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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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隋唐五代时期的经济制度(2)

世家大族的经济基础瓦解了,自然在政治上也站不住脚了,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利于中央政权的巩固。换句话说,地方势力的强大对中央政权是不利的。均田制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不断推行,使古老的中国大地出现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和不具有政治特权的庶族地主。这些个体农民和庶族地主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与中央集权王朝抗衡的。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如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推翻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在新建立的王朝中,他们也很难形成强有力的割据势力,这样有利于大一统封建王朝的建立和巩固。隋以后,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唐宋元明清等中央集权的封建大王朝,就是在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和庶族地主经济基础产生的。因此,北魏开始推行的均田制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是深远的。

四唐前期租庸调及杂徭杂征

唐代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以租庸调为主的各项赋役制度。租庸调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授田足额或是不足,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及服一定的徭役。具体是: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丁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称作“输庸代役”。如国家需要加役,即在每丁服役的二十天外,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如出现水旱虫霜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是一种人丁税剥削,即只问丁身,不问财产。“输庸代役”应与唐代商业经济的发展有关,从某种意义上看也是对生产力的一种解放。也就是说,农民有较多的时间自由自主安排生产,封建国家对其的束缚也相对减弱,从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为了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政府每年一造计账(有关具体情况和数额的簿册),三年一造户籍,并以此作为推行的依据。另外,唐朝还规定:凡庸、调之物,仲秋敛之,季秋发于州,租则准土地收获物早晚敛之。仲冬起输,孟春纳毕。

在租庸调之外,唐代赋役还有杂徭和杂征。其中杂徭,亦称色役,名目颇多,大致有:

1.守护陵墓人。都是征发陵墓附近的下户充当,每年分四番轮值。

2.内外职事官五品以上营墓夫。内职事官,指在朝任实职的京官;外职事官指在地方任实职的地方官。无论京官外官,五品以上在唐属高级官吏,这些人死后的墓地,要征发附近丁男守护,每人加役十日。

3.防阁。为京师文武职事官服役。

4.白直。为州县官吏服役,每年分两番轮值。

5.执衣。为州县官及在外监官服役,以中男充当,每年分三番轮值。

6.士力。为各亲王府服役。

以上所谓防阁、白直之名,已见于南北朝,大概如后世的胥役。唐代杂徭后来改为纳钱代役。仪凤三年(678年),唐曾诏令王公以下,百姓以上,一率每人出钱以充防阁、庶仆、胥士、白直、折冲户仗身等料。杂徭,往往征用较多,折钱也相当可观,如天宝五载(746年)敕中说:“郡县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约计一载破十万丁以上,一丁每月输钱二百八文,每至月初,当县征纳,送县来往,数日工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15]

唐前期的杂征,主要指户税和义仓,其中义仓或称“地税”。

户税,是按户征收的资产税。武德六年(623年),令全国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征税。贞观九年(635年),改为九等征税。长安元年(701年),诏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到天宝年间(742年-755年),全国户税收入每年约得二百余万贯。到大历四年(769年)制户税普遍增加税额:上上户四千,每等减五百,至下中户则七百,下下户五百。现任官亦得纳税,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如一户有人数处做官,或有数处田庄,须按官品、资产所应定的户等在各处纳税。百姓有行铺、邸店、炉冶等,按本户等加二等纳税。在异乡居住的卸任官吏、寄庄户从七等户税,寄住户从八等户税。其他诸色浮客及暂时寄住户等,均在居住地依八九等户纳税。这样,户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大。

关于唐代户分九等的差别,主要是与征收户税有关,但也不尽然,其与租庸调征收也有一定的关系。如《通典》卷6《食货典·赋税下》载江南折布下注云:“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六丈)一丈,九等二端二丈。”由此可知,租粟折布征收,随户等而有所不同。

