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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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明清时期的经济制度(7)

南方的某些地区也存在着各种农奴制的残余,如“世仆”、“佃仆”等。清初农奴、佃仆不断掀起反抗斗争,从而削弱着农奴制的残余。康熙年间,很多富室已不敢蓄奴。到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下令将皖南地区依附于地主的伴当、世仆“开豁为良”,从法律上肯定了伴当、世仆身份地位的变化。

清代社会还存在着地位接近于农奴的“贱民”阶层,如教坊、乐户、丐户等。雍正时,因各种原因,清政府曾多次下令,免除一些人的“贱民”身份,列入编户齐民。

阶级关系的变化,使租佃制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当时的租佃制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即分成地租制和定额地租制。所谓分成地租制,即地主和农民按一定比例分取田场作物,农作物的丰收与减产和地租收入多少直接有关,这主要实行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北方。所谓定额地租制,即地主向农民征取固定数量的农作物,与农作物的丰歉无关,这主要实行于江南地区。

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干预农事,农民在获取农具、耕牛及其他生活资料方面多依附于地主,自己没有独立经营农田的能力,身份地位较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向自然作斗争的能力增强,农业产量稳定,分成租制才有向定额租制过渡的可能。因此,从分成租制到定额租制的过渡,表现着农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不过,就地主的租额而言,丰年不增,凶年不减,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佃农的劳动强度。

除了农奴制、租佃制外,清代农业还出现了雇工现象,并有长工和短工之分。长工都是农村中没有生存能力者,给雇主干活,对雇主有着较强的封建依附关系。短工多是在农忙时雇佣,农闲时解雇,就短工自己而言,也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只是打工以补家用。

十六清代的手工业和商业政策

清代棉纺织业供应全国数亿人的衣着,市场广大,在手工业生产中居于首要地位,其机具革新较简便,所需资金也不多,往往作为家庭副业而存在。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商业资本的活跃,棉纺业中出现了一批控制生产的包买商。此外,在棉布染织业中还出现了小作坊。无论是家庭经营或是包买商和小作坊,都属于民营。

与棉织业相比,丝织业则更加集中和专业化。其具体经营大致有三种形式:官营织造、家庭手工业和机户开设的手工工场。康熙前期,清政府为了限制民间丝织业工场的发展,曾规定“机户不得逾百张,张纳税当五十金”[126]。后来江宁织造曹寅奏免额税,民间织机大大增加,有开五六百张机者。

清初沿用明代的“领织制”,凡是官府所需的丝织品,由机户领银雇匠包织,织成后解官结价。后来又实行“领机给帖”的办法,即织造衙门将官府织机交给民间的织户,发给印贴,使“机户名隶官籍”,在实际织造时,机户向织造衙门领取工银、丝料,雇工织造。在这种情况下,机户备受官府的束缚和盘剥,很难独立经营和自己发展。此外,机户机匠还要受行会组织的种种束缚。

明代,官营矿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民营矿冶也是处在政府的严密控制下。清代矿冶大都由民间开采,即使是政府控制最严的云南铜矿也是采取官借工本,官收余铜的政策,矿场的经济主权属于私人,而不属于政府。煤铁业更是由私人投资开采。矿冶业都实行雇佣劳动制。不过,矿业的开采、冶炼和流通等还受到封建政府的干预。

清代资本雄厚、产量高、生产规模大的是云南铜矿。不过其发展是适应清政府铸造货币的需要,因此也得到政府的大力投资。平“三藩”、收复云南后,清鼓励采铜,实行“听民开采”的政策,并收百分之二十的矿税。后来由于铸币的需要,又实行“放本收铜”的政策,即由政府每年拨银一百万两,借给厂方,所采之铜,由政府收购。这些措施极大促进了铜矿业的发展,产量迅速上升,年产量最高时,达一千数百万斤。不过,由于政府的控制,价格固定,收利甚微,时间长了,铜矿业很难有良好的发展。后来,云南的铜矿随着清朝统治的日益腐朽而衰落。

