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旅游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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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旅游活动的基本要素(10)

②建设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关于旅游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的概念,目前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因而使用该词时,所指的内容也常有差异。例如,分歧的突出表现之一,便是有人将饭店划归旅游基础设施,有人则将饭店划为旅游上层设施(Superstructure)。这种认识分歧不仅在我国存在,在其他国家同样也存在。综观国外的旅游研究文献,在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上层设施的概念问题上,目前存在着两种划分标准。一种是根据旅游者对有关设施的依赖程度,将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逗留期间必须依赖和利用、旅游接待地区不可缺少的设施划为旅游基础设施。而将那些对旅游者来说虽然也很重要但并不是非依赖不可的有关服务设施则划为旅游上层设施。按照这种划分,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设施被划为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上层设施则多指影剧院、夜总会、赌场、俱乐部等各种娱乐接待场所。再一种划分则是根据有关设施的建设特点,将建于地下或地表的一般公用事业设施划为旅游基础设施,而将建于地上的各种旅游服务设施划为旅游上层设施。按照这种划分,饭店等住宿设施则被划入旅游上层设施。截至本书写作之时,我国出版的旅游专著和教科书一般都采用后一种划分标准,从而将饭店列为旅游上层设施。然而在我国旅游部门中,对旅游基础设施一语的使用也不很确定,如国家旅游局编制的“旅游发展八·五规划”中明显将饭店列入旅游基础设施。

以上这两种划分都有其道理,但也都有其不足之处。例如,前一种划分根据游客的依赖程度,将影剧院划为旅游上层设施,但是如果某旅游目的地的主要吸引物为艺术节或电影节这类文化活动,那么影剧院可能成为前去该地访问的游客非依赖不可的设施。所以按照这一标准划分,影剧院则应划为旅游基础设施。同样道理,在美国和西欧一些以赌博为主要吸引物的赌城中,赌场也是游客依赖的服务设施。按照该划分标准,它们岂非也成了旅游基础设施!再如,在后一种划分中,旅游基础设施的内容往往同一般公用事业设施(General Infrastructure)无异,那么“旅游”之冠实为虚设。

旅游既然是一门科学,对其有关概念便应认真对待而不能漠然视之。当然,学术上的分歧亦属正常现象。无论何种观点,关键在于其依据应合理并且充分。笔者认为,在与旅游有关的各种设施中,凡属主要使用者为当地居民,但也必须向旅游者提供或者旅游者也必须依赖的设施皆应划为旅游基础设施。之所以称其为旅游基础设施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些设施,便不好发展旅游业。换言之,如果没有这些设施,便没有必要建造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如果硬要建造,也不会有客源,因为旅游者来此无法生活。因此,这些设施是除旅游资源外兴建旅游业的再一基础。按照这种划分,旅游基础设施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一般公用事业设施。如供水系统、排污系统、供电系统、电信系统、道路系统等,以及与此有关的配套设施如停车站、机场、火车站和汽车站、港口码头、夜间照明设施等。

②满足现代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基本设施或条件。如医院、银行、食品店、公园、治安管理机构等。

对于少数需原始开发的旅游资源,建设上述基础设施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多数情况下,被开发地区在这方面都有一些原已存在的基础。然而这些原有基础设施在数量(或能力)上和布局上大都是在决定发展旅游之前根据当地人口的需求规模规划设计和建造的。随着外来游客的大量涌入,很可能出现供应能力不足的问题,因而需要进一步增建和扩建。

③建设旅游上层设施。旅游上层设施是指那些虽然也可供当地居民使用但主要供外来旅游者使用的服务设施。换言之,如果当地没有外来游客,这些设施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类设施主要包括宾馆饭店、旅游问讯中心、旅游商店、某些娱乐场所等。由于这类设施主要供旅游者使用,因此须根据旅游者的需要、生活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设计建造,并据此提供相应的服务。

④旅游景点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新景点的论证、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后的管理,以及对已有景点或参观点的维护、更新改造和管理。

⑤培训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因为旅游服务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增加或减少旅游资源吸引力的作用。

(五)开发的原则

除了上述注意事项之外,就一般情况而言,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还有必要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畅突出独特性的原则

旅游资源贵在稀有。在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一项旅游资源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独特性。这既是其能够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决定其吸引力大小的主要影响因素。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存在同类竞争资源的情况下,独特性往往意味着不可替代性。越独特,不可替代的程度也就越高,这就是为什么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众多同类景点中,有的景点“香火兴旺”,而有的景点却经营惨淡的基本原因。因此,在开发旅游资源工作方面,注重旅游资源的独特性,有意识地保存和突出这些方面的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一原则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①在调研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应尽量选择开发那些在某些方面具有“最”字的旅游资源,如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造型“最”奇特、工艺“最”精、知名度“最”高等,以突出自己的独特性,实现“人无我有”或“人有我优”。

②在对有关旅游资源实施开发的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那些属于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现存旅游资源,应尽可能做到保持其自然和历史形成的原始风貌。这类遗产资源的根本意义及其对世人的吸引力,在于其独特的天造奇观或历史价值。因此,在对这类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时,任何过分修饰和大规模毁旧翻新的做法都不足取,因为这样做会破坏这些资源作为遗产的自然性和历史性,其结果势必破坏其作为遗产的地位,削弱其作为旅游资源的吸引力。例如,在旅游发达国家中,常常可以见到一些以古代城堡为典型的历史建筑,其中有些建筑物尽管某些部位已经明显残破甚至缺失,但只要对参观者的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其管理者仍故意不去修补,其原因便在于此。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在评审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时,也将有关遗产保持原始风貌的程度作为原则性的标准。

