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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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济制度(1)

一曹操的屯田及田租户调令

东汉末年以来的战乱给社会生产,特别是给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社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白骨暴于野,千里无鸡鸣”[1]。“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2]。面对如此情况,东汉王朝已失去了对局势的控制。依附于世家大族庄园下的部曲、佃客,对政府不再出租赋和服徭役;很多割据者无兵可募,无粮可征,“率乏粮谷”,“瓦解流离,无敌而自破”。但另一方面是流民甚多,而且“土业无主,皆为公田”[3]。在这种情况下,曹操采取了把土地与流民相结合的屯田措施。

曹操的屯田是在济北(今山东长清)打败青州黄巾军以后。当时,曹军“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及其他“资业”[4],军事和经济实力得到了较大的扩充。之后,他听从谋士毛玠、荀彧的建议,采取了两大措施:一是把奔走逃窜的汉献帝迎到许昌(治今河南许昌县东),“挟天子以令诸侯”,使他在政治上取得了优越地位;二是募民屯田,采取了两汉以来边疆上军事屯田的形式,把招募来的人编制在土地上,让他们从事生产。此外,他还组织军队屯田,称为军屯。

曹操的募民屯田,始于迎汉献帝迁都许昌那年,即建安元年(196年)。当时许下屯田,一岁得谷百万斛。之后,“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由此,北方的经济也得到了恢复,流民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曹操具备了征战四方的雄厚经济基础。

当时民屯的管理方式是:全国所有民屯由大司农掌管,民屯所在的郡国设立典农中郎将(和郡守地位相等的农官),中郎将之下有典农都尉(和县令地位相等的农官),再之下是管理一屯(“屯”为生产单位)的屯司马,辖屯田客五十人。屯田客也称“典农部民”。民屯有着浓厚的军事色彩。

军屯土地上的生产者是士兵和他们的家属(当时称“士家”),剥削率大致与民屯相同。军屯正式建立是在建安二十三年(218年)前后,即曹丕代汉以后大规模推行。平常屯田士兵保持在四万人左右,多时达到十余万人。军屯除由各军将吏自行“劝课”耕作之外,还由大司农派司农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专管军队中的屯田事项。军屯保持原有的军事建制,以营为生产单位。每营有佃兵六十人,佃兵也称“士”,又称“田卒”。

民屯有自己的经济和固定的市场,不过屯田的土地是属于政府的,政府可以随时调动他们。收获采取分成制,如“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当时屯田客和“士家”还要服徭役,社会地位很低,劳动积极性不高,逃亡的很多。这些情况逐渐引起统治者的注意,于是允许屯田客只要种田,不必服役,这样应募的人有所增加。佃兵逃亡,罪及妻子,并父子相承,世代相袭,对国家依附性很强,社会地位要低于自耕农。

除上述外,曹魏还在屯田以外地区招引流民,劝课农耕。当时户口、垦田的增减以及盗贼的多少,是地方官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因此,地方官大都重视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在很多地区得到了恢复发展。

从东汉末年起,自耕小农对政府负担田租、户调、力役三项封建义务。

东汉中叶,国家向百姓征收实物,尤其是征收缣、帛等实物逐渐增多。献帝建安五年(200年),曹操在袞、豫二州“录户调”,“收其绵、绢”;到建安九年(204年),又颁布了田租户调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5]。同时强调,除此之外,地方官不能再增收其他苛捐杂税,也不准豪强向贫苦百姓转嫁负担。

户调制的剥削对象是农村的小生产者,而户调制的剥削形式是从西汉的人头税演变而来的。曹魏征收绵绢,当为口赋和算赋的合并,所不同者,汉征收货币。汉统治崩溃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间改用谷、帛交易,于是曹魏也改征实物。汉以人丁为征收单位,而曹魏改户为征收单位,并易其名曰户调。按户征收较按人征收更易保持帛的完好,同时也是基于当时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家庭生产形式考虑的。

