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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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海沧法院台胞陪审员参审的制度设计及成效分析(1)

曹发贵 陈淑芳

前言

陪审制度古已有之,古希腊着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是被雅典500人组成的陪审法庭判处死刑的。近代,陪审制度分化为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案件审判并决定事实问题,而由法官决定法律适用的制度,就是陪审团制。现代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并随着大英帝国在世界范围的殖民扩张而广为传播。但英国本土已没有大陪审团了,小陪审团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窄,现今完整保留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是美国。德国曾试图移植英国模式的陪审制度,但最终运行的是参审制度,即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既确定事实又决定法律适用的制度。各国在陪审制度的改革方面都有所创新,日本创设的裁判员制度就是前述两种陪审模式的混合体。而台湾地区试行观审制度,观审团的评议意见仅供法庭参考。我国大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传承自苏联,与欧陆的参审制度类似,虽名为陪审制实为参审制,下文称其为人民陪审制。

我国大陆的人民陪审制度几经兴废,2004年重新获得高度重视。近些年,很多法院在执行人民陪审制度方面进行了多种尝试。有的法院在二审中适用陪审制,有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陪审团”参审并就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有的将陪审员名额分配到每个村,有的组成农民工陪审团,有的聘请专家陪审员。福建漳州法院率先选任台商为人民陪审员。厦门市海沧法院在集中管辖全市涉台案件后,也选任了10位台商精英为人民陪审员(以下简称为台胞陪审员)。在二十一个月内,海沧法院共受理了各类涉台案件1508件,月均受理约70件。对于独任法官审理的涉台案件,海沧法院常常采用委托调解的方式让台胞陪审员参与;有约8.6%的涉台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并安排台胞陪审员参审。他们积极参审,热心调解,干得风生水起,工作成效可圈可点。

从实践成效进行分析,台胞陪审员履职令各届满意,涉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佳,解决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问题,在台商中实现了司法民主,提升涉台审判工作的综合水平。然而,法律人不禁要问在中国大陆任命台湾地区居民为人民陪审员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文介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况与司法创新、海沧法院对台商参审的制度设计、创新之举、成效及不足等内容,以期解答台胞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或法理依据,并期待对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稗益。

一、我国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源于前苏联,诞生于战火纷飞的年代,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该制度的政治功能较司法功能更适应时代的需求,也预示我国大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兼具政治色彩与司法色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

(一)人民陪审制的法律依据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把陪审制纳入根本大法,反映出国家对人民参与司法,人民当家做主这一民主形式的高度重视。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八条亦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然而,1960年代起人民陪审制名存实亡,并历经1975、1978、1982年三部宪法兴废,至今未能恢复在宪法中的地位。1979年重新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保留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实践中,法院有灵活选择适用该制度的权力。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任命,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利,任期五年等内容。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对丰富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现状

1.人民陪审制度本质属性日益显现。《决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行人民陪审制,基层法院全面实施这一制度,人民群众积极报名自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审量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公民民主权利的意识抬升,依法参与司法民主的热忱很高,既支持也是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这个制度充分体现了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2012年统计资料显示,《决定》实施8年来,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共计803.4万人次,其中2012年参加审理案件人次是2006年的3.8倍。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总数共计628.9万件,其中刑事案件176.4万件、民事案件429.8万件、行政案件22.7万件。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71.7%,比2006年提高52%。海沧法院的普通程序案件实现了约98%的陪审率。

2.人民陪审员人员来源更加广泛。《决定》实施后,人民群众自荐和单位推荐结合,选任渠道不断拓宽,各阶层不同行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越来越多地被吸纳为人民陪审员。全国现有人民陪审员8.7万人,比2006年增加3.1万人,增长幅度为55%,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二分之一。

3.人民陪审制不断完善。为了使人民陪审员适应陪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编写《人民陪审员培训教材》,积极指导各地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参审、管理机制。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进行费用补贴。各地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普遍实行“分类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审等做法,细化陪审案件合议规则,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人民陪审员全部接受任职培训,具备依法履职能力,在陪审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海沧法院出台了《台胞陪审员工作规范》,规定台胞陪审员一年至少陪审五个涉台案件,还应当参加培训会议,参加典型案例的讨论会。

