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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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社区矫正质量评估(3)

(四)对犯罪受害人的调查

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恢复由犯罪造成的对社区诚信关系的破坏。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使犯罪受害人对犯罪分子能给予谅解和宽容。这里所说的犯罪受害人,一般是指在本社区的犯罪受害人。因为有的犯罪受害人不在犯罪人服刑所在的社区,有的犯罪没有直接的具体的犯罪受害人。例如,一些服刑人员的案由是经济犯罪,受害人是国家、社会、单位,而不是特定的个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在决定犯罪人是否能在社区服刑时,一般要听取直接犯罪受害人的意见,并让他们参与听证,这主要是考虑到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对犯罪被害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问题。直接犯罪被害人对服刑人员的评价,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对于犯罪受害人的调查评估具体建议如下:

犯罪受害人能否接受犯罪人在社区服刑这一事实?

犯罪受害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感受的调查

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的对象,他们在社区中的服刑感受,可以从一个侧面较好地体现出社区矫正所设定的预期目标是否能实现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反映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以及社区居民对服刑人员的态度。因此,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感受的评估,可以作为改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这种评估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个别或小组访谈的形式来完成。在评估中需要注意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各种管理、教育改造以及提供服务等方面措施的态度。

对社区服刑人员感受评估的具体建议如下:

通过社区服刑人员来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通过服刑人员的感受找出他们回归社会的障碍。

(六)矫正项目的有效性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设立不同的矫正项目,每一个矫正项目的设定都是为了服务于社区矫正的任务。因此,社区矫正项目有效性的评估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或避免形式化的东西具有重要的意义。评估既可以是阶段性的评估,如要求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通过一段时间,看这种公益劳动是否起到了一定的惩罚和改造的功能。矫正项目的有效性也可以通过结果性评估,通过重新犯罪率来进行衡量和对比,即看重新犯罪问题与该项目是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可通过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比较,即开展某种矫正项目的社区与没有开展某种项目的社区进行对比,看是否有明显的不同和差距。矫正的项目可涉及矫正工作中的不同的内容,包括某一方面的项目和更加具体的项目。对这些项目的评估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有请假报告制度、日常监督考察、组织适当的活动、刑事和行政奖惩等项目。通过这些项目的评估,看服刑人员在社区能否体验到应有的惩罚?社区矫正是否对潜在的犯罪分子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些制度对社区的安全是否有效?严格的管理是否能对罪犯的思想有所触动?把服刑人员在社区中的表现与分类处遇和个别化管理有机结合的效果如何?通过评估,发现突出的问题,分析主要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比如在评估中,如果发现请假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就需进一步发现这是属于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因为在制度的保障方面缺乏应有的强制力。

2.教育改造项目

教育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各种有利于罪犯思想转化的项目,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教育和讲座、组织一定的社会活动、进行文化教育、技术培训、心理咨询等,查看这些项目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社区劳动既具有惩罚的属性,也具有教育改造的属性,一方面希望通过服刑人员参加一定量的公益劳动,来补偿对社会包括对犯罪受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把劳动作为他们改造思想的一个手段,但效果如何是需要评估的。

3.对服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

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是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当前我国就业压力增大、下岗人数较多、而社区服刑人员总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式为他们帮困解难?是否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劳动就业基地?是否需要建立中途住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应该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这些都是需要结合借鉴国外的做法和我们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真评估的。

(七)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非监禁刑的执行机构和有关的工作人员,“两院两部”的通知中对以上的规定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调整,即增加了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另外,一些省市还进行了超出以上规定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参与的尝试,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的试点运行,不同的试点模式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经过这些年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广,非常需要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综合性的评估,目的是在将社区矫正向其他大多数省市推广和适用之前,选择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合理、科学的运作模式。在评估中,需要认真总结不同模式的利弊,选择发达国家几种有代表性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组成的模式,分析其利弊得失,从而确定一种或两种适合我国国情、责权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使公安、法院、检察、司法行政、监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社区都能积极高效地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例如公安机关如何发挥好在社区的治安管理职能;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把握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如何在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背景下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司法行政如何协调发挥监禁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的功能优势、如何更加有效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监狱机关如何适时上报假释申请并保障程序上的公正;民政部门如何充分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定情况,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的工作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如何为服刑人员提供适当工作的机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

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一部分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部分是监狱、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一部分是招聘的社会工作者,还有一部分是社会的志愿者。根据一般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需扮演两个角色:一是刑事执法的角色,二是帮教服务的角色,两个角色又具有一定的冲突性,经过多年的试点实践,如何能够既建立一支精简高效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又充分发挥社区的资源优势,是我们通过评估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