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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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明清时期的经济制度(6)

王庄为宗室、王公贵族的庄田。按照等级给受,“大庄每所地一百三十晌,半庄每所地六十五晌,园每所地三十晌”[107]。这只是个规定数额,实际情况差别较大。此外,王公贵族还可按占有的壮丁分得土地。

官员庄田为八旗官员、将领的庄田。凡有封爵、官职的八旗人员按等级分给土地,至少为六十亩。八旗将领还可按占有的壮丁而占有土地,“将不下十壮丁,大将则壮丁数十,连田数顷”[108]。又“官属兵丁,俱计丁授田,富厚有力之家,得田每至数百晌”[109]。

清代的庄田主要是在圈地的基础上建立的。此外,还有“投充人”带来的土地。为了增加奴仆数量,清初实行逼民“投充”的政策,而后来竟发展到“不论贫富,相率投充”的地步。其主要原因是害怕土地被圈,或为了逃避赋役。当时有人写了首《投人谣》,其中曰:“一人投身数姓地,人免丁徭地免税”[110]。

八旗士兵只有少量奴仆,一般二三人或四五人,所得土地主要靠自己或这些奴仆耕种。若八旗士兵出征,奴仆需随行,这样就使耕地旷废。为此,清政府后来又下令,凡只有四名以下奴仆的出征旗兵可将土地退出,另发给粮饷。

清初圈占的土地,有的仍由原主耕种而向旗人地主交租,大致保持了自明代以来的封建租佃制,而前述庄屯的组织生产形式是封建农奴制。满族王公贵族所役使的奴婢和农奴有这样几种来源:一是战争中的俘虏。二是买卖人口。清入关前就有人口买卖,入关后,人口买卖的现象仍然存在。清朝法律也是允许人口买卖的。三是没罪犯及其家属为奴。四是投充的奴婢。奴仆遭受非人的待遇,逃亡的很多,“逃人”也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清政府制定了严禁奴仆逃亡的“逃人法”,但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而是“究治愈力,逃者愈多”。在这种情况下,皇庄、官庄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向租佃制过渡,逃人问题也因此逐步得到解决。清廷限制贩卖奴婢,再三下令不得虐待奴婢,如果殴打奴婢致死,家主要治罪。这未必能真正贯彻,但逃人问题却日趋缓和了。

十三清农业政策及租赋制度

清初虽然取消“三饷加派”,采取了“蠲免赋税”、“奖励垦荒”等积极措施,但收效不大。加上清初二十多年战事不断,使很多地区人稀地荒。

康熙即位以后,收复台湾,平定三藩,社会相对稳定下来。康熙本人对恢复农业生产、增加国库收入、巩固统治政权也十分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清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经济的措施。

首先是“蠲免赋税”,水旱灾害照例“全免”。此外,“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111]。后来又有所谓“轮蠲”,即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每三年轮免一次。当时蠲免额相当可观,不过主要是对地主阶级有利,因为他们占有土地多,受益自然大。在实际推行中,他们还总结了一些地区的经验:“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112]。就是说在制度上也有利于地主阶级。

其次是“奖励垦荒”。清初以来虽鼓励垦荒,但收效不大。其原因有三:“一则科差太急,而富民以有田为累;一则招徕无资,而贫民以受田为苦;一则考成太宽,而有司不以垦田为职。”[113]鉴于此,康熙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康熙十年(1671年)规定:“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者,以县丞用;不能通晓者;以百总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者,以守备用。”[114]对地方官也是“有田功者升,无田功者黜”。此外,清修改了顺治年间的“垦荒定例”,将原来的最高限六年起科,改变为一律十年起科。这样,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垦荒大见成效。

再次是实行“更名田”。从康熙八年(1669年)开始,清政府下令把明藩王土地,“给与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115]。如“更名地内,有废藩自置之田,给民佃种者,输粮此外,又纳租银,重为民累”,“令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116]。这样,不仅使农民占有“藩产”,土地合法化,成为自耕农,而且也免遭“变价”和“重租”的剥削。

