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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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明清时期的经济制度(2)

三明永乐后继续恢复发展经济的措施

朱元璋去世后,朱棣抢夺了皇帝的宝座,仍继续执行朱元璋时期的社会生产政策。永乐元年(1403年),朱棣下令徙一些地区的富户充实北京,随即又赦免一些死罪和流罪犯人,令他们携家赴北平种田。此外,朱棣对兴修水利也很重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南北大运河的治理。元末以来,大运河多年失修,明初已是河岸冲决,河道淤塞,南粮北调主要由海运负担。对此,朱棣曾派宋礼、陈瑄两人对大运河进行治理,真正贯通南北。之后,明朝罢海运而专任河运。

封建生产关系在明代也有一些改变。元代地主和佃户之间等分甚严,而明朝规定农民和地主是兄弟辈关系,虽然是以地主为长,用封建宗法关系来统治农民,但较元代的主仆关系要放松。又元代类于“驱口”、“驱丁”的农奴,明初已没有了这种称呼,可见他们在元末的农民战争中得到了解放。明初,农民普遍都拥有一块耕地,“休养生息”政策的推行,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不过应注意的是,明为了保证赋税徭役的供应,对劳动人民控制极为严厉,不许百姓随便迁徙,如因灾荒或其他原因流亡他乡的,也要押回原籍入册当差。

就经济作物而言,明代棉花栽种已很普遍。明建立前,朱元璋即曾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22]。明建立以后,这一规定被推广到全国,棉花、布帛也成为国家赋税的重要部分。

手工业方面,明朝也有相当的发展。明代矿冶业分官营和民营两种。官营由政府派官员直接经营管理。民营要经政府许可,并向政府交纳课额。明代的官营矿业有金银铜铁铅等多种,并以铁矿的规模最大。官矿开采和冶炼采用劳役制,以户为单位向人民征调,一切器具也都出自民间。因此,民间视为重役,劳动者也没有生产积极性。官矿无利可图,屡停屡开,产量也不稳定。为此,明前期曾两次全面停罢金铜各官矿,令民得自采炼,呈现出明前期官矿趋向衰落和民矿逐渐发展之势。

关于课税。铜课不详,可能每年有定额指派。铅课变动幅度较大。铁课有总体上升趋势,说明铁产量在逐渐加大。明政府规定,铁课率为“每三十分取其二”[23]。银矿当时不许民间开采。民矿的产品,除上交一部分给国家作为矿课外,其余则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官矿产品为国家所有,主要用于军队、建筑、铸钱等方面。

明代制瓷业较前代有进一步提高。江西饶州景德镇是全国制瓷业的中心,有官窑和私窑之分,明初洪武年间有官窑20座,宣德时发展到58座。

明初制盐业官营,生产者称“灶户”,入灶籍,但也有的地方称“盐户”或“亭户”。明初的灶户很多是元朝遗留下来的,但也有从民户中拨充和因“罪”发遣煎盐的。灶户不准随便改籍。明代户部掌管全国盐务,户部之下,各产盐地设都转运盐使司(简称盐运司、转运司或盐司)。洪武年间,设有两淮、两浙、山东、长芦、福建、河东六个转运司,设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定盐井、五井等七个盐课提举司(简称提举司)。在这两个官衙之下,又设有分司、盐课司。制盐业最基层的单位称“团”,略同于民户中的里甲。

明朝盐课每年有定额,并具体落实到灶户。政府拨草场作为灶户煎盐时的燃料。灶户每煎盐一引四百斤(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给工本米一石。灶户的盐课称为“正盐”,剩下的称“余盐”。余盐也要送交政府,以二百斤为一引,官给工本米。私带盐出场及货卖处绞刑。明初盐课数额照元代定额下达,实际执行中其役不均。后来明政府改定盐课标准,规定“两淮、两浙各灶户,每丁岁办小引盐一十六引,每引重二百斤”[24]。全国共“大小引目二百二十余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各镇银三十万有奇”[25]。盐课收入“几与漕运米直等”[26]。也就是说盐课的收入仅次于田赋的收入。