总之,在尽可能保持自然旅游资源和历史旅游资源的原始风貌方面,开发者必须要以市场的价值观念看待其开发后的吸引力问题,而不能凭自己的观念意识对其任意修饰和翻新。当然,对于那些虽有文字记载或历史传说,但实物已经荡然无存的历史建筑,根据有关史料或传说在其原址重新复建的情况,应另当别论。然而即使如此,重建时也要注意尽量反映其历史风貌,而不能以现代的建筑材料和建筑风格取而代之。

③在开发和建设旅游设施时,特别是在旅游景区内的设施建设方面,应注意处理好现代与传统,或者“洋”与“土”的关系。我们知道,旅游者的需求中既有求异的一面,也有求同的一面。所谓求异的一面主要表现在,旅游者所希望和追求的是一种不同于其常住地的旅游环境,也就是说,如果旅游接待地区的物质环境同其生活本土的环境没有什么差异,旅游者是不大愿意前去访问的。所谓求同的一面主要表现在,绝大多数旅游者都希望旅游目的地所提供的生活条件符合其惯常的习惯和便利要求。例如,如果旅游接待地区让来访的欧美游客天天睡竹床或土炕,停留期间的一日三餐都是地方风味,他们肯定会难以消受,而且很可能因此日后不会再来重游。很多地区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旅游设施的建设在外观上应注重民族化和地方化,在内部环境的设计和设施设备的配备上,则应以照顾主要客源市场的生活习惯并使其具有熟悉感为准则。其中尤其值得强调的是,景区设施的建筑形式应努力反映当地的文化特点和民族特点,只有如此才有助于打造景区的环境特色。

2畅力求经济的原则

首先,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要服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非所有拥有旅游资源的地区都可以或者都应该发展旅游业。在开发旅游资源所付出的机会成本高于它所能带来的收益的情况下,这种开发对当地全局来讲显然是不经济的。其次,在国家或地方决定发展旅游业的情况下,也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有关开发项目的投资效益预测,分期分批和有重点地优先开发某些项目,不能不加选择地盲目开发,更不能不分先后地全面开发。

再次,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及与此有关的建设工作中,要注意尽量利用本国或当地的原材料,使用本国或当地的技术力量和人员。除非是当地或本国实在不能解决而项目建设又特别需要的,否则不应求助外援。旅游资源开发及有关配套建设耗费巨大,大量使用进口物资、技术和聘用外国人员,只能使相应数量的旅游外汇收入又流失掉。

3畅注意保护环境的原则

开发旅游资源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但是,旅游资源的开发,特别是旅游设施的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对环境的压力,甚至导致原有环境出现某些变化。在这个意义上,开发的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破坏”,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然而在另一方面,如果处理得当,开发反而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有很多同样不容否认的事实都可为此作证。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讲,我国有很多地方正是通过开发旅游而改变了原先脏、乱、差的环境旧貌。因此,在很多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开发工作处理得当。

从大的方面来讲,这意味着要求人们在开发旅游资源工作中,首先要注意避免因开发工作计划不周而导致出现水质污染、空气污染及噪声污染等。此外,在旅游景点建设配套建筑时,应注意做到衬景而不能夺景甚至毁景。除了用于点景、配景的建筑物外,其余各类建筑物都应尽量做到藏而不露。有关设施的建筑风格亦应与周围的环境景观协调。总之,旅游资源开发工作要注意着眼于对环境的保护,不能单纯地片面强调开发而不顾其对当地环境的负面影响。

4畅统筹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

对于一个旅游目的地来说,旅游资源开发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往往涉及当地社会经济的很多领域,特别是与当地的城建、文化、园林、交通等多个部门的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对于整个目的地的旅游资源开发工作必须事先统筹规划,有重点地制订一整套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总体方案,以避免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的随意性或盲目性。同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还应确定需要重点开发的地区和项目,切实区分轻重缓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以达到“投入少、成效大”的目标。

三、旅游资源的保护

旅游资源的保护是相对于旅游资源的开发而提出来的。它不仅包括对旅游吸引物本身的保护,使之不至于因开发而遭受破坏,而且还涉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问题。

(一)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

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旅游资源这一根本基础。但是,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隐含着某种危险的存在,即这些基本资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损害,在某些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会遭到损毁。虽然从逻辑上讲旅游资源属于一种非消耗性资产,如果开发利用得当,可以用之不尽,从而可造福于子孙后代,但实际上这些基本资产若利用和管理不善,也是很容易遭到破坏的。这种破坏轻者会造成旅游资源质量的下降,从而影响其吸引游客的能力;重者则会导致这些旅游资源遭到损毁而不复存在,从而使该地的旅游业失去存在的基础。这些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非是危言耸听,而是已为世界各地发生的很多情况所证明了的事实。

就其自然而言,开发本身就意味着破坏。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但是,在根据发展旅游业的需要而必须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的情况下,人们也完全有可能通过周密的规划和完善的设计将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减至最小。不能为了“保护”这些资源而反对开发它们,不能将开发与保护两者对立起来。片面强调旅游业的需要而不顾其他是不应该的。过分坚持自然主义的观点同样也是不足取的。关键在于对这些资源要加以利用,为满足人类的需要服务。在这个问题上,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保护的目的也是为了利用,因此两者之间没有也不应有根本的冲突。

(二)旅游资源遭受损害和破坏的原因

致使旅游资源遭受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些原因基本上可划分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