清朝的赋役以“田赋”和“丁役”为主。清前期的田赋,银、钱、粮三者并征,但主要是征银。“丁役”各省有别,也主要是征银,其办法沿袭明制而杂乱。清初对“田赋”和“丁徭”还采取分征的办法,即“丁自为丁,地自为地,本不相涉”[117]。

当时,“正赋”数额并不高,但“附加税”却很多,往往是“正赋”的三到五倍。有“耗羡”,即对所征散碎银子加工成银锭的损耗及解运费用。还有交纳粮食的损耗,如“雀耗”、“鼠耗”等。清允许官吏在征收“正赋”时,可附加一定数量的银子,称“养廉银”,有的数额高达“正赋”的百分之十以上。此外,还有所谓“浮收”、“杂徭”等。不仅如此,清地方官员还假借种种名义,任意“私派”,以至发展到妄称欠户,辱及妇女或指诈里役,害遍鸡豚,实际成为公开抢劫了。

清初,赋役转嫁、赋役不均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如江苏吴县,明末的“花分诡寄”弊端,清初依然存在。又清初“直隶各省州县卫所,编审花户人丁,俱沿袭旧数。壮不加丁,老不除籍,差役偏枯不均”[118]等等,弊端不一而足。当时社会的普遍情况是:“人已亡而不肯除册,人初生而责其当差。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入追呼之籍。”[119]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赋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明末以来战乱频仍,户口、土地册籍荡然无存,赋役征收失去根据,因此必须重新编造赋役全书。顺治十四年(1657年),以明万历年间的赋役正额为准,编成《赋役全书》,颁布天下。该书当时每州县发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又立鱼鳞册(亦称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立黄册(亦称户口册)。鱼鳞册和黄册,“与赋役全书相表里”。实际征收时,采用明“一条鞭法”,即“以府、州、县,一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额,通为一条,总征而均支之”[120]。为了防止各级地方官吏“私派”,向“花户”(即纳税户)颁发“易知由单”(即通知单),大致如今天的凭证或收据。此外,还制作“印簿”、“粮册”、“序册”、“循环簿”、“奏销册”、“赤历册”等,作为辅助。尽管如此,仍还有弊端发生。

清朝颁布了很多法令,实施了种种改革,并不能制止营私舞弊和赋役不均的状况。再说,每户的地亩、人丁状况是经常变动的,很难有一个准确、稳定的实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人口的增长,新的赋役改革势在必行。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开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办法,也就是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人丁户口数字为准,之后达到成丁年龄的,不再承担丁役。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只是把丁税负担的总额固定下来,但没有解决长期以来赋役不均的状况。一些较有眼光的官吏要求进一步改革,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御史董之燧提出了“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但因户“部议不便更张而止”。后来,经康熙默许,该法在广东、四川两省推行,情况是“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卖买,公私称便”[121]。雍正即位后,根据直隶巡抚李维钧的建议,正式在全国颁发诏令,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清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但有个别地区到了嘉庆年间才进行改革的。

清代赋役制度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汉代口赋、算赋、更赋、户赋都是不同形式的人头税。唐代的租庸调,一部分是土地税,而“庸”是人头税。两税法更多地照顾纳税户的负担能力,而以土地税为突出。宋、元、明时期,人口税仍很重要。也就是说,长期以来,国家征税,实行的是土地、人丁的双轨制,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人口的增长及逃亡,人民的反抗斗争,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农民已很难被束缚在土地上,向农民直接征收人头税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按以前的办法征税势必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所谓“摊丁入亩”,就是将丁银摊入地亩,实际上就是废除了人头税。按土地单一收税,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

“摊丁入亩”简化了征税手续,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不均的状况,同时也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由于地主阶级地多丁少,地主阶级纳税自然会比原来增多,这样必然会遭到他们的反对。尽管如此,在清廷的坚持下得到了贯彻施行。不过也应该看到,“摊丁入亩”只是名义上废除了“丁役”,封建国家往往又巧立名目,进行剥削,徭役、杂差、附加、私派,仍多如牛毛,广大人民仍处在被人宰割的状况。

