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18858800000013

第13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济制度(2)

即使在遭遇灾害的情况下,宋政府也不减免户调,如宋孝武帝八年至九年(464年-465年),浙“东方诸郡连岁旱饥”[12],百姓交不起户调,于是政府下令:用杂物抵当租调。也就是说,政府不因旱灾而减少剥削收入,很多人被逼而死。到了南齐时期,统治者非但不有所收敛,反而把杂物当租的办法制度化了。结果是,政府往往调高折变价格,渐变成一种强行掠夺了。如齐武帝永明四年(486年)规定,田租户调,二分取钱,一分取布。按当时布价,每匹一百余文,政府官价却规定每匹五百文。于是,农民不得不以廉价卖布,再以官价交纳户布。此外,政府收钱要求轮廓完整,但这种钱在实际流通中很少。这样,农民需用流行的古钱一千七百文去换取合乎规格的钱一千文。总之,在实际征收中,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

东晋以来贫富日益悬殊。从东晋起还定出按户等征收户调的办法,也就是先以资产多少定出户等,然后再根据户等来制定户调课征准则,当时称为“赀调”。因此,东晋“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赀”[13]。这一办法到宋孝武帝时得到了进一步推广,“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14]。在这种税则下,农民畏惧提高户等,增加负担,“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衰露,不敢加泥”[15]。这种制度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南齐武帝时,仍令江南牧守“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而农民往往“斩树发屋,以充重赋”[16]。梁初仍然还是“围桑度田”以收赋税。后来,南梁取消了“赀调”,单收“丁布”,史称“始去人赀,计丁为布”[17]。

取消“赀调”,“计丁为布”,并不是说百姓赋税减轻了。据《隋书·食货志》载,梁陈时的田租、丁调云:“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田,亩税米二升。”就此来看,当时的赋税主要是征收实物,因此统治阶级在实际征收时喜欢用大斗、长尺。对此,唐初人讲到时曾说:“斗则三斗当今一斗,称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尺。”[18]

除上述外,南朝时期还度田收租,每亩税米二升;又征收禄绢、禄绵、禄米给刺史、守、令作为俸禄及其所部士兵的给养。后来,禄绢、禄绵、禄米全部上交中央政府,成为中央规定的一种正式税收。

在正税之外,南朝还有各种杂调:

口钱:详情已不可知,至少在480年至502年施行过,如《南齐书·豫章王嶷传》称:建元二年(480年)夏,“以谷过贱,听民以米当口钱”。又如《梁书·武帝纪》称:天监元年(502年)夏四月丙寅,诏“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

塘丁税:会稽(今江苏苏州市)一带,近海多湖泊,道路不畅,于是民间自己组织起来进行修治,当时称为塘役。南齐时因一度军事费用紧张,开始征收塘丁税,“浙东五郡,丁税一千”。由于税额过大,百姓不堪负担,致使很多人“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齐武帝永明二年(484年),王敬则为会稽太守时,奏请政府把塘丁税列为正式税收。这样,“租赋之外,更生一调”[19]。塘丁税本来是用以修理海塘湖陂的,但政府收塘丁税后并不拨款修海塘湖陂,致使海塘崩芜,湖源泄散。齐东昏侯萧宝卷时(499年-500年),南齐又进一步扩大了塘丁税的征收范围,以至“扬(治今江苏南京市)、南徐(治今江苏镇江市)二州桥桁塘埭丁,计功为直,敛取见钱”[20]。

酒租:南齐东昏侯永明二年(500年),曾下令“京邑酒租,皆折使输金”[21]。

盐赋:陈文帝天嘉二年(561年),“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及榷酤之科”[22]。

杂调:属于一种临时的征发,如刘裕在义熙八年(412年)“台调祭卯(403年)梓材、庚子(400年)皮毛,可悉停省,别量所出”[23]。当时杂调征发很多,但大都局限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征收。

