?监狱机关对罪犯假释申报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社区矫正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收监的标准及程序如何把握?

(三)执法方面

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以及提供服务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执法观念、执法尺度、执法方式、执法效果方面情况如何?有哪些经验和不足?

(四)法律监督方面

在我国进行社区矫正试点,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无论是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管理机关都拥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在司法、执法方面出现腐败,因此法律监督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这也是广大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在试点和推进阶段法律监督的状况也值得进行认真的评估。

三、从社区矫正的设计目标来考虑

在我国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一方面是基于国际上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我国在刑罚制度的改革方面的客观需要。社区矫正的设计目标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现代的刑罚不仅具有惩罚功能,而且同时兼有创造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功能。这个功能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行为矫正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社区矫正正是这两种功能相结合的产物。

(2)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刑罚成本。行刑效益是刑罚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刑活动,刑罚的效益价值才由立法上的规范形态、裁判时的宣告形态演化为现实形态。从当前来看,社区矫正是一种经济型的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行刑经济化的理念。

(3)社区矫正有利于减少监禁刑对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监狱的交叉感染,罪犯回归社会的障碍,因为监禁而造成部分罪犯家庭功能破坏等。

(4)社区矫正的适当推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社区秩序的恢复以及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说的社区矫正的设计目标,是指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有效运作有可能实现上述目标。但是通过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是否能真正实现我们所设定的目标,还需要通过评估来加以验证。事实上,社区矫正目标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是需要我们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达到设计的目标。

四、从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的需求角度来进行评估

相关人员包括决策者、管理者、服刑人员和社会公众。

(一)决策者

我国的社区矫正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通过多年的试点和推进,决策者需要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评估来决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对于决策者而言,他们更需要了解对现有社区矫正试点模式的评估,以决定这种模式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包括管理的体制、人员的配备、制度的建立以及工作的效果,从而决定我国社区矫正推进的速度和方式。决策者应当尊重客观的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论证,而不能仅按照片面的事实和信息反馈以及主观的意向来推进这项刑罚制度的改革。

社区矫正评估需要搜集相当充足并符合科学标准的信息,作为社区矫正的评估主体,要相对独立地制定评估计划、实施评估方案并汇报评估结果。一方面为社区矫正决策层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需要回答对决策合理性的质疑,这也是社区矫正评估的目标之一。

(二)管理者

社区矫正的管理者,是社区矫正项目的实施者,其职责是科学利用投入到社区矫正项目中的有限资源,实现最佳的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对社区矫正的管理者而言,他们需要了解对社区矫正运作情况的评估,包括有关的工作程序和矫正项目的设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社区资源的有效利用。从社区矫正管理者的需要出发,社区矫正评估的另一目标是为社区矫正运作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指导性信息。

(三)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服刑人员,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以及服刑后是否重新犯罪是反映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志。对服刑人员的评估主要包括风险性评估和服刑期间的需要评估,这种评估在一定的时间内要进行跟踪的评估,以确定通过社区矫正的工作,其风险性是否降低,服刑人员的正当需要是否得到必要的满足,换言之,通过我们的工作,他们回归社会的条件是否具备。

上海一些地区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评估上颇有特点。如上海浦东的高行镇制定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测评表,表中主要包括基本因素、个性及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和综合因素,所有这些因素下的各个项目的分值相加,就是测评分值,通过这个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多有项目的总分值为50,风险等级为稳定的分值≤45%;重点关注的为45%~55%;高危控制的为≥55%。如果测评对象具有表格未测及容易引发重新犯罪的因素,可以另外注明。

另外还有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量表,主要指标是个体风险、刑罚执行情况、矫正期间表现、矫正期间奖惩情况、矫正阶段反应(各方面的改善效果)、以及外界综合评价。

对于需求评估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的,青少年的需求评估表包括分三部分:一是介入评估内容,包括物质拥有、身体健康、精神健康、人际关系、自我抉择、权利与责任、个人发展、社会融洽。二是分析及跟进,针对以上内容进行分析并跟进措施。

三是下次评估时间。

(四)社会公众

社区矫正的推进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需要得到广大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因此需要对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度进行评估,如果多数公众对此不能予以支持,需要了解其主要的原因,分析这种原因的性质,及时采取改进的措施和对策。

以上是从四个不同的角度试图构建社区矫正的评估体系,对社区矫正进行的评估越全面,那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则越具有坚实的基础。以上是从四个角度来考虑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评估,但是从评估的内容来看,应如何把握评估的具体内容?第三节将对社区矫正评估的主要内容作进一步的分析。

第三节 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实际应用

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实际应用包括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内容和方法两个方面一、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内容

