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旅游生态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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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旅游资源保护的方法(1)

本章导读

解决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对这些旅游资源进行保护,使其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保护的方法一方面要从法律、法规和管理着手;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保护。本章着重讨论旅游资源的保护方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对自然资源及环境和人文社会资源及环境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将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作用,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可有效提高文物保护的技术水平,有效提高文物修复的精度和预先判断、选取采用的保护手段,同时可缩短修复工期,实现文物存档及永久性保存。

4.1旅游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

4.1.1 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措施

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措施是利用各种涉及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约束旅游开发者和旅游者的行为,以达到对旅游资源进行保护的目的。简单地说,就是利用法律手段对旅游资源进行保护。

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旅游资源法。旅游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一系列与保护旅游资源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旅游资源法一般包括对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海滩旅游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游乐场所、旅游设施等方面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章程等。

法律手段的基本特点是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和综合性;基本要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管理手段是旅游资源保护管理的强制措施。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立法,尤其是对重点旅游区。因为只有将旅游资源保护纳入法律条款,增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才能使旅游资源保护落到实处。

1.世界各国旅游资源保护法简介

以法律保护旅游资源和游览环境是一种有力的措施。一些旅游资源丰富、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先后制定了较完备的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例如,法国的《风景区和文物保护法》,埃及的《关于授予旅游部监督、开发旅游区权利的法律》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墨西哥的《墨西哥旅游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等。南斯拉夫以法律形式公布在开辟的14个国家公园附近严禁发展污染空气和湖水的工业。另外,还有大量的国际公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威尼斯宪章》、《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世界旅游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等在保护旅游资源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

2.我国的旅游资源保护法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就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到综合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再到各类单项法规、地方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4.1.2 旅游资源保护的行政措施

发展旅游业,如果管理得当,会促进旅游资源保护的进展;如果管理不善,会给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最终导致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被破坏。各级地方政府在发展旅游业和保护旅游资源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所谓的行政措施,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方所制定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依靠行政组织,运用行政力量,按照行政方式来管理和保护旅游资源的方法。即依靠各级行政机关或企业行政组织的权威,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如下命令、发指示、定指标等办法,对旅游资源实行行政系统管理。

行政措施与法律、法规措施是有区别的。法律、法规措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特点是具有稳定性、固定性、强制性;而行政措施是由政府或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

采取行政措施是为了引导和鼓励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监督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协调环境资源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有关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个人与环保部门之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关系,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

1.行政命令、决定、通知、通告等

这类行政命令、决定、通知、通告等,基本上是由环境与资源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独发布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涉及全国或区域范围的由中央有关部、局、办单独或联合发布,而涉及省、市、县的则由地方厅局等单独发布或联合发布,地方主管部门也可转发中央一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决定、通知、通告等。其主要目的是针对旅游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若干原则要求和具体对策,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经营环境。例如,为了加强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等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对此,浙江省环保局、旅游局、建设厅、林业局、文物局转发了该通知,并根据本省情况,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2.政策、倡议、信息等

例如,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实施了一套有效的政策,包括减少汽车停车泊位,禁止汽车在某些街道行使,增加收费停车场及延长停车收费时间。该市新的设想是开办出租自行车业务,将自行车涂上白色,以低廉的价格供市民租用。这些政策的实施,使骑自行车出行成为时尚,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的环境卫生状况。奥地利的萨尔茨堡是其国际旅游最发达、对外国旅游者最有吸引力的目的地之一。发达的旅游业一度给萨尔茨堡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为了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萨尔茨堡州政府制定了严格限制和控制不利于当地旅游资源保护的旅游行为的政策,如制定了限制性旅游发展原则和“绿色市场营销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减少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控制各类旅游设施的扩建,以及支持和鼓励具有环境意识的行为等。

3.政府举办有利于旅游资源保护的评选活动

由国家旅游局倡导和组织的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活动,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目标,努力在我国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安全卫生、秩序井然、服务周到、受海内外旅游者欢迎的旅游城市,为旅游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满意的旅游环境。自1994年正式提出后,1995年重点部署宣传,1996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部分旅游城市工作座谈会,把创建活动推向新的阶段。目前,这一工作已在全国100个城市中实质性地开展起来。

1992年7月,澳门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市污染状况,举行了大规模的清洁运动,并从8月中旬起,对乱丢垃圾者进行全面检查。政府和民众都积极行动起来,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如大型游艺晚会、城市清洁有奖问答、城市清洁研讨会、图片展览等。

4.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的集中性专项或综合治理

专项整治是指有关部门对严重影响旅游人文社会环境的问题进行专门的集中整顿治理。而综合治理是指旅游、园林、公安、建设、工商、交通、物价等若干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重点在宾馆、车站、码头、景点、购物点等处,制止旅游业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这些措施是创建良好旅游环境的基础性工作。

5.规划

规划是对未来状态长远的、全面的设想或构想,是经济发展和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规划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同样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科学的规划可以很好地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规划通则》,将旅游规划分为两大类,即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

1)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业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要素所进行的安排。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地市州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等。

2)旅游区规划

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与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旅游区规划的层次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具体规定了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包括的8项内容,其中第二、四、五、六项直接与保护旅游资源有关。

4.1.3 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措施

要协调经济活动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必须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其中经济手段在调整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及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除了认识上、科技上的原因,更为主要的是经济利益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有些单位和个人只考虑到自己的内部经济性,而忽视了外部的不良影响。因此,采用经济手段来保护资源与环境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往往能比采用其他手段取得更好的效果。

旅游资源保护问题是伴随着人们在旅游中产生的经济活动而发生的。因此,从本质上,旅游资源保护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

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措施是指国家或主管部门,运用价格、工资、利润、信贷、利息、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杠杆和价值工具,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把企业的局部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制止损害旅游资源的活动,奖励保护旅游资源的活动。

以下将对与旅游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一些主要经济措施分别加以介绍。

1.税收

税收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财政范畴,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管理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与旅游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具体税收措施如下。

1)征收旅游税

征收旅游税,一方面可以为旅游资源的保护提供稳定而有保障的资金,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掌握、使用。通过征收旅游税得到的资金,重点投向旅游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如旅游区点的对外交通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通过有差别的旅游税税率,鼓励、扶持旅游温冷点地区的发展,调节游客的流向、流量,以减轻旅游热点地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减免、增加有关部门或企业的税收,限制和禁止某些对旅游资源和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的建设项目,鼓励和支持那些有利于旅游资源保护的建设项目。

2)征收环境资源税

环境资源税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和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及个人。

2.生态补偿费

生态补偿费是开发建设活动利用生态环境使生态环境质量降低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费,是对生态环境质量降低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自然要素所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是生态环境补偿的理论依据,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对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的一种补偿。对于征收生态补偿费,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

3.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排污收费包括排污费(即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都要缴费)和超标排污费(即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适当收费,如果未超过规定标准就不征收)。排污收费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1982年以来,我国先后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已成为我国环保法规的一项重要制度,对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将原来单纯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另外,针对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有关专家还提出了一些整改意见,如对排放的所有污染物收费,即实行全方位收费;调整收费标准,使其略高于环保设施折旧费之和,以刺激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改变目前企业缴费买排污权的现象。

4.产品收费

产品收费是指根据产品本身的污染特点(主要是指具有潜在的污染危害)而收取一定的费用。通过该项收费使产品成本上升,导致价格上涨,从而抑制有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时又可筹集资金,用于资源与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