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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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台湾学者论文(20)

明案速断的目标若能达成,疑案慎判才能落实。因为明案速断是疑案慎判的前提,假如明案速断的机制得以确立,司法资源即可避免虚耗,司法部门才有力量处理混沌不清的疑难案件。然而,我们必须清楚,明案与疑案间,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可能因为情况转变而使得明案不明、疑案不疑。所以在明案与疑案之间,必须建立转换机制,方能灵活刑事诉讼系统。

所谓的转换机制,即在一定条件下,将原本应适用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特别程序处理。例如,当被告在侦查中有所争执,而检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诉,惟被告在之後的准备程序或审判期日不再争执,且所犯为法定最轻本刑未满五年之罪时,法院须采取特别程序的审理方式。另一方面,当简易判决、简式审判程序、协商程序终结前,被告有所争执时,法院应改依通常程序审理。或者检察官以轻罪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惟法院认为被告所犯属法定最轻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时,纵令被告不争执,法院仍应改采通常诉讼程序。

(二)疑案慎判-以落实当事人进行为主轴

当刑事诉讼制度对於简明的案件能够妥速审理,便表示司法资源获得善用,司法部门已经准备好对付疑难案件的力气。在前述的司法院刑事诉讼改革成效评估委员会总结报告里,指出明案的范围应扩及法定最轻本刑未满五年者。换言之,“疑案”就是指被告对案件有所争执,以及法定最轻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疑案对被告权益影响极大,制度上应使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透过当事人间的攻防,协助法院发现真实。必须说明的是,即便被告对重罪案件无所争执,但重罪判决仍严重影响被告权益,故仍应使其充分参与诉讼,以发现真实。

疑案的处理,首应深化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实质平等。台湾现行的诉讼程序,已具有相当程度的当事人进行色彩。譬如过去十年的修法,立法者企图落实检察官的实质举证责任,强化被告防御权,同时确立交互诘问制度,并大幅修正证据法则,惟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未来,针对检察官举证责任方面,应强化起诉审查制度,同时改良卷证并送的制度,使检察官的举证责任更加落实。法庭活动上,应设法活络交互诘问制度,尤其应精致准备程序的内容,并考虑增设准备程序失权效的规定,同时强化检察官与辩护人在准备程序的协力义务,藉此发挥出准备程序的功能。疑案案情往往复杂,被告辩护权的保障有其必要,因此应扩大强制辩护范围,前置於检察官声请羁押的阶段,并强化审判中的辩护制度,以维护被告权益。总之,为了落实刑事诉讼法真实发现的目标,同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面对事实繁杂的案件,应谨慎审视,方能妥适解决案情复杂的个案,此即“疑案慎断”的展现。

若由诉讼程序观察,要真正落实当事人进行主义,必须建构“金字塔型”的诉讼架构。金字塔型的诉讼架构,能够改善现行制度欠缺审判效率的缺失,关於这点,在1999年台湾司法改革会议已经获得共识。所谓金字塔型诉讼架构,是指在第一审中强化事实认定程序,透过细腻的证据调查,对案件事实做出最谨慎的认定;在第二审中,采事後审兼续审制,不再重复进行无谓的事实调查,合理化诉讼资源的分配;第三审则践行严格的法律审,同时透过上诉许可制,缩减第三审的案件量,达到法律审的功能。审级制度能否改革成功,第一审最为关键,唯有确实且坚固的事实调查,才能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

打造坚实事实审的审判中心,首要在诉讼制度中贯彻当事人进行主义的精神。法院应彻底落实交互诘问制度,仔细检验检察官与被告所提出的每项证据,再依循严格的证据法则,进行妥适的审判。现行刑事诉讼法受人诟病的就是,空有交互诘问的形式外观,实际上多数案件却仅是行礼如仪的例行程序。尤其是卷证并送可能产生的弊端,也就是若法官审判前已获悉所有的证据资料,恐怕将无法透过交互诘问形成最适切的心证,诘问程序将沦为空转。

