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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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春秋战国时期经济制度的创建与变革(1)

一春秋战国间经济制度的变革

我国古代政权有“乡”和“遂”的区别,被称为“乡遂制度”,也称为“国”和“野”对立的制度。国是指都城及其周围地区,主要居住着奴隶主和为他们服务的奴隶。都城的近郊往往分成一些称为“乡”的行政区域,住着奴隶主阶级的下层或自由民,统称为“国人”。国人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并需充当甲士,也即作战的士兵,是奴隶制国家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野也称“鄙”或“遂”,分布于都城的四周,居住的人称为“庶人”或“野人”,庶人和野人是当时井田上的主要劳动者。

与井田同时并存的有多种田地,但还有一种主要的田地我们没有提到,这就是籍田。籍田亦作“藉田”,是我国古代征用民夫耕种的田地。相传,天子籍田千亩,诸侯百亩。每逢春耕前,由天子、诸侯执耒耜在籍田上三推或一拨,称为“籍礼”,以示对农业的重视。

到西周后期,以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变化。由于广大奴隶和平民的反抗斗争,奴隶主在王畿之内已经无法迫使平民到籍田上集体耕作,周宣王时不得不废除籍礼,即所谓“不籍千亩”[1]。

春秋时期,井田的耕作也发生了变化。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如春秋初年的齐国“甫田”,也就是大田、公田,已经是野草丛生;《诗·齐风·甫田》所谓“维莠骄骄”“维莠桀桀”(“骄骄”“桀桀”都是形容野草丛生的样子),其中一再强调的“无田甫田”,也就是说“不要去耕种大田、公田”。陈国的情况也不好,所谓“垦田若蓻”,也就是说田在草间,到成熟的季节而没有收获(“蓻”是野草丛生的意思)。这些说明井田制的没落和瓦解。

井田制的瓦解,除表现为“公田不治”外,还表现为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不断增多。前645年,秦在韩原(今山西河津县东)大败晋军,晋惠公被秦军俘虏。晋国为了挽救战败的局势,采取了“作爰田”和“作州兵”两项措施。“作爰田”中的“爰田”也作“辕田”,“爰”和“辕”都是指变易的意思。“作爰田”就是“赏众以田,易其疆畔”,也就是承认国人已经开垦的私田为合法,承认他们为开垦私田而新变动的田地疆界。“作州兵”中的“州”是指国和野的中间地带。国人原来都生活在“国”的区域内,野人都生活在“野”的区域内。为了开垦私田,有些国人和一部分野人就到“州”的区域内去开垦荒地。作州兵就是既然承认民众在州里开垦荒田的合法性,也就要求他们同国人一样负担军赋,其目的就是使军队扩大、增强。晋国当时之所以采用这两种措施来振兴实力,说明井田之外新开垦的私田数量已经很多。

井田制瓦解的同时,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逐步确立的过程。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分散的个体劳动取代了在井田或籍田上的集体耕作。进入战国以后,这种情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当时所谓“五口之家”、“八口之家”的小农已经普遍存在。井田之外开垦的私田逐渐增多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也就随之产生了。

二封建经济制度的萌芽

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实行按亩征收的制度,说明当时鲁国私田的数量已经较多。实行按亩征税,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但这样做客观上公开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以及占有者对私田的所有权。到春秋晚期,中原各国都已经采用了对土地按亩征税的制度。

春秋战国之际,地租的征收已经很普遍,农夫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实物地租,如《墨子》书中说:“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地租体现着土地占有者和耕种者之间的租佃关系,也即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

随着征收地税办法的推行,征收军赋的办法也开始改变。郑国的子产“作封洫”(“洫”指田间的水道沟渠,“作封洫”即变动原井田间的水道沟渠),对私田开始征税;第六年,即前538年,又“作丘赋”。鲁国在实行“初税亩”以后的第四年,即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计算井田的单位,可引申为地区单位。军赋原来是按井田的数目来征收的,“丘赋”和“丘甲”就是改为按地区范围来征收,这种办法也称为“丘役”。到春秋晚期,中原各国已普遍采用“丘役”。秦国的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直到前408年才实行“初租禾”,比鲁国“初税亩”要晚186年。从鲁国实行“初税亩”到秦国实行“初租禾”,是封建生产关系在奴隶社会母胎内的生长、成熟时期。

