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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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隋唐五代时期的经济制度(1)

一隋继续推行均田制

隋代北周建立后,继续推行均田制度,《隋书·食货志》载其规定说:

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又“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另“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从隋朝均田制看,按官品授田非常明显,永业田多者已达百顷,此外还有职分田(根据官员职务分的田地)和公廨田(供官署办公费用的田地)。按官品占田的显现,说明隋朝新贵势力的上升。此外,《隋书·食货志》还规定,“未受地者皆不课”。这说明入隋以后,均田制以外的土地,对隋朝的财政收入已无关紧要;说明世家大族经济的衰退;说明均田农户的增多,即对均田农户征收的赋税收入已可以满足政府财政支出。

据《隋书·食货志》载,隋重定均田制之前,曾先加强地方的基层组织,即所谓“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隋朝在推行均田制之前,先强化整顿地方行政组织,对顺利推行均田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隋重定均田制之后,仍重视对户口的整顿,这主要表现在大索貌阅上。据《隋书·食货志》载:

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此外,又行输籍法,《隋书·食货志》载其具体情况曰:

“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账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诸遍小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

大索貌阅和输籍法是隋初的两项重要措施,目的是清查人口和整顿规范赋税的征收,也就是扩大政府所控制编户齐民的数量,完善征收制度,从而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不过,这时政府所做的工作已不是和世家大族争夺劳动人手了,而是搜索“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或“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者。政府要整顿的是“长吏肆惰,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的混乱状况。从大索貌阅和输籍法所针对的对象和内容不难看出,在经济问题上,世家大族已不是政府所考虑的对象,也说明世家大族控制劳动人手的现象在社会上已经不明显了。

隋朝经过对人口的清查、赋税的整顿及继续推行均田制,不久便出现了年登岁余、百姓富足的景象。隋炀帝即位之初,已是“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1]。其中所谓“户口益多”是指政府所控制的均田户日益增多。政府所控制的均田户日益增多,即意味着世家大族所控制人口的减少。所谓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说明当时政府的财政富裕,这些人的赋税已经不必征收了。其中,“奴婢部曲之课”属于世家大族所控制劳动人手的赋税,政府对这些人不征收赋税,也说明这些人的赋税在隋朝经济中已经不重要。

这种繁盛维持不久,隋炀帝便大兴土木,穷兵黩武,横征暴敛,以致天下大乱,均田制也随之遭到了破坏。当时百姓的去向是值得注意的。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的情况是:“强者聚而为盗,弱者自卖为奴婢。”又说:“是时百姓废业,屯聚城堡,无以自给。”其中所谓“弱者自卖为奴婢”,实际是寻求世家大族或其他人的荫庇。不过,这只是当时百姓流向的一部分,因为《隋书·食货志》还谈到“强者聚而为盗”及“百姓废业,屯集城堡”等情况。这些说明,由于北魏长期推行均田制,到隋末已较大地打击了世家大族的经济基础,世家大族的总体实力已经减弱,乱世中向其避难的人也比较有限了。又据《资治通鉴》卷183载:隋末农民起义军“得隋官及士族子弟皆杀之。”这说明,相当多的世家大族在动乱时期已无实力保全自己了。在这种情况下,经过隋末农民起义的打击,世家大族的势力更加减弱了。

二隋朝的赋役制度及度量衡的统一

隋朝的赋役有租、调和力役三种。隋初沿袭北周的制度,民自十八至五十九(一说六十岁)为丁,丁要负担赋役。缴纳租调,一般以床(一夫一妇)为单位来计算,即一床纳租粟三石,调因桑田和麻田而不同,桑田缴纳绢絁一匹和绵三两,麻田则缴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没有结婚的单丁和奴婢则交纳一半。

力役方面,隋初也沿袭北周的办法,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改定二十一岁为成丁,但授田仍为十八岁,每年服役二十日。到开皇十年(590年),又规定五十岁停役纳庸,即以输布帛来代替力役,同时调绢也由一匹(四丈)减为二丈。隋炀帝即位以后,因“是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2],于是又免除妇女及奴婢、部曲的赋税,又改男子成丁年龄为二十二岁。这样,百姓的负担相对有所减轻。

开皇年间还曾多次大规模临时性蠲免赋役。如平陈后,以江南初定,“普给复十年,军人毕世免徭役”[3],“自余诸州,并免当年租赋”[4]。开皇十二年(592年),因国库充盈,河北、河东当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开皇十七年(597年),又因仓库盈积,“遂停此年正赋,以赐黎元”[5]。

隋朝的轻税政策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其纳庸代役的规定,对生产力的解放也有一定的意义。但好景不长,隋炀帝即位不久,经济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农民起义随之而起,隋王朝很快灭亡。

隋以前,由于经过汉末以来长期的战乱,钱币和度量衡呈现出非常混乱的状态。隋建立并统一江南后,为了适应统一国家经济的需要,必须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隋初,各地区所用钱币不一,而且大都币质低劣,严重影响了商品的交换。面对如此状况,隋主要是改铸新五铢钱,“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而重如其文。每钱一千,重四斤二两”[6]。开皇三年(583年),“诏四面诸关,各付百钱为样。从关外来,勘样相似,然后得过;样不同者,即坏以为铜,入官”[7]。开皇五年(585年),“又严其制,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8]。不过,当时民间私铸钱的依然很多。鉴于此,朝廷又令有司检天下邸肆见钱,非官铸者皆毁之,其铜入官。而京师以恶钱贸易,为吏所执,有死者。数年之间,私铸颇息。[9]不过,也是好景不长。随着隋朝的乱亡,钱币很快又私铸泛滥,混乱不堪。

