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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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隋唐五代时期的经济制度(3)

隋代经济发展,粮食充足,酒禁开始放宽。到唐代,统治者不但不禁止百姓饮酒,而且还把百姓饮酒看作是“政和民乐”。整个唐代,非经丧乱,粮食奇缺,从不禁酒。唐至广德二年(764年),始敕诸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大历六年(771年)又分酒店为三等征税,至建中元年(780年)作罢。建中三年(782年),开始对酒实行专卖,当时称为“榷酒”。所谓“榷酒”,也称“榷酒酤”、“酒榷”,是指汉以后历代政府所实行的酒专卖政策,又泛指一切管制酒业取得酒利的措施。

“榷酒”始于西汉天汉三年(前98年),以垄断酒的产销。始元六年(前81年)改征税。王莽时官酿酒卖,但不久取消。东汉至唐初不甚注意酒利。北周末曾一度置酒坊收利。唐建中二年实行“榷酒”时,所采取的措施有:①政府设酒店专卖。②卖曲(酒母)。③榷酒钱,即对酤户及酤肆征酒税。④将榷酒钱匀配于青苗钱上按亩征收。⑤每斛收直三千,米虽贱不得少于二千,委州县综领,唯京畿免榷。贞元二年(786年),京师长安也推行榷酒,每斗榷酒钱百五十文,然也有榷曲而不榷酒的地方。

3.青苗钱及地头钱。唐中叶田赋的附加税,因在所种粮食未成熟前征收,故名。广德二年(764年),百司俸料不给,初令诸州征青苗钱,每亩十文。大历三年(768年)又加五文。此外又有地头钱。大历五年(770年),两项合征,每亩共三十五文。大历八年(773年),京师照诸州例,每亩只征青苗钱十五文。两税法实行后,青苗钱并未废除,至贞元八年(792年),京师每亩又增收三文。

4.借商钱。在唐以前即有,北齐时期曾科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唐肃宗时,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特遣御史分赴江淮、蜀汉,籍豪商富户家资,所有财货畜产,十收其二,称为“率贷”。建中三年(782年),两河用兵,支出浩大,每月花费计百余万缗,府库所存仅能支数目。当时韦都宾等建议,货利所聚,皆在富商,请令富商出钱万缗,并借其余以供军。朝廷采纳这一建议,试行于京师地区,约罢兵后以政府公钱还。唐后来还有仿此者,如乾符五年(878年)在太原借商人助军钱五万贯文。

5.屋间架税及除陌钱。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因军费不足,判度支户部侍郎赵赞奏设两种杂税:①屋间架税,大致类似于后世的住房税。按其规定,两屋谓之一间,屋又分三等:上等每间出钱二千,中一千,下五百。隐匿一间者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取于犯家。②除陌钱,大致类似于现代的印花税。早在东晋时,买卖牛马、田宅、有文券者率一万输值四百,无文券者约收百分之四,当时称之为散估。唐德宗建中四年规定,凡公私支付和买卖,每缗(一千钱)官留二(或作三)十文,后增至五十文;如物物交换则折钱计税。由官给牙商印纸,使其登记收税;不经牙商的交易另给私簿报税或自行报缴。偷逃税款一百文的没收缗钱,二千文的还要受刑杖六十。检举者给赏。税法实行后,牙商专横,勒索中饱,民怨沸腾。后泾原变兵即是以废除这些苛杂为号召,朝廷被迫废除。

安史之乱后,课税的项目增加了很多,但政府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官从中贪污所致。当时,对新增加的税种没有严格的制度加以约束,地方官收税以后,假公款以为进奉,有所谓的日进、月进等,进奉于皇帝本人的愈多,上交给国库的就愈少。当时的节度使非常富有,但节度使并不能耕织,一定是剥削百姓得来的。他们把征到的税,拿出十分之二三,上交给皇帝,皇帝见到后往往大喜,那十分之七八就不再过问了。换句话说,这种做法实际是放开让地方官去贪污,以致吏治腐败,财政不理,民生益困。节度使如此,节度使以下的其他官吏便可想而知。官吏如此,土豪、富户对农民的剥削必当是很重的。