颁布田租户调令的同时,曹操还下令禁止豪强兼并土地,否认其有免税、免役的特权。曹操本人带头向国家缴税,重用能打击横行不法豪强的官员,这些都有利于调动自耕农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二吴和蜀的经济政策

孙吴占据的东南沿海一带,地广人稀,火耕水耨。东汉时期,江南地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中原的水利灌溉也推广到了江南。东汉末中原大乱,北方人民避乱南下的很多,这不仅增加了江南地区的劳动力,也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从而为吴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当时,孙吴在所统治区域兴修水利工程、推广牛耕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充人力资源,抓捕“山越”等少数民族人口,或用以补充军队,或充作屯田上的隶属农民,或分给世族地主和功臣,当作部曲和佃客。此外,为了保证军粮的供给,增加财政收入,孙吴又实行屯田,成立了兵屯和民屯的管理机构——典农校尉和典农都尉,采取军事编制,强制从深山中掠夺来的人民和北方南下的流民进行耕作。军屯的佃兵称为“作士”,民屯的农民称为“屯田客”。“屯田客”可免兵役,“作士”且耕且战。

孙吴屯田的成功,解决了北方南下流民与土地结合的问题,也解决了军粮问题,同时又扩大了耕地面积,繁荣了社会经济。

蜀汉地区的经济,诸葛亮采取“务农殖谷,闭关息民”[6]政策的同时,大力发展水利事业。就后者而言,主要是对都江堰进行维护。成都平原自古丰饶,其禾稼的收获情况是与都江堰的灌溉工程分不开的。诸葛亮辅政以后,把都江堰作为农业的根本,国之所资,特征丁千二百人维修看护。这样,蜀当时,水旱从人,沃野千里,年年丰收,人不知饥馑。

蜀汉许多地方都产井盐,成都更是家家都有盐泉之井。当时的盐井工人已发明了用天然气熬盐。蜀设有司盐校尉管理制盐业,并征税以供国用。铁和织锦业也很发达,尤其织锦业曾闻名一时,远销吴、魏,是军费的一大来源。

蜀汉不断出兵北伐曹魏,为了解决从蜀中运粮的困难,蜀汉曾在汉中一带设置屯田。后定南中,即今云南、贵州和四川南部地区,诸葛亮通过当地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向人民进行搜括,“出其金、银、丹、漆、耕牛、战马以给军国之用”[7]。

三西晋的占田、课田制度

晋武帝司马炎统治时期(265年-290年)是西晋历史上最好的时期,颁行了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措施,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占田制。而谈西晋的占田制还要从曹魏的屯田制说起。

曹魏后期,屯田制日渐破坏,屯田客被大量赐给各级官吏,或被征调服役,屯田上的劳动人手减少。与此同时,重额田租也使屯田农民的积极性降低,耕作粗放,产量锐减,效益低下。到魏元帝咸熙元年(364年),曹魏下诏罢屯田官。第二年,司马炎称帝后又重申前令,正式废除民屯制度。

屯田制废除并不等于土地问题得到了解决,而是又出现或显现了新的问题。一是土地剩余而没有人去耕种;二是原屯田民所获屯田土地及自耕农所开垦土地没有得到法律承认;三是如何在保护世家大族利益的同时,限制其占有土地的规模。这些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统治者必须拿出个解决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西晋借鉴前代关于土地制度的办法,于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年)下令实施占田法,规定官员在京郊占田:职官一品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农民垦种官有土地,男子一人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同时还规定了“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的制度,“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8]不过,这只是规定数额,实际数额当比这多。

规定占田制的同时,西晋还规定了征收田税的办法,即课田。《晋书·食货志》称:“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应注意的是,这里没有讲到课田额是多少。对此,《初学记》卷27《晋故事》中说:“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

