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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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明清时期的经济制度(1)

一明初户籍和赋役制度的建立

经历了元末长期的战乱,人口大量死亡,户口版籍散失。因此,明朝建立以后,必须建立一套适合于当时情况的户籍和赋役制度。

明洪武元年(1368年),政府制定了名曰均工夫的役民法。《明史·食货志》载其做法云:“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均工夫的特点不是按丁派役,而是按田计算,并主要施行于江南地区。

洪武三年(1370年),明又推行户帖制度,命户部“籍天下户,置户籍户帖”,具体做法是:“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男女田宅牛畜备载”;“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为了保证推行,又严“令有司各户比对,不合者遣戍,隐匿者斩”[1]。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又在户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以户为单位,登载各户的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田宅、资产,又按职业分人户为民、军、匠三大类。民籍包括一般应役户及儒、医、阴阳等户。军籍包括一般应军役的军户及校尉、力士、弓、铺兵等。匠籍为手工业户及厨役、裁缝、马船等。此外,还有灶籍,为制盐户。各户籍不能随意变更,违者治罪。黄册十年一更造,共四份,一份上送户部,其他布政司、府、县各存一份。送户部的册面为黄纸,故名“黄册”,也称“户口黄册”。黄册是当时征收赋役的依据,所以又叫“赋役黄册”。黄册严禁隐瞒作弊,犯者可处以死罪。黄册的编造奠定了明朝的户籍制度,体现着对户口的严密控制。

在编造黄册制度的同时,明朝还规定了里甲制度,即“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黄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此外”[2]。里甲民户要相互了解,相互作保。里甲制度是明推行黄册制度的组织保证,也是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单位。

户帖和黄册所登录的占田数额,虽严禁隐瞒,但隐瞒的情况仍实际存在。洪武二十年(1387年),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丈量土地,以一个粮区为单位,载明田亩方圆、四周界至、土地沃瘠和户主姓名等内容,并绘制成图。因所绘的田亩形状像鱼鳞,名为《鱼鳞图册》。

黄册、里甲、鱼鳞图册等制度,虽有因袭前代的地方,但较前代更为周密,是一套比较详备的户籍和赋役管理制度。通过这套管理制度,明政府把人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从而实现其赋税和徭役的剥削。

明代的赋税主要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制,田赋分“夏税”和“秋粮”两次缴纳。“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税物“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也就是以“米麦”为“本色”,以丝绢与钞折缴的称“折色”。洪武年间规定:“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江南、苏、松、嘉、湖等原张士诚占领地区,朱元璋因怒当地百姓曾坚守抗拒,“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亩税有二三石者”[3]。直到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这些地区才被准民田起科。

明代徭役分“正役”和“杂役”两大类。以里甲为单位所服的徭役为正役,到官府去应役的叫做“杂役”。杂役中又有“常役”,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侯、皂隶、弓兵等。又有“因事编佥,岁有增益”,如砍柴、运料、修仓、修河等。杂役中有很多是根据需要因地而设的。男子不满十六岁称“未成丁”,十六岁以上称“成丁”,当时规定“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徭役分力役(力差)、雇役(银差),其中又以力役为主。

徭役根据人户、丁口和产业的多少征调。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规定:全国府、州、县官都要以“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而役之”[4]。当时上等人户称“上丁”,大体为:人三丁以上,田粮十石以上;或虽只一二丁,又种田不多,但别有生计,衣食丰裕,仆马出入者。“中丁”为:人三丁以上,种田五石上下,躬耕足食者。“下丁”为:有一二丁,种田不多,力耕衣食不缺,或人只单丁,勤于生计,亦够衣食者。这仅是明初徭役制度的一般规定,后来也曾有过调整。再说在实际执行时,官府往往“放富差贫”,负担落在农民头上。

明初规定,田赋由州县官吏直接征收,纳粮人家要亲赴州县所在交纳,这样给地方亲民之官提供了侵渔百姓的机会。有的粮户往往不亲自去州县,而委托别人代纳,事后付一定的报酬,于是就产生了所谓的“揽纳户”。揽纳户往往勾结州县吏胥从中舞弊,政府禁而不止。揽纳户在宋、金时期就有,应与田赋征收实物及运输困难有关。可能是受揽纳户的启发,明洪武四年(1317年)实行了粮长制度,目的是“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5]。

粮长负责对田赋催征、经收和解运三个方面,其中又以解运最为繁重。为了使粮长能每岁运纳田粮,洪武六年(1373年)九月,明“诏松江、苏州等府,于旧定粮长下(每名)各设知数一人、斗级二十人,送粮夫千人”[6]。所经收税粮,有“存留”和“起运”两种,前者为留在本地的;后者为运交外地的。其中又包括“京运”和“对拨”两种情况。“京运”是运纳京师,责任重要,由粮长亲自押运。“对拨”是拨运到外地军卫充官军的俸粮。除此,粮长还要参加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等。明初粮长制主要施行于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和福建等地,占全国秋粮税额的一半以上。