在对外贸易方面,朱元璋时专以海防为务,绝少与日本官方往来,但经济贸易来往很盛,如宁波的市舶司就是对日本而设的。为了防止“倭寇”假冒日本使臣和商人,明实行“勘合贸易制”。所谓“勘合”也就是贸易凭证。永乐初,双方协定,每隔十年贸易一次,“人止二百,船止二艘”。宣德初,此规定又放宽到“人毋过三百,舟毋过三艘”。实际上,日本来中国贸易的船舶和人数远不止此,也没有遵守十年贸易一次的限制,而且在“贡物外所携私物增十倍”[27]。明时,日本输出的主要是扇、刀、铜、硫磺、苏木、漆器,中国输出的主要为银、钱、布帛、绸缎、陶瓷等。

明初对琉球、占城等国的“朝贡贸易”不作限制。明设市舶司管理中外贸易,曾先在太仓州的黄渡设市舶司,任官“提举市舶”。因太仓离京师南京过近,明政府不放心,于是移市舶司于浙江宁波、福建泉州和广东广州,并规定“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28]。为了打击私商的海外贸易,后明又罢泉州、宁波和广州的三市舶司,沿海对外贸易由地方长官负责,之后更形成所谓“唯不通商,而止通贡”的状况。

朱棣继位后,“依洪武初制,于浙江、福建、广东设市舶提举司”,“寻命太监提举市舶”[29],并不断派使臣外出,邀请南洋诸国来华进行贸易,一时对外贸易兴盛。不过,明政府实行的是对外贸易的独占政策,曾多次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但“私易货物”屡禁不绝。

明建立以后,与中亚的帖木儿帝国以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帖木儿帝国输往明朝的主要是马,其中官方是“一岁再至,以千计”,民间是“其国中回回又自驱马抵凉州互市”[30];其次,还有骆驼、玉石及刀剑等。明与之交换的主要为丝绸、瓷器等。

自视为“天朝上国”的明政权认为,邻国都应该向它“朝贡”,但洪武中期以后,前来进贡的国家越来越少。对此,明统治者是不满意的。朱棣称帝以后,社会经济富余,迫切需要开辟对外贸易的通道,于是派郑和多次远航亚非各国。其目的一是宣扬国威,二是招各国来朝,发展朝贡贸易,同时也带产品直接和各国进行交换。当时,郑和率领庞大的舰队曾七次下西洋,到达了亚非很多国家,促进了明与亚非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增进了与各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很多国家在郑和船队到达之后来明建立邦交和进行贸易。

四明中期封建剥削的加重

明中叶,商品经济发展,土地买卖频繁,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土地兼并。彼时,皇室、宦官和勋戚都凭借政治特权大肆掠夺土地,建立庄田。这些庄田大都是通过赏赐、投献、乞请、侵占、购买而来,其实质都是将官田和民田变为贵族的私田。此外,官僚地主也疯狂地兼并土地。随着土地的剧烈兼并,军屯和商屯也遭到了破坏。

军屯士卒对封建国家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明朝丁男一经被佥为军,要终身服役。此外,屯田军士所受的剥削还十分苛重,明太宗朱棣曾规定:“每军田一份,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31]这样,每份军田至少要收获二十四石,这个数额是很难达到的,如土地瘠薄或遇到灾年,完成定额更是不可想象的。后来所纳数额有所减轻,但实际变化不大。

一般佃农通常是有地才有租,有丁才有役,但屯军则要输无地之租,出双重徭役,即当屯军因种种原因抛荒或失去屯地时,要“包赔屯田籽粒”。再说屯军耕种屯田,是以丁应役的一种军差。洪武年间,正军是豁免一切差役的。但到永乐年间,“卫所府县都不遵承,仍袭故弊,私擅差役,如驱犬羊”[32]。之后,屯军额外派差越来越多。不仅如此,军屯还为权势所侵占,以至很多地区租税不供。明中叶时,军屯已是名存实亡。

商屯到明中叶时,也随着开中制度的破坏而破坏。当时,权贵官僚看到掌握盐引有大利可图,纷纷抢占盐引,转卖给盐商,从中牟利。据《西园闻见录》卷36载:“每岁户部开纳,方其文书未至,则内外权豪势家遍持书札,预托抚臣,抚臣畏势而莫敢逆,其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一二千引。”这种活动当时被称为“占窝”。占窝的目的是为了转卖,大致每千引卖百余两或七八十两,这种钱称“买窝钱”。明政府对此一再申令禁止,但收效甚微,从而直接影响了明政府的财政收入,于是改革成为必然趋势。在宪宗成化年间,开中商人始有折纳银者,但还未著为法令。孝宗弘治五年(1492年),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到百余万”[33]。这样,国家财政增多了,但商屯却因此迅速破坏。