义仓,先是北齐以来各地方为防灾荒而设置的粮仓。按北齐制度,率人一床纳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到隋开皇五年(585年),依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差等,储之里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16]。到唐贞观二年(628年),戴胄献议仿隋制立义仓,于是户部尚书韩仲良奏定王公以下,天下垦田,亩纳二升,粟、麦、粳、稻,各依土产,贮备凶年。从此,义仓税成为国家的一种正式税收。当时,还根据受田数等具体情况,造青苗簿,按簿征收。到永徽二年(651年),鉴于义仓税按实际田亩征收非常劳烦,敕令按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但从现存史料看,到唐玄宗统治时期,义仓税仍按实际田亩征收,只是无田商贾户及受田不足户,才按户征收,其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一石,至中中户一石五斗,至下中户五斗,下下户免。

义仓之粟本是储存以备荒年,不得移作他用,但唐中宗以后,国家财政困难时,往往移义仓存粮来填补政府的亏空,义仓粮的名称也改称为地税。天宝八年(749年),全国义仓贮粮达6317万余石,比正仓贮粮还要多三分之一,可见地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之后,地税额不断增加,唐广德元年(763年)开始,一年两征。如大历五年(770年)三月,唐政府下令:“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17]随着税额的增加,地税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除上述外,唐代还征收传驿税,外官月料税等。不过官员月料在唐后期非常复杂,另作专章论述。

五刘彤的理财言论和第五琦、刘晏的理财措施

唐朝到玄宗统治时期,财政方面出现了一些响人耳膜的呼声和引人注目的改革变化,这其中值得称道的是刘彤的理财言论和第五琦、刘晏的理财措施。

先说刘彤。北周时期,盐池、盐井由国家控制,到隋开皇三年(583年)开禁,任百姓使用。入唐以后,国家对盐业没有特别强制的措施,各州所营盐铁虽有官课,但中央似乎不大过问。到唐玄宗开元九年(721年),左拾遗刘彤上《论盐铁表》要求加以改革,文曰:

然而古费多而有余,今用少而财不足者,何也?岂非古取山泽而今取贫民哉!取山泽则公利厚而人归于农,取贫民则公利薄而人去其业。故先王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职,轻重有术,禁发有时,一则专农,二则饶国,济民盛事也,臣实为当今宜之。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木为室,丰余之辈也;寒而无衣,饥而无食,佣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夺丰余之人,蠲调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所谓捐有余而益不足……然臣愿陛下诏盐铁木等官,各收其利,贸迁于人,则不及数年,府有余储矣,然后下宽大之令,蠲穷独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

其主张是说,国家收入要靠国营事业。就其理论而言,颇与近代相似,在当时实有超前意识,见解当在同时代人之上。不过,当时唐正进入了繁荣强盛期,这种进一步求强图富言论并不会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唐玄宗曾就此令姜师度、强循等制定办法施行,但终因沮议者多,盐铁业未由中央收管。

安史兵变以后,唐王朝的统治秩序被打乱,国家财政陷入了崩溃的境地,于是增辟农业税之外的财源就显得十分迫切。刘彤的由政府垄断经营盐铁木等山泽之利的建议,终于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年),盐铁转运使第五琦根据刘彤的理财思想,借鉴平原太守颜真卿“以钱收景城郡(今河北沧州市)盐,沿河置场,令诸郡略定一价,节级相输,军用遂赡”的笼取盐利赡军的成功做法,奏请“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18],将食盐的产销环节全部控制在政府手里,对食盐实行了辜榷制度。与此同时,盐价也由每斗十文提高到一百一十文。结果是,政府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益,榷盐之利年收入达四十万贯左右,史称“人不益税而国用以饶”[19],从而缓和了政府财政的紧张状况。

第五琦的榷盐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最大的弊端在于全面垄断了食盐的产销环节,使政府不得不广置专卖机构并增派官吏管理,致使机构臃肿,奸蠹滋生。时间长了,损耗增多,榷利收入也受到了影响。唐代宗大历元年(766年),朝廷又以刘晏主管东部海盐专卖事务,对第五琦盐法进行了系统的改革。主要做法是,精简盐政机构和冗官冗吏,改政府统购、统销食盐为政府在产地统购食盐,再以榷价批发给商人,由其运往各地零售,将政府从繁琐的食盐运销事务中解脱出来。