4.人民陪审制运行效果好。人民陪审员具有社会阅历丰富、了解基层工作情况、熟知社情民意的特点,能够有效促成当事人诉讼和解、服判息诉及自愿履行。在审理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中,很多法院安排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发挥专业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反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一般都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以此提高审判工作的司法公信力,注重增强司法透明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存在问题

人民陪审制运行中存在不容忽视问题:如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的限定性与民主广泛性之间的制度两难;人民陪审员判断能力的欠缺导致的“陪而不审”与“审而不议”;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如何协调,“专职陪审”该不该存在;实践中有些法官或书记员只在开庭前通知陪审员参加开庭活动,对审前准备、调解、宣判等均不通知其参加,人民陪审员参与度不深,陪审只能流于形式;对于陪审员的遴选法院有审查权和提名权易导致法院控制人民陪审员;有些地方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尤其是法律方面的培训有点过头导致人民陪审员本身反映民意指向、监督法律实施的功能弱化;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过长,可能异化为“职业法官”或人民大调解环境下的专职调解员……这些制度和实践中的难题仍然存在。

2013年前10个月,海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即采用合议制)审结案件333件,陪审员参审325件(包括台胞陪审员参审的约130件涉台案件),陪审率约98%。经过了解,该院存在陪审员数量较少、有一个台胞陪审员总是以工作太忙或出差为由拒绝陪审等情况,大陆居民人民陪审员存在迟到、着装不规范、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不太乐意陪审繁杂案件等问题。

(四)各地的改革举措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不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应对之策。在2010年1月12日上午,陕西省陇县法院邀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案发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11人的“陪审团”坐上审判台,坐在合议庭后面一排。庭后,11名“陪审团”成员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涉案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这是一种民意引入审判的方式,这个陪审团恰如美国着名的“法庭之友”、类似台湾地区的观审团。2010年5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法院首次在刑事二审开庭适用人民陪审制,在随后的六个月审理了七个二审案件。二审采用陪审制度颇具争议。2013年9月24日,陕西省清涧法院邀请由社会各界公民代表共七人组成的人民陪审团,公开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指定一名主持人负责组织陪审团成员参加庭审、主持评议、归纳意见。这是借鉴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各地法院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具有特色的选任“样本”,如以分类“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为基础,由懂得专业技术的专家担任陪审员进行案件审理,更有助于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许多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中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号召符合条件的公民自荐或通过所在单位推荐参与选任。河南孟州法院推出“一村一陪审员”的做法。河南开封法院曾选任13名农民工担任陪审员,希望利用他们在民间的影响力,将诉讼消除在萌芽状态,减轻法院的压力。农民工陪审员不仅参与审判活动,还要做调解员、宣传员。福建有关法院在选任台胞陪审员工作方面进行尝试并取得了成功。

二、厦门市海沧法院的台胞陪审员制度

(一)创设台胞陪审员制度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124号)。其第四条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的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比例,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第七条规定:“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应当注意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以体现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在台商密集投资或居住的地区,根据涉台案件较多的特点,可以根据台胞在当地人口占比情况,选任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台胞为陪审员,这样的陪审员群体才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2009年8月,福建漳州法院首创选任台胞为人民陪审员的制度,首批选任8位台胞陪审员;截至2012年12月4日,漳州地区已任命40位台胞陪审员,三年来先后参审810件涉台案件。经过漳州地区两年的试点后,福建高级法院于2011年11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台胞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蕴含的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公开的价值功能与这种时代需求不谋而合。台胞人民陪审员可通过充分履职,充当好审判员、调解员、宣传员、监督员的角色,在涉台案件的调处和大陆法律政策的宣传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于涉台案件通过选任台胞参与司法审判,可谓是为相互冲突的利益主体提供表达利益主张、平等解决纠纷的合适平台,舒缓不满、疑虑和对抗,在弘扬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开、公正、廉洁的同时,也增强了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大众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