军屯和商屯在明初军粮和军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遭到破坏后,政府需另拨军费,从而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也激化了社会矛盾。

明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掌握的税田数额大幅度减少。于是,明政府采用征收折色银的办法加重对农民的赋税剥削。明初田赋曾一度征收折色,后来即征收本色粮食。正统元年(1436年),明在东南一些地区征折色银,规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34]。之后,田赋折色征收的办法逐渐推行到全国各地区。赋税缴纳银子,较缴纳粮食省了运送之苦,但在实际征收时,政府更容易加重剥削。

当时,乡绅、豪强还往往采用“飞洒”、“诡寄”、“包纳”等手段逃避赋税。“飞洒”就是把自己应纳的赋税分成细数,洒派到在籍农民身上;“诡寄”就是把自己的土地假称属于逃户、绝户的名下,以免交赋税;“包纳”就是买了土地,但不接受承担赋税,仍由出卖田地的农民交纳。这些情况在明初便存在,到明中叶发展得已非常严重。

再就徭役而言,明初佥派以“丁粮多寡”为准则,即丁粮多的派重役,丁粮少的派轻役。当时所编黄册,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人户。明宪宗时,又细分为三等九则,即“令各处差徭,户分九等,门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买办采办,务因所派多少定民输纳”[35]。明初以来的政策是根据财力状况确定徭役。但实际情况是,乡绅豪强千方百计在逃避徭役。每当重造黄册时,“豪富奸狡通贿赂以避重役,以下作上,以亡为存”[36]。这样,“上户常巧免,移之下户”[37],“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闲人户,亦令出银”[38]。此外,明初以来各级官员和致仕官都享有免役特权,即使捐纳来的官,地方政府也不能擅便差使。不服徭役的人多了,农民所承受的徭役自然就加重了。所谓以丁粮多寡定徭役的政策也就不能实际施行了。

明中叶,随着宗室和官僚机构的膨胀,徭役项目也越来越多,如皂隶、柴夫、马船头、门禁、馆夫、厨斗、修河、修仓、抬柴、运料、闸浅夫等,不可胜数。

赋役剥削苛重,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地沦为佃农。这时,地主阶级加重了地租的剥削,租额往往占农民收成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有达百分之七八十的,农民生活无以为继。

五明中叶对经济制度的改革

随着社会矛盾的积累,正统至正德年间,明已爆发了多次农民起义。农民起义被镇压下去之后,明政府相继推行了一些改革。

首先是明武宗逝世到明世宗即位杨廷和的改革。杨廷和总揽朝政仅37天,其局限性自然而见。明世宗即位后,在杨廷和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善政,其中涉及经济的,主要有清理庄田和注意救荒两项。就前者而言,主要是针对当时各监局及贵族豪势之家侵占民田,或作草场,或作皇庄的状况,下令户部派官员赐敕往勘,“不问皇亲势要,凡系冒滥请乞及额外多占者,悉还之民”[39]。就后者而言,主要是针对一些地区发生的旱灾,下令“抚按官讲求荒政”[40]。并对成绩突出的官员加以赏赐。不过这些措施施行的并不长久,由于腐败,改革措施无法执行下去。

明世宗改革无效,很快出现了财政拮据。其一是军屯破坏以后,边防军需要国家补助军费,当时称“年例”。随着卫所军制的衰落,募兵制逐渐兴起。募兵要按月发军饷,军费开支自然就大大增加了。再加上严嵩等执政大臣受贿侵吞军饷,各将领变军饷为私财,军费支出就更为可观了。

明世宗时,官僚队伍迅速膨胀,大批银米支出以供其俸禄;明世宗常大兴土木营建宫殿,所费浩大;明代宗室“分封列爵,不农不仕,吸民膏髓”;又“留都之设,建官置卫,坐食公币”[41]。这些都成为明代财政上的沉重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度支为一切之法,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赎、算税契、折民壮、提编均徭、推广事例兴焉”[42]。尽管如此,仍不能解决财政亏空问题,再加上地主阶级的榨取,劳动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明世宗死后,即位的穆宗醉心于挥霍浪费,财政危机更加严重。农民起义接连不断。面对财政困难和日益发展的人民反抗,统治阶级内部不断有人进行力所能及的改革。明世宗嘉靖中后期的改革活动,主要是围绕赋役制度进行的。其中著名的人物有桂萼、欧阳铎、潘季驯和庞尚鹏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