在整顿钱币的同时,隋也整顿度量衡。隋大致沿袭北周制度,规定以古尺一尺二寸为一尺(合今29.51厘米),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合今594.4毫升),以古秤三斤为一斤(合今668.19克)。当时,冀州刺史赵煚为了推行新度量衡制度,“为铜斗铁尺,置之于肆,百姓便之。上闻而嘉焉,颁告天下,以为常法”[10]。不过,这种制度施行的时间也不长,隋炀帝即位后不久,改度量衡,恢复古制,从而造成度量衡制度的混乱。

三唐推行均田制及世家大族经济基础的大体瓦解

唐建立以后,均田制又得到了继续推行。《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载:“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原注: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已上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原注:若京城及州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又载:“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管具体事务的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以下各有差,至“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此外,官员还有职分田,京官一品者十二顷,二品十顷,以下各有差,至九品二顷。地方官最高者十二顷,余各有差。

与前代相比,唐代均田制有以下一些变化:一是官员受田显著,较隋代又有所增加,这说明新贵势力的继续上升。二是妇女不受田,这说明北魏以来长期均田,一夫一妇的家庭已非常普遍,唐代简化手续就不给妇女受田了。三是没有对私人奴婢受田的规定,这说明入唐以后的私人奴婢数量减少,而官僚地主普遍通过官品受田,以前通过奴婢和牛受田已不必要。另外也说明,没有对私人奴婢受田的规定,实际是没有考虑世家大族的利益。四是唐代增加了官户受田。所谓官户,即罪役户,也就是官奴婢。官户在唐以前便有,但至唐代才显现出来,这说明唐代对官户控制的加强。五是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这说明唐代承认了寺院经济的发展及商贾占有的土地。总之,唐代均田制体现了阶级关系的变化,其表现是新贵、僧道、工商业者地位的提高;体现了中央权力的增大,较多考虑了政府官员的利益,考虑了政府所控制奴婢的生存;反映了一夫一妇为家庭的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而世家大族的利益已不为政府所考虑了。

世家大族的衰落,在唐代已成为一个较多的话题。如唐初新贵魏征、房玄龄、李勣都曾向山东士族求婚。对此,唐太宗曾议论说:“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为世代衰微,全无冠盖,犹自云士大夫,婚姻之间,则多邀钱币,才识凡下,而偃仰自高,贩鬻松槚,依托富贵。我不解人间何为重之?”[11]所谓“世代衰微”,正讲出了世家大族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来的衰败情况;所谓“婚姻之间,则多邀钱币”,是指山东士族借婚姻索要钱财,而这正说明山东士族在唐代经济实力的衰败;所谓“贩鬻松槚,依托富贵”,说明唐代山东士族敛财方式以当时人看来已经很不体面了;所谓“犹自云士大夫”,“才识凡下,而偃仰自高”,说明山东士族不过是尽力保持着一种体面的门第而已。

北魏实行均田制以来,大致保持世代不衰的是关陇士族,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西魏、北周一直到隋唐,关陇士族在政权中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在隋以前未受到亡国及其他重大的冲击。隋末,农民起义主要发生在山东(崤山、函谷关以东)地区,对关陇士族的冲击也小一些。这样,关陇士族的政治经济强势大致得到了延续。如前文提到的于志宁,即属于关陇士族。他对唐太宗讲述的情况是:“臣居关右,代袭箕裘,周魏以来,基址不坠。”[12]第二,李唐王室属于关陇士族,其大臣中也多关陇士族。因为关陇士族入唐后受封爵及居高位者多,所以从某个角度讲,唐代均田制突出官员受田,受益最多的是关陇士族。不过,关陇士族在武则天执政时期被杀戮得很多,其经济基础自然也受到很大的冲击。

东汉以来,世家大族的强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广占奴婢、田地,并拥有称为部曲的私人武装;二是通过门第取得高官显位。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北魏以来通过推行均田制对世家大族经济基础的不断打击,世家大族的基础动摇,入唐代以后已大体瓦解。因为唐代世家大族已不能通过奴婢占有土地了,其被称为部曲的私人武装也大体不存在了。经济的衰败,必然要引起社会地位的下降。在官吏的任用上,隋改变了汉魏以来州县长官可以自辟僚佐的做法,将大小官吏的任命权都收归中央吏部。此外,实行科举制,改变了世家大族谋取高官的九品中正制。入唐以后,中央对官吏的任用管理进一步加强,科举制也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不仅如此,唐朝还将皇室列为第一等,以现官品为等级先后制定反映新的阶级关系的《氏族志》和《姓氏录》,进一步打击世家大族,世家大族的政治地位就更加微弱了。

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均田制日益遭到破坏。唐玄宗天宝年间,均田制最终被废止了。均田制是伴随着世家大族经济基础的大体瓦解和政治上的衰落而最终废止的。《通典·食货典·田制下》讲到唐玄宗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时说:“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到安史之乱以后,土地占有情况更加悬殊,以至“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13]。不过,这时的土地占有者主要是庶族地主,在他们的土地上进行生产的主要是庄客和雇农。这些庄客和雇农为田地主人耕作时,“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14]。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租佃关系,与北魏推行均田制以前世家大族用奴婢耕种田地的情况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当均田制退出历史舞台后,世家大族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了。唐末,大致失去经济基础、政治上权势微弱的世家大族,经过农民起义的打击后,最终退出了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