三封建经济制度的建立

春秋后期,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成熟,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随着奴隶制经济基础的日益瓦解,一部分人从奴隶主阶级中分化出来,成为新兴地主阶级,其代表如鲁国的三桓、晋国的六卿、齐国的田氏等。

鲁国的三桓,是指季孙氏、叔孙氏和孟孙氏,他们首先在鲁国通过“三分公室”和“四分公室”取得了政权。与此同时,他们采用了封建的剥削制度,如季孙氏在自己领管的地区采用征税制,并做到“尽征之”。之后的叔孙氏和孟孙氏也都采用了“尽征之”的办法,鲁国国君在经济上靠三家进贡来维持。

晋国的六卿是指赵氏、魏氏、韩氏、智氏、范氏和中行氏,他们各自废除了“步百为亩”的井田制,代之以封建的田亩制和地税制。新的亩制以范氏、中行氏最小,每亩一百六十步。此外,智氏以一百八十步为亩,韩氏、魏氏以二百步为亩,赵氏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其中赵氏暂不按亩征税,其余五卿都“伍税之”,即采用按五分抽一的税制。赵氏的亩制最大,又不征收田亩税,这当然对地主和自耕农有利,因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吴国的孙武在谈到这一问题时,预料实行最小亩制的范氏、中行氏先亡,其次是智氏亡,再次是韩、魏亡,只有赵氏能最后留存下来,“晋国归焉”[2]。后来,历史的发展果然大致如孙武所料,范氏、中行氏、智氏相继灭亡,只有韩、魏、赵未亡。之后,“三家分晋”。这种局面是统治阶级内部兼并的结果,也是新兴地主阶级争夺政权的胜利。

与晋国六卿专政、兼并大致同时的还有“田氏代齐”。与奴隶主的残酷剥削不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田桓子采取了争取平民的措施,用大的“家量”(十斗一釜)借出,而用小的公量(六斗四升为一釜)收回;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控制物价,使木料和鱼盐海产的价格不超过产地的价格。田氏赢得了平民的支持,逐渐强大起来。田桓子之后的田厘子(一作陈僖子,即田乞)、田成子都继续用小斗进、大斗出的办法争取平民的扶持。田成子时还为群臣向君上请求增爵进禄,把布帛、牛肉分给士卒,从而争取到了人心,最后田成子为相,“专齐之政”,取得了齐国的政权。

此外,南方的吴国也实行了改革。比如吴王阖闾起用伍子胥为客卿,建立城郭,设置守备,充实仓廪,兴治兵革;起用孙武为将军,整顿和改革国政。孙武与阖闾的对话中,曾列举了晋六卿的经济改革状况,并对他们日后的兴亡作出判断,得到阖闾的赏识,从而“厚爱其民”。吴国在经济制度上可能实行了一些改革,吴王夫差时,吴国曾发九郡之兵,联鲁败齐。“九郡”之置说明吴国已经推行了郡县制。郡县制是与封建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可见,吴国也实行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封建经济制度。

越国在勾践时已经具有了封建社会的性质。如勾践曾重用范蠡、计然、文种等人改革内政,推行“舍其愆令,轻其征赋”,“裕其众庶”的政策,以使“其民殷众,以多甲兵”[3]。这里所说的“民”或“众庶”,不但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也是赋税、兵役的主要负担者,说明越国的封建经济在当时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此外,计然还上策勾践实行“平粜”法,以平衡谷价。丰年谷贱伤农,荒年谷贵伤末,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必须每石粟价“上不过八十(钱),下不减三十(钱)”,使得“农末俱利”[4]。

秦国的封建经济改革是在秦献公时期,即在实行“初租禾”后不久。前375年,秦国又“为户籍相伍”,把个体小农按五家为一伍的编制,编入户籍,以加强封建国家对人民的控制,同时推行县制以加强边防。

四封建经济制度相关问题概述

春秋战国之际,我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制度瓦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逐步确立。为了能对这一变化有深入的了解,现就相关问题概述如下:

