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大舆情(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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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舆情报告(4)

在什邡事件中,警察被指有使用催泪弹驱散示威者的行动,有网友说,催泪弹不是应该扔向敌人吗?什邡政府却将它扔向广大人民群众?其后果就是官民更加对立,双方互信荡然无存!

与什邡事件中手持警棍奔向人群的防暴警察照片“走红网络”形成对比的是,启东事件中启东市委书记被扒去上衣似尚存笑意的照片流传甚广,当地政府克制温和的处置方式受到肯定,有媒体甚至评论称,启东事件为政府维稳提供了“样本”。因为当权力甚至领导者个人权威的尊严,与民众有尊严的生存发生冲突时,化解矛盾冲突的良药,不是所谓的官员处置突发事件的技巧,而是看你是否能真正读懂民众的诉求,是否能在双方的尊严中,比较出哪个更轻,哪个更重。

人权已写入宪法,随意剥夺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却异化为维稳工具

收容遣送条例废除后的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了中国宪法。中国也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表示将尽快批准公约。但中国还有一项明显违背其精神的制度——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为中国独有,是一种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并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对象是违法但够不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认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违宪、违法,违反法治精神。

2009年,于建嵘曾专门调查上访劳教案,通过分析,他认为,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轻微违法的进城务工者、上访者、有异议者等,都成为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唐慧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送上舆论风口。律师李方平指出,唐慧事件暴露出劳教制度存在巨大的程序性问题,那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用很内部的一个方式,就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

有媒体指出,包括唐慧事件在内的许多事例表明,劳教制度已经成为不少地方实现社会管理目的可使用的“非正当”手段。客观地说,往往是一些摆不上台面,无法在法律途径内解决的问题,由劳教制度来“兜底”。反过来,缺乏正当程序、授权与制约的劳教制度,无疑又给了权力部门极大的侵犯民众权利的空间。

劳教制度最受诟病之处,一是不经司法审理,全由公安一家定案。

其二,则是处罚过重。作为一项主要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劳教制度的惩罚力度本该低于刑事处罚,这也是当初确定由公安机关一手经办的唯一合法理由。然而现行劳教制度却可以对被劳教者处以最高达4年的“刑期”,远远超出许多刑事案件的最低刑期,以致出现被劳教者主动要求加重定性,改为刑事案件的咄咄怪事。而上述两项弊端的联合作用,劳教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就难以避免地成为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的“撒手锏”,用以对付那些令其头痛的“不安定分子”,近年来则屡屡用于维稳任务。唐慧事件则是最新的鲜明实例。

也因此,近十年来,废除或改革现行劳教制度的呼声从未停止。

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有多重要

什邡事件、启东事件和唐慧事件的接连发生,凸显了我国维稳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突出问题,同时,在中央到地方都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这几起事件的处理也带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值得认真吸取借鉴。

把“维权就是维稳”的理念全面深入贯彻到政法工作中去

就在上述三起事件发生期间,中央于2012年7月17日召开了全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将“围绕产生不稳定因素的深层次原因,从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科学民主决策、公正廉洁执法、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加强源头预防”“把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等作为维稳的宝贵经验予以强调,有媒体评论指出,这表明中央在维稳工作中有了共识,那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权益具有内在统一性,维权就是维稳。这或许也预示着,未来我们社会管理的传统思维、维护稳定的思路方法都可能会发生变化和调整。

虽然目前在各地大大小小的群体性聚集事件中,仍闪现着过时维稳思维的影子。但什邡、启东和唐慧事件——不管是其处理方式还是结果,都让我们看到,中央关于“维权就是维稳”的共识正在更多的地方得到践行。

要让“维权就是维稳”的理念全面深入地从上到下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方面,地方执政者要学会妥协让步,放弃敌对思维、权力维稳思维,不能再习惯性把民间不一致的声音归为“政府对立面”,将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视作社会稳定之大忌。《人民日报》2012年7月18日以《莫让“权利维稳”变成“权力维稳”》为题,发表了时任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明国在广东省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摘要,其中指出,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视而不见,能捂则捂、能压则压;对“定时炸弹”式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采取“击鼓传花”的做法,明知不妥,但愿不在我任上出事就“OK”;对群体性事件应对失当,要么乱扣帽子、加剧冲突,要么丧失原则、一味妥协,等等。这种逻辑下的维稳,忽视了对公众权利的保障,回避了对群众所急所盼的充分协商,不是权利维稳,而是权力维稳,不是动态维稳,而是静态维稳,不是和谐维稳,而是强制维稳,甚而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另一方面,必须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是政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伸张而引发的事件。因此,必须把法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向。《人民日报》2012年7月19日在《维稳的“治标”和“治本”》一文中指出,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认识到这一点,在化解矛盾问题的过程中,就应该时时处处体现对群众各项权益的尊重,不可有丝毫“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的粗疏和缺漏。中央之所以一再强调公正、依法、科学、稳妥处置,就是要求执法者在维护公共秩序时,首先保证自己有良好秩序;扞卫社会公正时,首先展示自己能处事公正;打击违法行为时,首先严格自己依法守法。

这样的维稳,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群众权益,也才能成为群众共识。

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公众诉求表达和民主参与机制

既然“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那么,怎么“维权”?唯有让公民合理合法的诉求进入制度轨道,公民才不会在体制之外去寻求非理性的渠道予以表达;唯有建立公众广泛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机制,政府的决策落地才会有坚实的民意基础支持。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的做法必须抛弃。