(一)重新犯罪率

重新犯罪率可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性的指标之一。在我国,重新犯罪的界定一般是指被重新认定犯罪,在统计时有的也包括被决定劳动教养。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缓刑、假释人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执行原判刑罚。目前,我国因违反监管规定收监的情况仅有个别案例,但是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这种情况势必会增加。是否作为重新犯罪的范围,各地可酌定。对重新犯罪的时间限定,一种统计方法可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期间内,另一种统计方法可在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的2年之内,因为根据研究显示:服刑人员在刑满后2年期间,是重新犯罪的高发期。有的监狱重犯率统计是基于刑满后的3年至5年期间,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累犯限定的时间是5年,但这种统计方法相对缺乏科学性,因为在刑释后的3年或5年内进行统计,一是时间较长,人员流动较大,统计不够精确;二是时间较长后的重新犯罪,与服刑的有效性的关联会减弱,因为可能会出现有更多的其他影响犯罪的因素。另外,1997年《刑法》确定的5年内重新犯罪视为累犯,主要是出于量刑的需要,并不是作为我们测定重新犯罪率的标准。因此,对于重新犯罪率的计算统计宜在刑满后1年或2年时进行。

社区矫正的重新犯罪率,可与监狱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进行比较,也可以与没有进行社区矫正的缓刑、假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进行比较,从而决定社区矫正是否有效。当然,还需要对重新犯罪率进行具体分析,因为有的重新犯罪可能与社区矫正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与其他的因素有更为密切的关联。

在对重新犯罪率进行调查和评估时,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在报告重新犯罪率时也需同时报告调查的方法,因为调查方法的不科学,很可能导致调查结果的不正确,用不正确的结果来评价社区矫正和进行比较,势必会造成一些误导。

根据以上分析,对重新犯罪率的评估,具体建议如下:

对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中每一年的重新犯罪率或收监执行率进行测定;可与没有进行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或收监执行率进行比较。

对服刑人员在刑满后的1年或2年内进行重新犯罪率的测定;可与监狱服刑人员在刑满后的同样时间内的重新犯罪率进行比较。

(二)刑罚成本

社区矫正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降低刑罚成本,在社区矫正试点之前,我国主要是依靠监狱来对罪犯进行惩罚改造,但监狱的执行成本较髙,当前监狱犯人每人每年平均开销已过万元大关,有观点认为:如果将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放到社区服刑,将大大节约刑罚的成本。但这种用监狱服刑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单一比较的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目前一些省市建立了社区矫正的机构,增加了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如果监狱的押犯数量有所减少,但监狱工作人员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那么,总体的刑罚成本并没有得到减少。因此,扩大社区矫正并非自然而然能降低刑罚的成本。所以,对刑罚成本的测评不能仅从社区服刑人员单一的花费来进行评价,而需要将社区矫正与监狱行刑从总体上统一进行测评。另外,将大量的犯罪人员放到社区,如果没有较好的管理体制和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会提高,因重新犯罪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和刑事诉讼实际上间接地增加了刑罚成本。因此,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需要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

刑罚成本的降低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刑成本资源投入的最小化,它要求在适用刑罚时对刑罚量要有适当的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控制行刑的保障经费;二是行刑收益的最大化,它表现在对罪犯惩罚、改造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获取最佳的效果。可见,刑罚成本是与刑罚投入和结果产出两者直接相关的。

社区矫正刑罚成本评估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基础设施的费用计算、矫正项目的费用计算、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费用等。

对社区矫正的刑罚成本评估具体建议如下:

对试点省市监狱在押犯每人每年的平均花费和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的平均花费进行比较。

试点省市的用于刑事执法的总体费用(包括监狱执法和社区矫正)是在增加还是在减少。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感受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离不开社区居民的认可和支持,只有得到社区居民的肯定,社区矫正才有持久的生命力。一般来说,老百姓心目中大多具有重刑的传统观念,“杀人偿命、犯罪坐牢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面对越来越多在社区中服刑的犯罪人员,社区居民是否会感到这些服刑人员对他们的安全造成威胁?是否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社区矫正如何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社区居民是否会给服刑人员一定的谅解和关爱?社区居民能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社区居民对现行的社区矫正模式是否满意?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决策者和推行者,需要通过评估来把握社区居民的态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改进我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对居民中的模糊认识给予解释、澄清和引导。否则,没有居民的认可和支持,社区矫正的发展和推进会有很大障碍。

对社区居民态度的评价必须具体化。通过问卷的形式来进行调查是一个较好的方式。问卷的设计要简洁规范、易于理解。

对社区居民感受度的评估具体建议如下:

总的来说,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能否给予支持和理解?

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运作有什么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