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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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海沧法院台胞陪审员参审的制度设计及成效分析(2)

(二)海沧法院选任台胞陪审员的必要性

厦门与台湾具有“地缘近、血缘亲、文缘深、商缘广、法缘久”等“五缘”优势,厦门处在对台交流的重要位置,能够起到内引外联的重要作用。厦门已有三个台商投资区,其中,海沧台商投资区是大陆最早设立、最大的台商投资区。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国务院对福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战略地位的明确,以及国务院对《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正式批准,国家赋予厦门在两岸交流合作中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充当“试验田”的重任。海沧法院获得集中管辖全市涉台案件之权限,就是在司法领域响应综合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海沧法院的重要改革举措就是根据厦门台资企业多台胞多的区域特点,在台商参与司法方面采取改革举措。

据不完全统计,厦门辖区内累计有4000多家台企和大量的台资个体工商户和十几万常住台胞,成为台商在祖国大陆的主要聚集区之一。随着两岸交流的不断深入,大量台胞来厦,也导致了各类涉台诉讼案件随之猛增。厦门中级法院在2011年7月份对本辖区的涉台诉讼进行调研,估测一年的民商事案件量在500件左右。实际上,海沧法院从2012年2月开始集中管辖涉台案件,当年即受理民商事案件454件。而2013年前十个月,海沧法院受理各类涉台案件为1054件,且仍有大幅增长之趋势,案件总数远超预期。这么多台企,这么多台胞,这么多案件,在台胞当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完全有必要,以吸纳他们参与到涉台案件的司法民主之中,监督涉台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增强涉台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三)海沧法院台胞陪审员制度设计

1.任免条件

海沧法院适时颁布《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台胞陪审员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该《工作规范》规定了台胞陪审员选任条件:(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年龄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公道正派,热心参加工作;(4)在厦门投资三年或在厦门台资企业工作五年;(5)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6)没有犯罪前科。而我国大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为:(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二者的比较不难看出,台胞陪审员要求“在厦门投资三年或在厦门台资企业工作五年”。这就包括了具有一定资历的台商和台湾职员。对台胞在厦门投资或工作年限进行硬性规定,既是出于对台胞陪审员较高的要求和期待,也考虑到台胞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就必定要对厦门和台湾都有较深入的了解且常住厦门,这样才能为他们充分发挥职能效用奠定坚实基础。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中间,审理涉台案件的法庭应当有台胞的参与。将台胞的智慧和职业技巧与厦门职业法官的专业法学技能相融合,互相取长补短。台胞陪审员和普通人民陪审员一样分享法官权力、参与审判全过程,兼顾了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又能在公序良俗的范围内适当考虑,人民陪审员本着良知作出公正的判决,能够预防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见,同样的,也可减少法官偏私无端的裁决。

依《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台胞陪审员每年应至少参与5个涉台案件的审理,包括参加合议庭、接受本院指派调解或协调涉台案件”及第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免除其台胞陪审员职务”,这两条对台胞陪审员的参审作出了硬性规定,避免台胞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台胞陪审员发挥其促进司法民主、积极推进案件调解和两岸司法交流的作用。

根据上述选任条件,海沧法院提请任命了包括前后三任台商协会会长在内的十位台胞为人民陪审员,他们均是在商界或同行业中资历深、威望高的成功人士,在台胞中广聚人缘、商缘的商业精英。在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可充分借助他们的“同乡之情、同业之谊”,在案件审理或调解过程中,充分向台胞当事人讲明、分析利害关系,弱化当事人间纠纷的争执点,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并充当好宣传员,使广大台胞了解大陆法律、政策,增进理解与支持,消除部分台胞由于两岸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不同而害怕在大陆诉讼及消极应对大陆司法裁判的心理。

2.参审范围

《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本院涉台法庭以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案件审判庭的下列第一审案件,由台胞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2.双方当事人都是台胞或者台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3.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台胞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上述规定中的刑事、行政案件,原指的是海沧辖区内的相应案件。后因涉台法庭运行效果非常好,在几位台胞陪审员的积极倡议之下,上级法院又将全厦门市的涉台刑事和行政案件指定海沧法院管辖。近期,在涉台法庭日渐成为知名司法品牌,两岸高度关注的情况下,台胞陪审员还建议将涉台法庭升格为台商投资区法院,并跨区域管辖闽南地区的涉台案件。此外,厦门海事法院没有选任陪审员,故海沧法院选任的台胞陪审员还有陪审海事案件的职责。对于参审方式,《工作规范》规定了参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审判全过程以及接受法院委托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调解等两种方式。

