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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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我国早期的经济制度(2)

另,关于井田制,《周礼·小司徒职》中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田事,而令贡赋。”由此推测,井田制在当时是有着一种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而其管理层中的一些名称,如“县”、“都”等,对我国后来的行政区划名称有着深远的影响。

当时,与井田同时存在的还有畦田。《九章算术》中载有圭(同畦)田求广从(纵)法,有直田截圭田法,有圭田截小截大法,凡零星不能成井之田,均以圭法量之。由此可以推知,井田是可连成片的大块田地,圭田是划取井田后余剩的土地。

也有人认为,井田是平地之田,畦田是高下不平之处的田地。理由是,后代建城,为寻求交通便利,所以一定选在平坦之地;而古代注重防守,所以城市一定要筑在险峻的地方,即所谓“王公设险以守其国”[1]。“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2],也就是说,远古民有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区别。征服者一定要选择险峻之地筑城而居,而让被征服者居住在四面无险可守的平坦之地,从事耕耘。由此推知,井田是被征服部族在平地上耕作的田地。之所以划成井田,主要是便于征服者进行管理和计算剥削量。除对被征服的部族进行剥削外,当时的统治者还对本部族的劳动人民进行剥削,即所谓“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3]。这种圭田可能就是征服者本部族内劳动人民耕种的田地。既然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田地,那可能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剥削办法,即前文引述孟子所谓的“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又朱熹在《孟子注》中称:“圭,洁也,所以奉祭祀也。”据此可以说,圭田是统治阶级的私田。《礼记·王制》中又称:“夫圭田无征”,可能某时或某种情况下,国家对圭田是免税的。

就现存古文献而言,除上述观点外,还存在其他说法。如讲到井田之外的零星田地时说:“余夫二十五亩”,并未以圭田称之,可能当时情况复杂,井田、圭田之说并不能概括全部情况。

四税、赋、役

我国历史上,稍晚于贡、助、彻的赋税制度是税、赋、役。

税大致包括两种:商税和田税。就商税而言,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人类社会早期,山林湖泊为公有,并无所谓赋税之说。虽也设关卡,但属于防务性质,即孟子所谓“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4],而不是用以收税的。早期的商人主要是交换多余的产品,买进缺少或精良的产品。当时民风质朴,人们所求取的也大都是生活必需品,商人能带这些东西来是求之不得的,哪里会有征税的道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商人在物品交换中获得了较为可观的商业利润,于是通过关卡、市场管理分取商人的利益,开始了对商人的征税。此外,随着国家的产生,统治者对山林湖泊等拥有了控制权,这使他们可以通过行政的手段向取用者征收一定的钱物。在这种情况下,对山林湖泊的征税也就逐渐开始了。

田税是在土地制度产生之后形成的税制。我国早期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而我国早期的贡、助、彻,就是主要建立在井田制之上的征税制度。如前文所言,贡的征收办法是“校数岁之中以为常”。所谓的“数岁之中”,指的是土地若干年收获物的平均数。助的征收办法是指借助民力助耕公田,而彻大致兼有贡、助两者。总之,贡、助、彻都是基于土地的税制,也就是基于当时的土地制度——井田制而言的。井田制瓦解以后,与井田制相关的税法就不存在了,于是就开始根据土地的实有数而征税。这样,到周定王十三年(前594年),鲁国季孙氏掌权时颁布了“初税亩”的法令,对所有土地一律按亩征税。初税亩的出现开了后世税制的先河,在我国税制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应注意的是,在我国古代社会早期,除井田制外,还存在着其他不同种类的田制。《周礼·地官司徒》中记载说:“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一。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者,出夫家之征。”对其中所言田地,《周礼注》曰:“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蓏之属,季秋于中为场。樊圃谓之园。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士读为仕。仕者也受田,所谓圭田也。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公邑,谓六遂余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乡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畺,五百里王畿界也。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园廛亦轻之者,廛无谷,园少利也。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民虽有闲无职事者,犹出夫税、家税也。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从车辇,给徭役。”

《周礼》是战国时代的作品,是搜集周王室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制度,加入儒家的政治理想,增减排比而成的汇编。从上引来看,所讲田制比较杂乱,应是战国时期土地制度各国各地不一的反映。这些土地制度并不可能都产生于战国时期,而是逐渐演化来的。由此可推知,在早期的井田制之外,确实存在着井田地的补充形式,田税也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征收的。

再说赋。《汉书·食货志上》云:“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虞衡之入也。”“税”字从“禾”,源于对田地出产物的征收,并在这种征收的启发下,逐渐对工商也进行征税。而“赋”字从“武”,则是为军队或军事的费用而征收的。《左传·隐公四年》云:“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卫国之愿也。”对此,服虔注曰:“赋,兵也。以田赋出兵,故谓之赋。”

关于古代的军队编制,《周礼·夏官司马》中的记载可作参考,文曰:“凡制军,万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

关于军赋的征收情况,后世注说不一,要者有二——其一谓:“十井共出兵车一乘”;其二谓:“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备,谓之乘马。”古代诸侯国较多,其间实际情况当有区别,也应比较复杂。据其注说推测:早期的军赋出于田地,但又有别于田地税的征收。

就前文所述,征服者居住于有山溪之险的中央区域,称为乡。相传,周代每乡一万二千五百家,乡里的居民要服兵役。被征服者居住于四周的平坦地区从事耕作,称为遂,亦作隧,一般情况下不服兵役。所以按《周礼·夏官司马》记载,乡列有出兵之法,不列有田制,而遂列有田制,而不列出兵之法。

最后是役。社会事务中,有些事情需要征发民众共同去做,称之为役。古代的役主要分两种:兵役和劳役。就兵役而言,主要指防守边疆。《诗·小雅·采薇序》云:“命将率遣戍役以守卫中国。”就劳役而言,主要是指力役和其他杂役。

注解:

[1]《周易·坎卦彖辞》。

[2]《孟子·公孙丑下》。

[3]《孟子·滕文公上》。

[4]《孟子·尽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