南朝力役非常苦重,如宋初规定,十三岁至十六岁为半丁,十七岁为全丁,但实际上是“役召之品,遂及稚弱”[24],也就是妇女儿童有时也要服役的。当时法令规定:“男子岁役不得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25]但实际情况是,地方官吏摊派给农民的力役有时会达到几个月,如南齐时,由于徭役的频繁,荆州(治今湖北江陵市)一带,“四野百县,路无男人,耕田载租,皆驱女弱”[26]。

六东晋南朝的货币

东汉末年以来,除农业以外,手工业和商业都呈现出衰败的景象。这样,即很少用到货币,交易往往以谷帛为主,铜钱仅作为辅币,所谓“自淮以北,万匹为市;从江以南,千斛为货”。

东晋在江南立国后没有兴铸过钱,主要是沿用东吴孙权所铸的大钱。吴兴沈充文曾铸小钱,时称“沈郎钱”,但流通不广。后来,随着南朝商品经济发展,一时钱贵物贱,而钱又大都集中在王公妃主、世族豪强手中,这样势必加速自耕小农的破产。面对如此情况,当时政府采取了各种对策,主要是建议废除钱币,使用谷帛,但这种主张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宋元嘉时期,江南的农业、手工业生产一度呈现出东晋以来未曾有过的繁荣,这促使政府考虑向市场投放更多的钱币,于是在元嘉七年(430年)开始设立钱置,铸造四铢钱。

由于四铢钱铸造不多,其投放市场后,古钱,如汉五铢、吴大钱、沈郎钱等仍然流通。此外,民间盗铸也很多。由于新铸四铢钱轻,民间多剪凿古钱仿制。元嘉二十四年(447年)又下诏提高大钱(古钱)的价值,规定大钱一枚抵四铢二枚。这一措施对多存古钱的富人有利,而且新旧钱的比价也不匀称,所以到第二年五月就废止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钱币需求量越来越大,政府又铸新钱,质量仍不好,于是不得不专用古钱,从而又出现了钱贵物贱的现象。南齐永明四年(486年),南齐规定在征收租调时,二分取钱,一分取布的折纳办法。第二年又改为钱帛兼半的折纳办法,并要求上交的钱币必须个个圆大。这样,农民要得到好钱,必须“买本一千,加子七百”或“以两代一”,农民的负担更重了。

“梁初,唯京师(建康)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27]可见钱的使用范围很小。梁武帝时,铸新五铢钱与女钱,但又因与古钱轻重比价不等,再次引起币制紊乱。百姓专用古钱,梁武帝又尽罢铜钱,改用铁钱,结果导致私铸大增,一时“物价腾贵,交易者以车载钱,不复计数,而唯论贯”[28],钱币问题显得更为严重。

入陈以后不用铁钱,代之以谷帛。陈文帝天嘉五年(564年),铸五铢钱,后又铸六铢钱,后又废六铢专行五铢。不过,这时陈的领土已小,而“岭南诸州,多以盐、米、布交易,俱不用钱”[29]。所以当时钱币流通的区域不广。

总之,南朝时期的钱币缺乏而且混乱,使江南初步发展过程中的商品经济受到影响,并停滞不前。同时,这也给自耕小农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加速了他们的破产。

七世家大族经济势力的发展

就经济而言,魏晋南北朝时期最值得关注的是世家大族的势力强盛。他们在政治上享有种种特权,有强大的庄园经济作为基础,并有称为部曲的私人武装,其兼并性、割据性和破坏力都得到了充分的表现。仅就世家大族的经济实力而言,萌发于西汉末年豪强兼并的发展,土地高度集中,奴隶被大量使用到土地上,从而造成豪强在经济上的强盛。

西汉不禁止官僚经商,而商人在汉建立以来也获得了可观的利益。汉武帝盐铁官营以后,官僚经商和商人牟利的路受到了很大限制,于是商人就通过土地兼并,把他们的财富集中于地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所谓的世家大族是从官僚体系中派生出来的,而地方豪强中很多是从商人方面转化而来,其有着浓厚的家长色彩。由于中国国家形态比较早熟,氏族残余也长期严重遗留着,氏族成员一起定居生活,保存了他们血缘的联系。再即东汉末年的战乱更促使了世家大族和依附农民隶属关系的加强,而这种隶属关系是通过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