双方当事人都是台胞或者台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第一审案件,由台胞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对台胞陪审员参与到双方当事人具有涉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做出了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台胞利益的充分考虑,且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由于两岸在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司法制度中存在差别而使台胞不敢、不愿在大陆法院进行诉讼以解决纠纷的情形。正是由于台胞陪审员具有先天的“同乡、同业”的优势,且在台商之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因此在台胞陪审员参审或参与调解的情况下,更易使台胞产生信任感,进而愿意敢于在大陆法院进行诉讼并认可裁判结果。

3.履职保障

在参审费用支出上,依《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台胞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给予补助,按季度支付。台胞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在物质上给予了台胞陪审员足够的保障,为台胞陪审员更好地履行其应有职责奠定基础。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台胞陪审员依法可以获得一些微薄的经费补助,但他们均拒绝受领补助,一致表示将应得补助捐献出来,在海沧法院设立一个基金资助家庭破裂中的妇女儿童。

在案件参审过程中,依《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涉台法庭法官、书记员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有关台胞陪审员或者其指定的联络人有关组成合议庭信息、案件基本信息;通知台胞陪审员阅卷、参加庭审或调解、评议案件、宣判等;根据台胞陪审员的要求将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及主要证据提交给台胞陪审员。”这项规定使台胞陪审员能够在庭审前期了解熟悉案情,在庭审中充分发挥其职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发表自己非专业但符合社情民意、公序良俗、普通民众意愿的意见,平衡精英化的法官对法律的垄断。如此,通过普通民众的自然理性与法官技艺理性的融合,弥补职业法官的偏颇,并为疑难案件的裁判引入民智,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使法律的滞后性与形式性弊端得以克服。

此外,海沧法院还定期组织台胞陪审员参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举办的业务培训,两名台胞陪审员于2013年11月下旬到福州接受福建高院为期五天的业务培训。陪审有助于提升台胞陪审员的履职能力,明确履职内容,强化履职纪律,增强履职神圣感和使命感。

4.业务会议制度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不定期组织召开业务会议,向台胞陪审员通报涉台案件审理概况及陪审员参审情况。台胞陪审员对涉台湾当事人、台资企业且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典型案件的事实、法律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多数意见可作为法院办理相关涉台案件的重要参考。例如,海沧法院审理一起员工诉所在台资企业侵权纠纷案,员工在尾牙宴上喝酒,之后醉驾并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员工赔偿死者家属60万元后起诉企业,请求分担30%的损失。海沧法院既询问了三位法学专家意见,也召开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多数法学专家认为员工的损失与企业招待喝酒之间的因果关系太遥远;台胞陪审员一致认为企业的责任不能无限扩张。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服从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台湾人或台资企业的,海沧法院还征求台胞陪审员关于台湾地区处理类似案件的做法。为办理好案件集思广益,保证涉台案件审判质量。

随着众多台湾同胞跨越海峡到大陆探亲定居、旅游贸易及投资兴业,台湾同胞参与大陆经济生活领域的广度和深度都有较大发展,折射到司法领域,体现出涉台纠纷的逐年增多。并且,从实践情况上看,涉台案件绝大部分是民商事案件,而民商事活动具有灵活性与多变性,民商事主体会跟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衍生出新的民商事模式,进而产生新形式纠纷。台胞陪审员较熟悉两岸政策法规和风俗民情,且作为商业中资历较深的人士,对于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发展衍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较深入地了解到新形式民商事活动发展的本质,在这一点上可与法院审判人员形成优势互补,以其实践经验和商事活动上较专业的角度来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合理合情合法的依据,促进涉台诉讼纠纷妥善化解。

5.多元调解机制

海沧法院还聘请了七位台商调解员,加上10位当然具有调解权力的台胞陪审员,以及台办、司法局、台商协会的调解组织,共同构建起涉台纠纷调解网络,形成多方参与的涉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涉案当事人均为台胞或台资企业的案件,适时委托台商协会等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实现涉台案件的诉调无缝对接。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可视具体情况,个案委托台胞陪审员进行调解。甚至还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主动要求台胞陪审员参与案件调处。海沧法院去年的涉台案件调解撤诉率超过80%,至今的涉台案件调撤率也保持在普通案件的平均调撤水平之上。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与调解网络的高效运行、台胞陪审员的积极参与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