司马昭改屯田官为郡县官,屯田农户也就成为普通农民,所耕官田也就变成私田。耕官田有定额,一般是五十亩。屯田制废除后,加收五十亩租税,作为官田变为私田的补偿,这就是占田制的根据。不过,课田与占田的关系说法不一。有人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内,征赋田数少于占田之数是鼓励垦田。有人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外,征赋田数超过占田之数是强迫垦田。还有人认为,课田是征收屯田户的田租,用私牛种官田的对分,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然这一办法自曹魏以来就如此,并非始于西晋。另应注意的是,十六国时期,北方的燕国还行课田制,其后北魏又有课田及课田户。

除征收田税之外,西晋还征收户调,如丁男作户主,每户每年纳绢三匹,绵三斤。如户主是妇人或次丁男,绢、绵减半。有些边郡纳三分之二,远郡纳三分之一。如边地非汉族人,按住地远近,每户纳賨(音cóng,“赋”的意思)布一匹或一丈。

两汉户赋用钱,曹操改为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西晋户调比曹魏时增加了一匹绢,一斤绵。

四东晋的土地措施和赋税制度

东晋的土地占有形式主要有三种:国有的公田,包括山林川泽、无主荒地、屯田、职田等;地主的田庄;小农的耕地。东晋的统治者比较重视农业,以农业发展的情况作为考课官吏的标准。此外,他们还注意对流民的安置,如侨立郡县安置北方流民,给予减免租役的优待;鼓励农民垦荒,开放皇家苑囿,租予贫民;实施各种减灾措施等。这些对江南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东晋的赋税制度史载不详,仅根据一些现存史料推测如下:

东晋初,西晋的一套政治经济制度全盘被继承下来。西晋占田制实施后的一套田租户调征收额,也被东晋王朝保留下来。不过,东晋所面对的情况与西晋不同。西晋的田租制度是和占田制同时实施的,前提是编户齐民能够占有足够的土地。东晋时,推行占田制的条件已不复存在。他们在南方夺占相当数量的土地供皇室权贵占有,从而打破了江南原有土地的存在状态,这样必须从新的情况出发制定新的赋税制度。

东晋南迁后不立田制,咸和五年(330年),东晋成帝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颁布了“度田收租”的税法。具体做法是:“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到了隆和元年(362年),哀帝又“减田税,亩收二升”[9],这种新的税制客观上也承认了大土地所有制得以无限发展及其私有制的性质,对世家大族有利。

晋孝武帝时,东晋政权对大土地所有者让步,废度田收租制,改自王公以下,丁男(十六岁以上称全丁,十三岁至十六岁称半丁)每口税三斛。这样,占地多的人和占地少的人都交一样的税。这一改变,当然是对占地多的人有利,对占地少或没有土地的民众非常不利,一时阶级矛盾紧张。为了缓和矛盾,政府免除了服徭役人的口税。

到太元八年(382年),“又增百姓税米,口五石”[10],服徭役人免口税的制度不久也无声无息地被取消了。总之,东晋南渡以后,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农业产量也在逐渐增加,但就政府颁行的经济政策而言,对世家大族是越来越优待,对老百姓的剥削是越来越重。

东晋户调征收额,史无明文,也应是沿袭西晋的。不过当时江南地区的蚕桑养殖业还不普遍,户调以布而不以绢,与田租并列,或称租布,或称租调。至于绢改布后怎样折算,尚不可考。

东晋时的力役,十三岁至十六岁为半丁,十六岁以上为全丁,但实际情况是往往不论半丁、全丁,都要被征去服役。又规定,男子岁役不得过二十日,十八人出一运丁,但实际情况往往要比规定为多。

五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梁、陈)的赋税制度承袭东晋,却又有所发展。沿袭东晋的户调征收办法,宋孝武帝大明五年(461年),宋又重定户调令:“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11]如蚕桑之乡则征收绵绢。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当时江南地区的蚕桑养织业并不发达,即使一些所谓的蚕桑之乡,丝绢产量也很有限。这样,蚕桑之乡的百姓,由于没有足够的数量丝绢,只好到市场上购买,而大族豪商乘机抬高绵绢的价格,致使民间买绢,一匹至二三千,丝一两亦三四百。贫民交不起户调,往往陷入高利贷手中,甚至被逼得家破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