另一方面,王莽改汉制以后,造成币制紊乱,出现了“货币杂用布帛金粟”的状况。从东汉商品货币的规模逐渐缩小,到东汉末谷帛等实物经济代替执行货币的性质,再到了曹丕黄初二年(221年)终于废止五铢钱,致使百姓以谷帛为市。之后,中国境内,特别是黄河流域涌现出了无数的坞垒堡壁。这些坞垒堡壁就是以世家大族或地方豪强为中心建立的,“垒主”“乡豪”的经济实力大大加强,地方实权也分散在他们手中。

东汉末年,群雄割据,纷纷拉拢世家大族壮大自己。在这种力量支持下出现的政权,不但不能立刻搜括逃户,而且还得把政府民屯下的农民赐予世家大族。这种人口分割于世家大族的现象反映在法制上,便成为两晋南朝的给客、荫客制度和隋唐奴隶、部曲为不课口的规定。这样,很多人口便逃脱了政府的赋税,并在实际上不受政府的管辖。从根本而言,世家大族的强盛是不为中央政权相容的。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央政权和世家大族的矛盾就会显现出来,中央政权就会运用权力去限制世家大族势力的发展,如晋武帝践位之初便下诏禁“募客”。所谓“募客”主要是指世家大族公然招募佃客,禁“募客”即是制止世家大族招募佃客,使他们的势力不至于过分的发展。又如东晋哀帝兴宁二年(364年),桓温实行“土断”。所谓“土断”,就是把当时侨郡县士民作为土著,使民众向朝廷纳租税服徭役,不再让世家大族独占这些利益。无论是禁募客,还是土断,均为当时政府运用权力与世家大族争夺劳动人手的手段。

八北魏孝文帝的均田制

从北魏道武帝拓跋珪进入中原起,鲜卑族以及被他们所征服的部落,即从游牧经济生活逐渐转入农业经济生活。他们“离散诸部,分土定居”,并“给耕牛,计口授田”。具体做法是:“各列家别口数,所劝田顷亩,明立簿目”[30],“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这就是北魏均田制的起源。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又“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授以生死为断”[31]。这样做,实际就是把以前拓跋部初至塞上分土定居后所奉行的“计口授田”制推广到整个中原地区而已。

中国古代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事实与观念,在此基础上的井田制,之后的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制,都是国有土地观念的继续。北魏所推行的均田制,所有权属于国家,授权也属于国家。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受到一定的制约,均田制实施初期的休耕地也由国家来调配。这些都说明北魏在中原地区推行的均田制,也是中国古代长期以来国有土地观念的延续和发展。

均田制之所以能够推行于中原地区,与中原地区长期战乱造成的“土广人稀”有关。当时,无主荒地和拓跋族入中原后圈占的牧场,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对此,北宋时刘恕说:“后魏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绝户田出租税,非如三代井田也,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33]

北魏推行均田制与其所处的政治形势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即拓跋族入主中原后,对各族人民实行了残酷的统治,激起人民不断的起义斗争,震撼着北魏的统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缓和阶级矛盾,北魏统治者不得不解决土地和农民相结合的问题。北魏之所以能够成功推行均田制,也与拓跋氏王权强大有关,如果没有这个强有力的后盾,想顺利地推行均田制也是不可能的。总之,北魏实施均田制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

北魏颁布均田令是在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魏书·食货志》载其主要内容如下: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项,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平民在接受政府的田地后,要向政府上交租调和服役。均田令在太和九年颁布后开始授田,大约到太和十四年结束。现对北魏均田有这样两种说法:一是全国土地都由政府来重新分配;二是只限在国家荒地和绝户田方面。第二种说法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