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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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社区矫正与公安工作(3)

(3)落户权。对社区服刑人员而言,落户问题至关重要,无法落户,将无法办理身份证、申请低保乃至找到工作,因此,公安机关负有为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落户的权利。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142号)规定:归正人员应当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归正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未办理登记的归正人员已在外地居住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外来归正人员居住在本辖区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迁居,经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社区服刑人员迁入地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寄送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

(4)外出审批权。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行动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当社区服刑人员需要离开所属县市时必须履行外出请假手续。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142号)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外出时间在3日(含3日)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审批,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一次请假外出时间3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二)矫正权

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既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也要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因此,公安机关一方面需要考虑社区服刑人员近期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要考虑社区服刑人员如何能取得较长时期的进步,如何为其创造一个能发展和改进自己生活类型的机会。公安机关在利用社区资源,影响社区事务方面又明显优势,可以充分凝聚社区力量,整合社区资源,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如公安机关目前正在推行社区警务战略,由于社区民警能够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紧密依靠党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凝聚社区的各种力量,来共同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因而,社区民警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因此,在组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小组时,社区民警理所当然就是小组成员之一。另外,如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卫组织、以治保会为代表的群众自治性治安防范组织、公安机关指导下的各种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以保安服务公司为代表的保安服务业,这些辅助警察力量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可以成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单位和个人的自我防范意识,调动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积极性,这是搞好社区防范的关键;立足社区,会合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与群防群治、扫黄、禁赌、禁毒、环境保护、移风易俗、以及提高公民的道德、文化素质联系起来,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同样,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力量有限,但群众的积极性却是无限的,要促进犯罪人复归社会,首先要矫正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减少犯罪分子产生新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三)安置救济权

在对罪犯实行惩罚、教育、矫正的同时,还应对他们提供帮助,为他们提供生存环境,对他们在家庭、就业、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与指导,促进其重返正常人的生活。公安机关在参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对犯罪人的需要进行了解,协助、配合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措施,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当然,在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生活、户籍、低保等问题时,公安机关的优势更为凸显。

三、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

基层公安部门应确定民警担任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定期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沟通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具体参与社区矫正的公安民警要定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情况,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评议与考核等,共同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并协助配合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共同做好矫正宣告、谈话教育、宣布犯罪事实、告知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等工作。同时,基层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将其确定为法定不批准出境对象。

(二)协助并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

作为具体参与社区矫正的公安民警应是监督考察小组成员,共同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公安派出所应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考察工作,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交往人员、现实表现等有关情况,综合各方面信息对其作出考察评价。同时,应将考察情况及时录入相关的信息系统。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应调查核实其迁移理由和实际居住地址,会同司法所提出审核意见。社区服刑人员办理户口迁移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及时向迁入地派出所传递有关材料,并通知原户口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迁入地派出所应及时配合迁入地司法所落实日常监督教育工作。共同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管理工作,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行踪。

(三)将社区服刑人员列入重点高危人口管理

公安机关应将社区服刑人员列入重点高危人口管理,如将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司法机关处分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重点管控,并及时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四)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或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将查处情况和结果通报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治安处罚或上报收监执行;需要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核,依据法定程序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第三节 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取得广泛赞同并得到迅速发展的刑罚举措,在我国进行试点并推广,这不仅表明了我国刑罚体制改革的突破,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浙江省作为社区矫正最早启动的省(市)之一,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这过程中虽然公安机关的角色由原来完全承担对非监禁刑的执行转为“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但是公安机关依旧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取得较好的矫正效果,公安机关的作用仍不可忽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全新课题,尚未形成固定模式和成熟的经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对于公安机关亦然,因此公安机关在参与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