七推行两税法

均田制瓦解,农民大量逃亡,唐财政所依赖的租庸调剥削便愈来愈难以维持。安史之乱以后,为了弥补财政亏空,不断出台很多新的税收项目,使赋税制度越来越混乱,造成了“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24]的局面。为了整顿这种混乱局面,保证中央政府获取足够的税收,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实行了两税法。两税法是在先前地税和户税基础上的一次税制改革,具体做法是,废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因称两税法。当时杨炎对两税法的内容阐述如下: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25]

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实行了四百余年的租庸调制的终结,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

首先,租庸调制是“以丁身为本”。也就是说,政府征收租调,主要是依据成丁的男子,而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或资产征税。舍人税地税资产,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有所减弱。这样,农民自身的自由增多了,从而给其生产积极性增加了活力。

其次,按租庸调制规定,富人和穷人、官员和百姓所负担的赋税是一样的,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但两税法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26]。也就是说,富户、地主要多交税,少地的农民就少交税,没有土地而租种别人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做是比较合理的。

再次,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受田的流亡户,因不编入户籍,也就不去纳税。而两税法是“唯以资产为宗”,也就是说,每个人只要有资产就必须纳税。这样,所有的人,无论是主户、客户,无论是官僚、富商、地主都得纳税,从而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旧唐书·杨炎传》载:两税法实行后,“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也就是说,两税法实行以后,政府管辖的人口、土地、赋税都得到了增加,对人民的控制也得到了加强,官吏贪污的情况也得到了遏制。就人口而言,两税法实施以前,唐中央控制一百二十万户。两税法实行当年,唐朝廷曾派使臣到各道按比户口,得土户一百八十余万,客户一百三十余万,检括出隐户近二百万户。国家控制的人口多了,收入自然也就增加了。以税钱为例,推行两税法之前,唐财政收入为一千二百万贯,其中还包括一半的盐利。而两税法实施后,“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27]。也就是说,财政收入较前增加了一倍以上,这样,唐中央的经济收入大大增加了。

不过,也应该看到,两税法的实施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

1.唐后期战争频仍,政局动荡,军费支出浩大。在这种状况下,两税法中的“量出制入”便成为统治者加重剥削进行搜括的借口。如两税法实施后不久,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请在本道两税钱中每千加二百。对此,唐德宗不仅准奏,而且还通敕各道都加税二百文。后来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奏请加税十分之二,也得到唐德宗的允准。此外,当时各道用权宜名义加的税,事毕并不取消,实际成了永加。各地所谓的“月进”、“税外方圆”、“用度羡余”等,都是一种非正式加税。

2.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对此,唐还规定了考核地方官的四条标准:增加户口、开辟田野、增长税钱、先期缴纳。这样,地方官为了取得政绩,想方设法诱邻境百姓逃入本境,以示人口增加,政治良好,流民复业。如是人口减少,也要保持虚数,即将税额摊派给土著户,严厉催促,表面上保持人口和赋税数额,只能增加,不容短少。在这种情况下,百姓往往被逼得卖儿卖女,家破人亡。

3.两税法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也就是说,税率以贫富定等级,资产多的税多,资产少的税少。仅就规定而言,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实际情况是,贵重的资产藏起来,别人看不见,农民的田地和田地上的收获物却无处可藏。同样是田地,有权有势人的田地,官吏未必敢实查,也就是说能逃税的,一般百姓的田地很难做假,是不可能逃税的。

4.两税法规定,“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在“郡县税三十之一”。也就是说,商贾资产三十税一应该说是较轻的,与种田农民相比,谈不上什么负担均等。再说商贾往往流动做生意,贵重的商品很容易藏起来,这样,很难如实征收他们的资产税。

