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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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台湾学者论文(14)

新刑律第五次草案立法审议工作,因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於该年12月10日闭会告停,应留待翌年新会期继续审议,惟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之“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内已排定,必须於宣统二年(1910)公布新刑律,考虑年届至,军机大臣奕匡等人乃先奏进资政院所通过之刑律之总则缮单,并将其中第11条“未满十五岁不为罪”之年龄修改为十二岁,另於第50条增入“未满十六岁之人犯罪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之规定,陈请圣裁。後又奏呈“新刑律分则并暂行章程未经资政院议决应否遵限颁布请旨办理折”,请旨将宪政编查馆修订之“新刑律草案”“分则”编及“暂行章程”略加修改後,先行颁布,清廷於12月25日下谕允其所请,颁布新刑律“总则”、“分则”暨“暂行章程”,以备施行,法制史上称为“钦定大清刑律”,是为新刑律第六案。本新刑律除“暂行章程”5条外,正文计总则17章,88条,分则36章,323条,合计53章,411条,本律原俟宣统3年资政院开议仍可提议修正,嗣因爆发辛亥革命,无以为继。惟本刑律草案不但影响及民初及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与司法事业,也在今日的台湾社会香火绵延。

(二)民国初年之刑法及其後的发展

1.1912年暂行新刑律

1911年民国建立,政体由君主专制转为民主共和,百废待兴,典章制度无法于一时之间建立,袁世凯於1912年3月10日就任临时大总统,同日发布大总统令:“民国法令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经暂行援用。”北京临时政府根据大总统令,针对“钦定大清刑律”中刑罚轻重未尽允当及与民国国体相抵触之部分进行删修,完成“暂行新刑律”,於1912年4月3日刊登在政府公报,公布通行。同年4月29日,临时参议院在北京开议,复正式通过“暂行新刑律”之决议。本律总则维持17章,88条,分则原36章,经删除不合国体之第1章侵害皇室罪(第89-100条),成为35章,另删除第81条(乘舆、车驾、御、跸、制之定义)、第238条伪造制书及行使伪造制书罪、第247条伪造玉玺国玺罪、第369条窃取御物罪、第375条强取御物罪、第387条关於御物之诈欺取财与图利罪、第402条之毁损制书玉玺国玺罪,计分则35章,392条。6本刑律虽因军阀割据,未能全国普行,惟迄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民国刑法”(下称1928年旧刑法)之前,在法制史的定位上,仍属当时全国有效之法律。

2.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後,为实现其称帝之野心,於民国三年(1914)成立法律编查馆,聘请曾参与“大清新刑律”草案研拟之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再度参与研修,於1915年2月完成“修正刑法草案”,计总则17章,分则38章,凡432条,打破过去刑法典概称“刑律”之传统,首次改称“刑法”,法制史上称此部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为“刑法第一次修正案”;修正内容把握三项准则:一、立法自必依乎礼俗。二、立法自必依政体。三、立法必视乎吏民之程度。整体而言,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呈现“礼法混同”与“重典实利”的导向,窥其背後真正动机,在於袁世凯醉心帝制,欲藉礼教、重典约制人民。惟本修正案经送交法制局及参政院审核,未及议决,因袁世凯垮台告终。

3.1918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袁世凯洪宪帝制失败,加上张勳复辟事件,中国已处於军阀割据的分裂局面,北洋政府则由段祺瑞掌权,为求与袁世凯有所区隔,收揽民心,高唱“再造共和”,於1918年7月,在北京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任董康、王宠惠为总裁,将1915年之“修正刑法草案”(即刑法第一次修正案)重新修改,计总则14章,分则35章,全文377条,其内容将“暂行新刑律”与“修正刑法草案”,各章予以增删,重新整并,对於行为後法律变更之准据规定,由“从新原则”改采“从新从轻原则”,废除晚清以来有期徒刑的等级规定,将各罪之法定刑为有期徒刑部分,直接明定其年月,加减例亦改为比例制,分则部分对侵犯大总统罪章之规定,改采仅在对大总统故意犯杀人、伤害、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誉等罪时,予以加重其刑之方式。另限缩无夫奸之处罚范围等及删除过失犯加重之例等。法制史上称为“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本修正草案完成之後,司法局为慎重起见,将草案发交各省法院研究签注意见後,於1919年重加修订,条文数增为393条,法制史上称此为“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此案采用国际上最新的立法例,同时兼顾国内特民情,不但克服暂行新刑律的缺陷,补充其不足,同时删改了1918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重刑、隆礼的特色。此修正案经当时司法部拟呈政府作为条例颁行,惟法制局长王耒认为民国尚未统一,暂行新行律在西南各省尚一律适用,另颁新条例,西南政府未必遵行,将使全国法律之适用分裂,本草案虽经交议,但因上开顾忌,致未成为正式法典。