明对粮长待遇优厚,有时甚至可能得到皇帝的赏赐和召见,也有升任朝廷官员的。设粮长本想是禁绝贪污,但贪污事并不鲜见。

二明初恢复经济的措施

明朝建立之初,社会经济残破,人口锐减,土地荒芜严重。对此,明开国皇帝朱元璋看得比较清楚,认为“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7]。为此,他采取了一系列安定社会、组织生产的措施,并蠲免一些地区的赋税徭役,勉励地方官员劝课农桑。在各项措施中,以奖励开荒、实行屯田和兴修水利最为重要。

明初政府专门设立司农司掌中原开荒之事。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凡是有力量开垦荒地的,“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针对开垦荒地所出现的产权纠纷,明专门制定一条法令:“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8]这一政策,解决了农民开荒的顾虑,对恢复当时的经济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屯田是明初又一项恢复经济的措施,计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并以军屯的成就最为突出。

军屯应始于明建立之前,当时朱元璋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民”,实行军屯。屯田将士“且耕且战”,屯田是为了解决军粮问题。朱元璋称帝后,继续实行军屯。军屯由卫所来管理,田地由卫所军士耕种,基本单位为“屯”。“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9]。大致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地肥瘠,地方缓冲为差”[10]。

屯田军要向政府交纳一定的赋税,叫做“屯田籽粒”。起先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地方是“岁征其半,余存自食”;有的地方是限田五十亩,出租十五石。朱元璋死后,征收额有了统一的规定。军屯对恢复明初残破的经济有着积极的作用。

民屯主要是指移民到宽乡屯田,或招募百姓或组织罪囚进行的屯田。明初,统治者曾多次大规模组织人多地少的“狭乡”居民到人少地多的“宽乡”去屯种,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当时恢复社会生产起了积极的作用。招募民屯种与移民屯种相仿,只是前者出于自愿,后者有一定的强制性,不过当时自愿应募的情况并不多见。徙罪囚屯田主要是去凤阳。如洪武八年(1375年),政府规定:“宥杂犯死罪以下及官犯死罪者,谪凤阳输作屯种赎罪。”[11]民屯关于每份屯地数额没有统一规定,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验其丁力,计亩给之”[12]。北方地区是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

民屯以屯为基层单位。一屯即一里,下分十甲,同于一般里甲制度。明政府对屯种之民往往给以牛种和农具。民屯在明代被划为官田,而“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十勺等于一合)”[13]。

商屯应属于民屯的一种特殊形式。明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度,商人把粮运到边防的粮仓,就可向政府换取贩盐的专利执照(盐引),之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盐,再到指定的地区销售,这套制度被称为“开中”法。开中法大致又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个步骤。报中是按规定把军需物资运到指定的地区,向政府领取盐引;守支是盐商领取盐引后,到指定盐场凭引等待支盐;市易就是盐商把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盐商雇人在边地屯垦,以便就地纳仓换取盐引,从而形成商屯。商屯供应了边防军粮,安定了一些流民,又开发了边疆地区,作用是积极的。

明初重视兴修水利,曾令各地方官等如有关于水利的建议,要立即呈报;反之,对不重视水利事业的官吏要加以处罚。当时政府还曾组织人民大规模兴修各地的水利工程。

明初重视经济作物的种植,曾多次下令鼓励麻、棉、桑、枣及漆树的栽培。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令益种棉花,率蠲其税”[14]。第二年又下令山东、河南农民,自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不论多寡,俱不起科”[15]。此外,地方官农桑方面的业绩,也成为考课的主要内容。这些政策的推行,有利于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尤其桑、棉、麻种植的扩大,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更为丝棉织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明初对工匠的管理,虽沿袭元代,但有所革改。如洪武十一年(1378年),“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时在京工匠凡五千余人,皆便之”[16]。手工业者由此获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洪武十九年(1386年),明政府定工匠轮班制,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议定,规定每三年或二年轮班到京应役的工匠为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由工部管辖。在京师等地固定做工的叫坐匠户,由内府内官监管。每月上工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月粮由政府支给。如因病不能服役的还可纳钱代役,其余时间可以“自由趁作”。这样,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明在商业方面与前代繁琐征课相比也有所清减,规定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17]。征税机构,在京的称宣课司,在地方的称通课司。洪武元年(1368年),“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18]。洪武十三年(1380年),下令农具及“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19]。

货币方面,明建立之前,朱元璋就曾铸大中通宝钱。明建立后又铸洪武通宝钱,凡五等:曰当十、当五、当三、当二、当一。当十钱重一两,余递降,当一钱重一钱。应天府置宝源局,各行省设宝泉局,以铸钱,严禁私铸。洪武四年(1371年),改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不过,由于铜钱质重价低,不便携带,商贾仍“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20]。

为了适应钱币流通的需要,洪武七年(1374年),明设宝钞提举司,第二年即造大明宝钞,命民间通行,同时禁以金银物货交易。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并给犯人财产。其分六等:曰一贯、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又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不过应注意的是,当时所发宝钞,没有贵金属或其他物资作钞本(准备金),也不控制发行量,这样无法保持币值。此外,印刷也不精致,易于伪造,从而信用低。后来不断贬值,到洪武末年即阻滞不行,如“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21]。宝钞在明朝可谓是昙花一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