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旅游生态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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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5)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则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法规文件在总结了20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在其“序言与定义”中指出:一切城市、社区,无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社会的表现。本宪章涉及的历史地区,无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关于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文件指出以下5点:①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②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③历史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④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的关系;⑤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

文件提出要保持历史城市的地区活力,适应现代生活的需求,解决保护与现代生活方面等问题,指出:“要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产的保护,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意味着对这种地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采取的各种步骤”;“新的功能和作用应该与历史地区的特征相适应”。

《华盛顿宪章》继《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华盛顿宪章》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同时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

3.4.2 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

1.宪法

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视其为国家和社会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第五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确认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并为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提供了立法根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环境保护的基本立法

1979年9月,我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保护环境作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及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个规定既包括了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也包括了人文社会旅游资源。1989年12月,我国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该法是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对环境的概念和保护管理机构、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3.旅游环境法和旅游资源法

旅游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旅游资源及环境、防治旅游环境污染和破坏等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旅游资源法是调整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其和旅游环境法的保护范围大致相同,两者构成了旅游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体系。旅游资源法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等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我国许多地方为保护旅游资源及环境,也颁布了地方旅游法规和专项法规。例如,杭州市先后制定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西湖水域保护和管理条例》、《杭州西湖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制定了《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并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正式出台,该规定共21条,其中包括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监督、做好生活旅游岸线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人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旅游发展用地不被侵占等。

此外,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公约具有同我国法律同等的效力,如《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3.4.3 风景名胜保护的政策法规

风景名胜区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主要满足人类对大自然精神文化活动需求的地域空间综合体。风景名胜资源包括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是风景名胜区生存的物质基础,既十分珍贵,也十分脆弱,一旦遭受损坏就无法再生。其结果必然导致风景名胜区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导致衰败和消亡。

197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13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名胜古迹和风景区的管理,限期退出被侵占的土地,对破坏文物古迹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指出,在重点保护的风景名胜区周围禁止建设新建筑,以保护名胜古迹的原貌。1982年,国务院审定了第一批44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如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则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的尝试。这是我国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具体法规,它的发布、实施,有助于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但还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使其成为保护旅游资源及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3.4.4 文化艺术保护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为此,国家又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各类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早在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发了《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要求对文物古迹“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及散失”。1951年5月,又颁布了《关于地方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成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文物保护机构。之后由于措施得力,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根据解放后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国务院于1961年3月制定了《文物古迹管理暂行条例》,对文物保护管理的权限、范围、机构、办法、出口、奖惩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82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法律,它对文物资源的发掘、保护和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犯罪的补充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法律中也有许多保护文物、古迹的内容。

3.4.5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除了以上介绍的各类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外,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为旅游资源的科学管理提供了必要依据。旅游资源部门对于拟建或再建的每一个开发项目都进行评价,对那些不符合环境标准的项目应坚决予以取缔;在新建旅游区首先规划污水处理厂,做到净化、美化旅游资源环境与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并严格控制在自然景区建造人工景点,以保持风景区的自然性;通过限制售票量或设置路障等方式,把景区人数限制在容量之内,防止过多的游客进入而对旅游资源造成的压力,有利于对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与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是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方法,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旅游资源保护关系的积极措施。该制度成为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也是保护旅游资源的一个重要制度。

各地方也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上述各项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

本章小结

本章具体阐述了我国已纳入世界性保护名单的旅游资源及其保护机构,如世界遗产公约、人与生物圈计划成员、世界地质公园和绿色环球成员——绿色环球21成员。现在,已有一部分资源纳入世界性的保护名单,并由相应的组织对这项工作进行管理,以确保这部分资源受到共同的重视与保护。

本章还介绍了国外对于自然及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经验,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法国的政府作用和协会的职能、日本的文化财团制度、旅游警察和生态警察局,分门别类地阐述了我国不同类型旅游资源的现行管理体制,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文物保护单位,并将现有的各类旅游资源保护法规作了相应的归纳与整理,使学生能够对我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基本立法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1.名词解释

自然遗产 文化遗产 人与生物圈计划 世界地质公园 旅游警察

2.思考题

(1)简述世界性的旅游资源保护机构及我国已进入这些机构保护名单的旅游资源。(2)简述我国目前的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3)简述我国在进行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时主要依据的国际公约。(4)简要说明我国目前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5)简述泰国旅游警察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