1.春秋后期到战国初期,开垦荒地产生了很多地主,说明当时井田之外的荒地很多。由于管理失控,荒地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并逐渐被一些人大量拥有,从而形成了新兴的地主阶级。随着井田制破坏、瓦解,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性质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

2.井田制的前提是奴隶制王朝对土地的绝对拥有权,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是不能够买卖的。随着私田的出现,井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就可以买卖了。董仲舒曾说过:秦用商鞅变法,改帝王之制,废除井田,民得以买卖。不过就实际情况而言,商鞅之前的土地已经可以买卖了。又如,长平之战前,赵括的母亲曾说过,将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以买田宅。

3.由于土地的私有,各国政权将土地奖励耕战之士就很常见了。如吴起为魏西河郡守时,为了要攻克秦的小亭,曾悬赏上田、上宅。又如,商鞅变法后,秦国颁二十等爵以赏军功,也就是按军功大小赏给爵位,一级爵位可得田一顷,爵位越高的得田越多。

4.由于土地私有,“名田”制度也随之确立了。如商鞅变法规定:“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5],“名田宅”是准许土地所有者以个人名义占有田宅的意思。

5.各诸侯国建立地主阶级政权以后,有些地方还保留有奴隶制时代迫使人民进行集体耕作的习惯。这就是,在分配田地给农民“私作”的同时,迫使农民到国家直接管理的田地上“公作”。所谓的“公作”是一种旧的生产方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公作”必然会被“私作”所代替。《吕氏春秋·审分篇》中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

6.有些封建诸侯国还把一定数量的土地分授给农民,比如商鞅变法时曾实行“制土分民”的办法。具体做法是,改原来的“百步为亩”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仍然实行“百亩给一夫”的授田制度。分配到土地的农夫都要负担兵役,并要“以其受田之数”[6]交纳田租。

7.征税的内容各国并不一致。据孟子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据荀子说,有田野之税、刀布之敛、力役之征。当时,土地所有者大都雇人耕种,而佃农“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伍)”。此外,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称为“户赋”或“口赋”。这样,秦国的农夫既要按田亩交纳租税,又要按人口交纳“户赋”,并且服兵役和徭役,负担很重。仅就地税而言,情况较为复杂。地税大致包括禾稼(粮食)、刍(饲料)、稿(禾秆)等,规定一顷田要“入刍二石,稿二围”[7]。服兵役需自备衣服及费用,不准逃避服役。当时,隐瞒户口的叫“匿户”,逃避服役的叫“逋事”,已经服役而再逃走的叫“乏徭”,这些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8.“人”是赏赐的对象之一。《商君书·境内篇》中说:秦国规定,能斩得敌甲首一颗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又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也就是说:有爵者可以得到无爵者作为庶子,每一级爵可以得到一个庶子。平常情况下,庶子每月要给主人服役六天;当主人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庶子要随从服役,食粮由主人供给。

9.土地可以买卖。随着社会的发展,失去土地的人日渐增多,他们或成为耕种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伍)”的佃客,或流入城市做雇工或商店伙计。不过,当时等级观念很强,“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吕氏春秋·上农篇》)。这就是说,没有高级爵位,就不准私自佣工。

10.有赎替官奴婢的规定。秦律规定:可用两名壮男去赎替一名隶臣,可用一名壮男赎替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或年幼而没有劳动能力的隶臣,但不允许赎替做针线活的隶妾。当时官奴婢除被用于手工业生产外,还用于农业生产,用于筑城、畜牧和官府的各种差役。

五战国早期各诸侯国的经济制度变革

韩、赵、魏、齐、楚、秦等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以后,都曾利用政权的力量,先后不同程度地实行变法,其目的主要是出于封建统治的需要,出于征收赋税的需要,这样就需要建立与之相应的制度,其中与经济制度相关的部分大致如下:

魏国李悝的经济制度变革

李悝是法家,魏文侯任用其为相国主持变法。李悝的《李子》一书共有三十二篇,现仅存有农政、刑法两项可略寻其梗概。其中农政便是讲述经济制度的。

李悝在经济上主张“尽地力”,这是根据魏国占据中原,人口密度较高,地少人多提出的。这适合魏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实际,也是当时农民生产经验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