此外,现行二审采取“覆审制”,针对第一审上诉,二审不论有利或不利被告,皆须重复审理。现行的二审程序虽可让事实的轮廓更加明确,但也产生许多疑问。第一、就调查必要性而言,是否有需要透过两个审级加以调查,诚有疑问;第二、透过第一审的坚实建构,诸如交互诘问、传闻法则等诸多证据法则的严谨判断,是否仍需要在第二审重新审视案件,也受到许多质疑。过度重复事实调查的结果,导致当事人会在第一审保留实力,不提出具有杀伤力的证据,待第二审时方才提出,此不但造成一审审判的空洞化,更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另外,三审为法律审,原则不再对事实进行调查,往往会有三审认定事实尚未澄清,撤销发回第二审的情况。综上诸多因素,造成第二审过度累积案件,而落入肥大化的窘境。

对於二审肥大化的问题,2007年立法者试图透过“上诉需具备具体理由”的方式加以舒缓。目前相关单位针对二审的上诉理由、调查范围,仿造日本的二审制度,朝向“事後审制”进行修正与调整6。相较於覆审制是重复审酌犯罪事实,事後审制则针对“原判决”的妥适与否进行判断,亦即站在原审法院的立场,审酌“原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妥适性。另外,由於二审上诉仍具有个案救济的功能,倘若当事人因不得已的事由,或於辩论终结後发生新事实,导至原审事实认定错误并影响判决,应给予上诉救济的机会。因此,除了事後审外,二审程序兼采续审制,以弥补事後审制的漏洞。

最後,为配合第二审改为事後审查制,第三审法院必须更加彰显法律审的特质,朝向“严格的法律审”做修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7条修正草案规定,上诉第三审,须原判决适用法令抵触宪法、违背司法解释或判例为理由始得为之,此为“权利上诉制”;此外,依刑事诉讼法第377条之1规定“其所涉及之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重要性时”,第三审法院得裁定许可上诉,是兼采“上诉许可制”。未来的目标是仅允许极少数具重大法律争议的案件进入实质审查,而将第三审定位於金字塔诉讼架构的顶端,扮演统合法律见解的角色。

(三)人民观审——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现今民意高涨,人民主张司法应该透明化,因司法透明化除让人民产生信赖外,更可具体展现司法民主化的精神。尤其许多高度争议的判决,导致人民参与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民参与司法,依参与程度及民情不同,各国有不同制度。例如,美国采用陪审制,透过人民组成陪审团,藉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复由法官对有罪的被告进行法律的适用与量刑。透过人民与法官的协力认定,分工完成罪刑的认定;德国采取参审制,由人民与法官共同认定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与美国的陪审制有所不同。此外,韩国于2008年施行“国民参与审判制”,类似於美国的陪审制,惟陪审团的意见并无法拘束法官,仅能做为法官的参考。又日本于2009年施行“裁判员制”,其较类似德国的参审制。

台湾从1987年起,就开始研议有关人民参与刑事审判的相关法制。司法院在2010年再度参酌世界各国法制演进的趋势,研议既能让人民参与刑事审判,又与宪政法制无违的“人民观审制度”。2012年5月由行政院通过“人民观审条例”草案,并送立法院审议,预计於2013年先于士林及嘉义2个地方法院试办3年。依该条例第1条明定立法目的:“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人民对於司法之了解及信赖,特制定本条例。”此外,人民观审制主要是透过一定程序,选出人民担任“观审员”,针对重罪案件,全程参与第一审的审判程序。就案件的类型而言,依该条例第5条的规定有二,其一为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二为故意犯罪因而致人于死者。据此,可以得知适用观审制的案件,以重罪为主。

观审案件的进行,主要由三名法官、五名观审员组成观审法庭,同时避免观审员届时因故不能到场,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得选任1至4人担任陪审员。就观审员的资格而言,第12至16条有详细的规定,原则上需年满二十三岁,在该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且无其他消极资格。需特别注意的是,国民虽有担任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的义务,但义务的履行仍应符合比例原则,若因年龄、职业、生活、疾病因素,致执行观审员、备位观审员职务显有困难者,自应允许拒绝被选任为观审员。该条例第16条规定观审员拒却权的资格,若人民具备该条件,即得向法院拒绝担任观审员。此外,观审员的职权,依该条例第8条有三,分别为全程参与审判期日之诉讼程序;参与中间讨论;参与终局评议。