什邡、启东事件发生后,有媒体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启东事件与什邡事件形成效应叠加,加剧了这样的印象:政府决策有问题,纠正问题最快速也最彻底的办法就是搞暴力示威。这些印象如果逐渐从点连成片,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将是灾难性的,它会鼓励人们拒绝相信政府,并采取激进方式实现利益诉求。“什邡-启东模式”必须打破。怎么打破?政府必须从正确决策、加强与民众沟通做起。

正如有评论指出的,公众有诉求,诉求需要表达,这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特征之一。给民众表达诉求创造充分渠道,是避免矛盾激化、即使有局部矛盾激化也不可怕的保障。

仍以环保领域的例子说明。因重大工业建设项目选址问题而引发的公民抗议风波,历来在全球范围内都随处可见。即使在发达国家的美国,小镇居民的抗议逼停国家重大项目的例子也是不胜枚举。然而,发达国家的类似风波与我国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差别:这些公民参与的抗议活动多数都是和平有序的,而且事态的结果多数都是公众一方战胜财大气粗的投资方,不少重大建设项目经过投资方大力修改完善其污染防控措施后得以存续、完成,少量则迫于强大公众舆论压力而最终夭亡。无论结果如何,政府作为公民与投资方的中间裁判,其道德权威与合法性并未受到太大损失,甚至算得上安然无恙。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发达国家的类似风波能善始善终甚至因祸得福呢?

分析指出,在美国,重大工业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和国内一样,往往同样财大气粗,都是当之无愧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虽然非常强大,但它们却不仅不能为所欲为,相反,在面对下述诸多压力和监督时甚至如履薄冰:有来自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压力,有来自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压力,有来自环保等公益集团的对抗压力,有来自媒体舆论的批评监督压力,更有来自社区公民及其组织合法有序抗议的利益维护压力。

美国联邦“空气清洁法案”及各州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是高悬于各种重大建设项目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投资方与环保组织、社区公民等利益集团之间相对公平的相互博弈,是确保各种重大建设项目不至于成为一方滥用优势而赢家通吃游戏的“平衡缓冲器”;社区公民积极有序的知情、参与等,则成为这类重大建设项目能始终置于众目睽睽之下的“探照灯”。在此背景下,美国地方政府若要引进重大建设项目,即使你将其税收等好处说得天花乱坠,对其内部风险等重要信息的提前披露和详细说明依然是其首当其冲的第一要务,否则他们无力承担起欺瞒的严重政治后果。

正是由于具有前述法制体制机制的层层保障,美国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在经历公民有序参与的“洗礼”之后,往往必须经过重大改进完善,如更加严格的环评及环保风险防控措施,更多的社区利益配套措施以直接惠及所在社区公民等,经过这些相互谈判博弈并取得妥协共识后,不少重大建设项目最终还是如愿落地生根,公民、企业、政府三方在各退一步后实现多赢。不难发现,实现多赢结局的最关键一环,正是公民合法有序的参与。

反思国内,一方面是社会主体性日益增强,但是制度化参与能力提高缓慢;另一方面是决策过程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与程序还比较缺乏,与人们日益高涨的参与意识与权利要求不相适应。正是因为官方信息不透明、民意表达机制不完善,加上民众环保意识抬头,才让民众一再患上“习惯性质疑”病进而转化为群体性抗议潮。因此,通畅的诉求表达渠道,加上全面充分的信息公开,这种制度的建立形成,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积极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维稳中的作用

前述几起事件,也引发了一些媒体关于“群体性事件2.0版”的思考,即相比以前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近期的舆论事件中已经展现出了“无组织、无领袖、无经验”的趋势。有媒体指出,缺乏组织性的民众上街事件,政府要面对的“非理性”因素大大增加了。最近网络盛传一些官员的反思颇有价值:由于缺少类似有威信的非政府组织,公众也缺少相关组织的代言,发生同类事件时,政府甚至不知道该跟谁沟通。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组织不是洪水猛兽,允许有组织性、有法律意识的维权行为,有利于培养公众理性维权,有利于政府与社会沟通,并减少打砸等非法事件的发生。

以环境领域事件为例,现在我们还习惯用行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发达国家多采取一些市场的机制,通过NGO来与企业对话,或企业直接与利益相关者对话或达成协议。在理解NGO的社会角色时,千万不能把它看作是政府决策的对立面,认为NGO是在捣乱。实际上它是在从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寻找问题,避免政府的武断决策,防止出现严重的后果。因此,要适当地放松民间组织的发展环境,他们有环保方面的专家,也有法律上的专家,还有募集资金的能力,拥有一支专业团队。

允许这样独立的民间组织和环保机构参与相关项目当中,不仅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更能大大降低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成本。

另外,唐慧事件首先由其律师曝出;唐慧的劳教决定撤销后,又有十名律师向司法部和公安部递出建议书,要求改革劳教制度。律师的作用再次受到高度关注。有专家指出,伴随着公民维权运动的兴起,中国涌现出一批维权律师。但他们往往与维权者一样成为政府眼中的“恶人”。

实际上,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律师参与维权活动,将引导公民依循法律轨道解决矛盾,必然会促进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维权活动,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不给律师参与维权设置任何障碍。否则,将会有更多律师基于执业风险考量,退出或不参与公民维权活动,其结果只会使社会朝着非理性的轨道越走越远。

社会戾气的典型表现、成因及其治理对策

戾气盛行,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就无从谈起。化解社会的暴戾之气,需要找准原因;从根本上治理,需要从社会到个人的共同努力。

眼下,无论是网络上、电视上、还是报纸上,“发飙”“暴打”“对骂”“斗殴”等词汇的出现频率极高,时间久了,让人不由得产生这样的感觉:一股戾气弥漫着整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