十四清初经济思想概述

明末学风尚浮夸空谈,而清初思想家则讲求经世致用的功利主义。经历了明末农民大起义,他们对造成起义的原因,即官僚贵族大地主疯狂地兼并土地深有所感,认为明末“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是严重的不均,是招致农民大起义的根源。为此,他们把反对兼并作为社会改革的核心。王夫之主张,“人所自占为耕者,有力不得三百亩”[122]。黄宗羲则主张恢复井田制,提出“授民以田”,“田土均之”[123]。顾炎武则反对繁苛剥削,极力提倡“均田”和“垦田”[124]。颜元不仅揭露社会上存在的严重不均,谴责清初的圈地政策,主张恢复井田制。之后的李塨、王崑绳等不仅主张均田,而且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

就总体而言,以上思想家在经济上的核心主张是“均田”。表面上看,这些思想有着浓厚的复古色彩,但实际上却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他们指出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症结及动乱的根源,反映了自耕农和中小地主的呼声和要求,他们均田的主张和他们在政治上平等的参政权是一致的。不过,应指出的是,他们均田主张是要求自上而下的实现,并参照当时的军屯制度、远古的井田制度及当时的租佃关系。与明末农民大起义中所提出的“均田”纲领相比,这些思想在阶级内容、实行手段和要实现的目的等方面都是不同的。

黄宗羲还提出了“工商皆本”的思想,这与传统的“重农抑商”的思想有着根本的不同。王夫之很重视富商大贾的作用,认为“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125]。清初,之所以会产生这些思想,是与明以来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相关的。也就是说,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城市中工商业者力量、作用的增长,一些思想家也蒙眬意识到工商业者的重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希望其有所发展。不过还应指出的是,他们所说的富商,主要局限于商品流通领域,而非商品生产领域,他们所说的“富民”,也不是专指工商业者,也包括不当权的地主在内。

十五清实行摊丁入亩后的人口状况及农村的剥削形式

明代人口的最高数字是六千三百三十余万。经过长期战乱,明末人口锐减。清初人口大约有一千四百万人,之后人口缓慢增长,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时,全国人口达到二千四百六十万。但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六年(1741年)统计时,人口数字竟达到一亿四千万。从此以后,全国人口历年大幅度增加,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的这一年,全国人口达到了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为什么乾隆以后人口会这样大幅度增加呢?其中原因之一与康熙五十一年颁布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雍正元年的“摊丁入地”有关。法令颁布后,人丁税取消,人口没有隐匿的必要。其次是社会长期稳定,生殖率增加。不过更主要的是统计方法发生了变化。在康熙时期,人丁是纳税单位,政府关心的是人丁,统计的人口数字也为人丁,即十六至六十岁的男人,而非全部人口数字。取消丁税后,人丁统计失去意义。这样,雍正末年停止了人丁统计。到乾隆六年,为了夸耀“盛世”,又开始统计全国人口,这应该说是真正的人口统计。这时的统计人口的说法也有了变化。如据《清实录》康熙年间,是统计“人工户口”若干,乾隆年间,是“会计天下民数……大小男妇”若干。

除上述外,清代农村中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剥削形式:北方的旗地上实行农奴制,南方的某些地区实行佃仆制,其他各地还有不同类型的租佃制和雇佣制。

封建农奴制实行于满族王公贵族的旗地上,壮丁和投充户实际上是封建农奴,他们无人身自由,常遭责打凌辱,以至被虐待致死。为了防止农奴的逃亡,清还制定了严厉的逃人法,但农奴仍不断逃亡,从而冲刷着农奴制的基础,使旗地因缺乏劳动人手而无法维持下去。许多八旗士兵不得不出卖旗地,清政府虽多次出钱回赎旗地,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这样,一些旗人地主改变经营办法,将旗地出租给农民,收取定额地租,这体现着农奴制向封建的租佃制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