4.1928年旧刑法

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于同年12月命司法部长王宠惠改订刑律,王依1919年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略加损益後,编成“刑法草案”,该案经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函交国民政府於1928年3月10日公布,定同年7月1日施行,名为“中华民国刑法”,今习称之为“旧刑法”,因与本法有同时实施必要之刑事诉讼法尚在审核中,不及提前制定公布,司法部遂呈由国民政府提请延至同年9月1日起施行,嗣获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追认之。本部法典计总则14章,分则章,凡387条,更易之处包括:将侵犯大总统之罪章删除;及删除无夫奸之规定。本法此即“1935年刑法”的前身。本法颁布施行之後,各地法院援用条文辄生疑义,以及在暂行新刑律中实行之短期自由刑制度,新法不采,造成监狱中轻微罪犯人数暴增,人满为患。修法之声再起,国民政府遂於1931年12月组织“刑法起草委员会”,再度草拟刑法修正案。本委员会的在立法政策上,由客观之行为主义转向主观之行为人主义,注重社会化的一般预防,尤其重视个别化的特别预防主义,於1933年12月完成“刑法修正案初稿”(法制史上称为“1933年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初稿”,分总则、分则二编,总共345条。在分则方面,将当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军用枪炮取缔法、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禁烟法等刑事特别法,统整归纳入内乱、外患、妨害秩序、公共危险、强盗及掳人勒索、鸦片等罪章之内,化繁为简,使刑事法体系趋向画一。1933年刑法修正案初稿,经送各界广征意见後,刑法起草委员会汇整讨论,於1934年提出修正案,称“1934年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计总则12章,97条,分则35章,计253条,凡350条,并附修正案要旨82大项。

5.1935年现行刑法

1928年旧刑法自施行以後,国民政府所组成的刑法起草委员会,草成之“1934年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经提报立法院核提大会公决,同年11月间三读通过,於1935年1月1日经国民政府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法典章数维持12章,条文数增为357条,是为现行刑法典。

现行刑法自1935年施行迄今(2012年8月),历经大小修正共25次,分则修正幅度较大者,为1997年、1999年两次修正,而影响最深远者,则非2005年之总则修正莫属。其详如下:

(1)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57条;并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1948年11月7日修正公布第5条条文

(3)1954年7月21日修正公布第77条条文

(4)1954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第160条第1项条文

(5)1969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235条条文

(6)1992年5月16日修正公布第100条条文

(7)1994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第77-79条条文;并增订第79-1条条文

(8)1997年10月8日修正公布第220、315、323、352条条文;并增订第318-1、318-2、339-1-339-3条条文

(9)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第77、79、79-1条条文

(10)19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第340、343条条文

(11)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第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300、319、332、334、348条条文及第16章章名;并增订第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5-3条条文及第16章之一;并删除第223条条文

(12)2001年1月10日修正公布第41条条文

(13)2001年6月20日修正公布第204、205条条文;并增订第201-1条条文

(14)2001年11月7日修正公布第131条条文

(15)20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第328、330-332、347、348条条文;并增订第334-1、348-1条条文

(16)2003年6月25日修正公布第323、352条条文;并增订第36章章名、第358-363条条文

(17)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27条条文、第4章章名、第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条条文;增订第40-1、75-1条条文;删除第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条条文;并自2006年7月1日施行

(18)2006年5月17日修正公布第333、334条条文

(19)2007年1月24日修正公布第146条条文

(20)2008年1月2日修正公布第185-3条条文

(21)2009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第41条条文;并自2009年9月1日施行

(22)20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第42、44、74-75-1条条文;增订第42-1条条文;其中第42条条文自公布日施行;第42-1、44、74-75-1条条文自2009年9月1日施行

(23)2009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41、42-1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24)20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第295条条文、并增订第294-1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25)2011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第321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26)2011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第185-3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