至於观审员是否具有表决权,在人民观审条例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就有极大争议。依人民观审条例第59条第1项规定:“法官就事实之认定、法律之适用及量刑之评议,以过半数之意见决定之,不受观审员陈述意见之拘束。”显然,观审员无表决权。对此,许多反对声音认为,观审员如不能参与表决,只能提供意见,彷佛只是法官的橡皮图章,实际上能发挥的功能有限。

此外,法官能否接受无法律专业知识民众的意见,亦属疑义。司法院从宪法的角度进行阐述,认为观审员若有表决权,将会侵犯宪法赋予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的权力。不过,本文认为,若要贯彻司法民主化的精神,却仅赋予观审员“看”的权利而无“判”的权力,势必大大降低人民参与司法的意愿及成效。就美国陪审制、德国参审制以及日本的裁判员制,分别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与量刑的评估,让人民在个案中,展现一定的意志,这些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并无受到侵害的疑虑。因此,未来台湾人民观审条例,仍应考虑如何使人民具有一定程度的表决权,落实司法民主化的精神。

五、结论

近年来,台湾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正,主要是导正法庭三角关系的失衡,诉讼构造朝向“改良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而开展。修正目的,以促进当事人的实质平等为首要目标,包括落实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实行当事人调查为主的诉讼模式,以及强化被告防御权等。

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为被告建构实质平等的诉讼保障机制固然要紧,但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目的也不能偏废。是故,台湾刑事诉讼法针对事实审程序进行的调整,陆续确立交互诘问制度、证据排除与严格证明法则的运用,以及刑事审理集中化的设计等,都为了兼顾被告的人权保障与真实发现。

台湾一连串的刑事诉讼改革,以“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为核心,虽然立意良善,但实务运作如果贯彻落实,却又可能造成庞大的诉讼积案,形成另一道问题。因此,立法者不忘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多元化的缓解讼源机制。增订缓起诉制度、简式审判程序以及认罪协商等制度,同时持续扩大“简易处刑程序”的适用范围,目的都是为了及早排除案源,快速终结诉讼程序。

核心立场既已确立,展望未来,台湾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更合理的分配司法审判资源,解决不断增长的诉讼纷争。本文认为应朝向“诉讼分流”的方向进行改革,以“明案速断”、“疑案慎判”的大原则指导诉讼进行。

明案处理常式的特徵取其“妥速”,强调妥速审结并具减缓讼累功能,由法官基於公正立场,发挥澄清、照料义务,本於职权维持程序的适法性及合目的性。另外,疑案的处理常式特徵重在“严谨”,对被告有争执的案件,增强当事人进行主义的精神进行改革,促进交互诘问的顺畅。此外,为了符合当事人进行的特色,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必须改革,以金字塔型的诉讼架构为目标。换言之,强化第一审的事实调查,对於二审采取“事後审兼续审制”,建构坚实的事实审。至於第三审,则采“严格法律审兼采上诉许可制”,共同筑起一个因案制宜、妥速富有效率,严谨富有公义的诉讼制度。

另外,为提升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赖,“人民观审”亦将於特定的地方法院试行。不过,若真要在刑事司法中注入民主活水,未来应赋予观审员实质参与评议或量刑之权,让人民有机会衡平职业法官的主观意见,真正体现人民的司法主权。

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必须考虑的面向多元,诸如刑罚权的实践,社会正义的展现以及人民权利的保障等。三者如何面面俱到,不会顾此失彼,除需依赖长年累积的实务经验外,学界抱持审慎严谨的研究态度,相互讨论印证才能有所进展。总之,台湾刑事诉讼制度,仍将不断革新更张,当事人进行主义精神的大方向既已确立,该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及配套,仍须留待各界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