刘晏主盐务时,政府收入大增,初年盐利约六十万贯,后来逐渐增加到六百万贯,占当时国家财政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极大地缓解了唐朝的财政窘境。

除对盐法进行改革外,刘晏还整顿漕运和推行常平法,其中又以漕运为重。

安史之乱使黄河流域的经济遭到了极大的破坏,藩镇割据使唐中央的赋税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唐王朝不得不依赖于江淮财赋。这样,通过运河输送江淮财赋的漕运就成为唐王朝的生命线。在这种情况下,刘晏对漕运也进行了改革,主要做法是:疏浚河道,训练漕卒,在扬州制造坚固的运船,并将每十艘组为一纲,分几段路程节级向关中运送粮食。此前,由于运输不得法,漕粮损耗较大,损失至少有两成。刘晏整顿漕运后,情况大为改观,“每岁运谷或至百余万斛,无斗升沉覆者”[20]。史称刘晏善于理财,长处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点:

1.募人及时传递四方物价,能在四五日内知道发生的变化,从而较早掌握信息,先行一步,使依靠囤积货物想卖高价钱的人,难以得手。

2.所用多为资历浅、没有什么靠山背景,且又有才干的人,这些人富有朝气,工作努力,又不敢为非。

3.办事敏速,不错过机会,不拖延误事。

刘晏之后,李巽领度支盐铁使,“掌使一年,征课所入,类晏之多岁,明年过之,又一年加一百八十万贯。旧制,每岁运江淮米五十万斛抵河阴,久不盈其数,唯巽三年登焉”[21]。李巽执掌盐铁时,其成就超过了刘晏。史书中未记载李巽在制度上有何创新,即使是谈到李巽主持盐务时也只是说:“榷筦之法,号为难重,唯大历中仆射刘晏雅得其术,赋入丰羡。”[22]可能李巽主持盐务是沿袭了刘晏的做法,而青出于蓝胜于蓝。李巽之后,无人为继,盐政收入出现滑落。不过应注意的是,安史之乱以后,榷盐之利在国家财政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六唐后期的各种杂税

早在安史之乱前,统治者对人民的剥削已经很重,当时赋税除正常租庸调外,往往又巧立名目,多方榨取,如籍富户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或州县取富人督槽挽,谓之船头;主邮递,谓之捉驿;税外横取,谓之白著,等等名目,弄得人民无法生活。安史之乱以后,唐政府除通过变革盐政增加收入外,还扩大征税范围,聚敛钱财,其要者如下:

1.茶。茶树的发现和利用在我国已经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了,到唐代饮茶之风逐渐兴起,茶叶的生产和加工逐渐成为农副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一个重要部门。唐玄宗时綦焸著《伐茶饮序》,代宗时陆羽著《茶经》,标志着饮茶进入一个兴盛阶段。贞元八年(792年),因水灾,诏令减税。当时财政困难,诸道盐铁使张滂筹划抵补的办法,于是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必经之路,设卡定三等时估,十分税一,这是茶收税之始。大和九年(835年),从王涯议,设榷茶使,由官收茶自己制造,但不久即作罢。

中唐时期,由于饮茶成风,回纥入朝时经常驱马换取茶叶。由此,我国内地茶叶开始销往漠北地区。

2.酒。唐以前的历代统治者对平民造酒、饮酒多采取禁止的政策。相传仪狄酿酒,并献给大禹。禹尝后虽觉甘美,但认为于治国不利,就禁绝酒,同时疏远仪狄。汉代法律明确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23]三国时,曹操虽然很爱饮酒,并写过“对酒当歌,人生几何”的名句,但因为年饥乏谷,也采取禁酒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