5.按两税法规定,所交赋税都是要用钱计算的。也就是说,农民所产的是粟帛,而官府收的是钱。这样,农民必须把粟帛换成钱。两税法实施初期,物重钱轻,但后来物价跌落,农民实际纳物就要增加。如初定两税时,一万钱三匹绢,到后来发展为一万钱六匹绢,纳税人所交的钱数不变,但用以换钱的绢却增加了一倍,实际上纳税人所纳的税增加了。此外,当时官府还有很多巧取于民的方法,如和市、宣索、进奉、折纳等。其中宣索就是皇帝派宦官到某地索某物;折纳就是官府以物品恶劣为由,压低缴来的物价。总之,当时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想着办法巧取豪夺老百姓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的负担不断增加。

6.两税法规定,“丁额不废”,“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也就是朝廷为了保证税收规定了一个田和丁的基数,使征收额不能少于此。这样,怎么才能做到呢?就史实而言,其实就是摊派。《新唐书·食货志》中说:“税取于居者,一室空而四邻亦尽。”也就是说,有一户逃亡,官府就将逃亡户的税摊派给四邻,四邻因负担加重也只好逃亡。于是使政府所控制的人口日益减少。逃亡的人在社会上游荡,成为一种不安定的因素。

7.两税法规定,实行两税法后,其他赋税科目全部废除,敢在两税外多加一文,以枉法论。对此,前文已经说过,两税法制定后,加税不断,所谓不多加一文之说,不过是空话而已。

还应注意的是,唐后期藩镇割据,这些割据的藩镇所收来的赋税是不入于朝廷的,而朝廷所控制的州县,其所收来的赋税又分为上供(交于朝廷者)、送使(送节度观察使者)和留州(留本州支使者)三个部分。这种情况下,唐朝廷要供自己享乐,又要养活大批军队,支付众多官员的俸禄,加重对人民的剥削是必然的。

总之,实行两税法后,人民的负担仍然很重。对此,白居易在《重赋》一诗中说:“国家定两税,本意在爱人(民),厥初防其淫(加税),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由此不难看出,两税法实行以后,官吏仍然肆意搜刮老百姓,老百姓的负担仍然非常沉重。

再应提及的是,唐代已经有对入境外商的征税,《新唐书·西域传下》称:“开元盛时,税西域商胡以供四镇,出北道者纳赋轮台。”“轮台”,一作仑头,在今新疆轮台县东南。由海路来者,我国现存史书中没有记载,但据阿拉伯人所传,当时唐地方政府收外国输入货物的十分之二,取之厚而不必都归公。这样,到东南沿海一带做官的人大都非常富有,原因就在于此。

八隋唐五代时期的钱币

魏晋南北朝时期币制紊乱,数量不足。隋统一全国以后,统一和增铸货币就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隋书·食货志》称:“高祖即受周禅,以天下钱货轻重不等,乃更铸新钱,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重如其文,每钱一千重四斤二两。”这种钱很快推行天下,使钱币得以统一。但不久,又诏汉王谅在并州立五炉铸钱,晋王广在江南置十炉铸钱,蜀王秀在益州置五炉铸钱。一时民间也纷纷私铸,钱币陷入了混乱之中。鉴于这种情况,朝廷下令整顿,并对私铸者施以重刑。几年后,私铸止息。隋炀帝即位以后不久,天下大乱,私铸又起,钱币再次陷入混乱,直至隋朝灭亡。

唐朝建立以后,主要是沿用隋朝的五铢钱。武德四年(621年),废五铢钱,推行开元通宝钱,并于洛、并、幽、益等州置钱监,秦王世民、齐王元吉各赐三炉铸钱,裴寂赐一炉铸钱。同时,严刑禁私铸。第二年,又于桂州置监铸钱。新钱大小轻重适宜,民以为便,但不久,盗铸又起,钱又陷入混乱之中,朝廷屡禁不绝。唐乾封元年(666年),又造乾封泉宝钱,与旧钱并行,周年之后废旧钱。当时,新钱一文,当旧钱十文,这样引起米帛增价,商贾不行。之后,朝廷多次整顿钱币,也没有什么好转。玄宗天宝初,长安、洛阳地区用钱稍好,米价丰贱。但不久,钱币又陷于混乱。随着安史兵兴,钱币更加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