冶铁业是封建社会国民经济中极重要的部门。清代封建官府的资金并没有渗入铁矿业内,而是由民间自行开采冶炼。不过,由于铁可用来制造兵器,清政府对铁的冶炼营销还是进行严密监控的,他们规定:除征收铁税百分之二十以外,对采铁冶铁的地方,冶炉的数目、产量,工场主、矿工、铁工的姓名及履历均要详细报官,并发给执照。铁的贩卖流程也要报单、验单,严禁无照的私铁。尤其是不准铁器运销海外,连铸成的铁锅也不准出口,以致船上自用的炊具也只能用铜锅、砂锅。由于铁禁过严,当时的采铁业和冶铁业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清代采煤业较前代更为普遍,按照田赋征税,管制较铜铁更为松弛。河北、山西为主要产煤区。不过,采煤区是人众聚集的地区,易于闹事造反,因此,清政府常无缘无故地禁止采煤。这造成采煤业的损失,禁令也成为当时煤矿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明代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在清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当时的清政府拼命地维护旧的经济基础,把工商视为“末业”,对商品经济给自然经济带来的某些腐蚀表现出忧虑。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对某些具有政治重要性而又有利可图的手工业揪住不放,设立官营工场,而对其他手工业则实行高额征税,无偿摊派,低价收购,并在设厂(场)、流通等方面还进行种种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矛盾和斗争即不可避免,私营工商业从宏观主流看体现着社会的需要,也体现着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清政府不可能完全压抑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客观的经济规律所释放出的力量,在现实中迫使着封建政权缓慢的后退。

行会是工商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工商业者自己,以对抗外力的侵袭,但它也是工商业者和商品生产相对发展不足的产物。中国的行会,大致始于隋唐。唐宋称之为“行”,宋到明初称“团行”,明中叶以后多称“会馆”,后又称“公所”。

清代行会组织仍然很发达,但后来行会势力有所衰落。另值得注意的是,当时行会内部阶级斗争激化,并出现了帮工行会。帮工和学徒是行会手工业内的下层被剥削者,他们联合起来,建立自己的组织,同工商业主、封建官府斗争,这样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遭到清政府的镇压。也就是说,行会组织的发展不得影响到封建国家和政府的秩序。不过,行会内部阶级斗争的激化,也使行会统治权威动摇,削弱着封建国家对工商业发展的限制。

清代出现了许多具有相当规模的工商业城市,也出现了很多中小市镇。一般来说,“市”与“镇”有所不同。“市”里多是商贩和“行商”,商业规模较小;“镇”则“坐贾”较多,商业规模较大。“镇”工商业发展较快,经济上对封建统治者来说重要,因而特设“官”收税,设“将”弹压。当时有人说,有商贾贸易者谓之市,设官将防遏者谓之镇。[127]如果“市”的工商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也可以上升为“镇”。

华南地区,有些农村市场不称市镇,称墟市,有的地方则“墟市并称”,有些地方则“大曰墟,小曰市”[128]。在墟市的场地上,大多设有永久或临时性的建筑物。

封建统治者对墟市中的商业交易收税很重。如阳山县的墟埠,每天要向政府交纳地皮“租艮(银)三十三两七钱”[129]。东安县河头、永丰两墟,在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征收耕牛交易税十五两正。[130]

以山东为代表,北方农村市场或称为集市,或称为庙会。《乾隆临清直隶州志》卷2《市衢》中称“定期者曰集,不定期者曰会”。“庙会”大致要比“集市”更加喧嚣热闹。“集”适应于农村的频繁交易,规模小,可短期内轮流。“庙会”适应交通不便和农业季节性的特点,每年一两次,多在农闲时,规模大,会期较长。

再就山东的集市而言,有“官集”与“义集”之分。“官集”是由政府设的集市,“集场设有额课”。“义集”是由民间设立,“免其课程”者。“官集”还设有“官牙”,由政府发给牙帖,也称“领司帖”集。“义集”不设牙行或仅有“私牙”,政府也不发牙帖,也称“无帖”集。一般说,“官集”规模大,“义集”规模小,但两者也有互相转化的[131]。集市根据交易额的多少,每年要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税银,称“课税”或称“交易银”。

所谓“官牙”或“私牙”,是指在集市中交易的中间人以“评议市价”,称“经纪”或“牙人”。交易中,他们收取佣金,从中渔利。其中“官牙”要向政府申请,发给牙帖。清初各州县发给的帖有定数,税也有定额,后来有所增加。

北方集市交易主要限于自身的生活必需品,体现着自给自足的特点,尤其一些穷乡僻壤,劳动人民更是“有白首不至城市,不见长官者”[132]。

十七清代阶级和民族的经济利益概述

清代皇帝处在等级宝塔的尖顶,之下是皇室、贵族和官僚。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享有种种特权,随着其势力膨胀,他们会削弱清的统治,影响、减少政府的税收。因此,清政府在允许他们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又采取了一些抑制政策。就经济而言,如禁止官绅暴力夺田;规定官员生监只免自身一人丁银;限制其优免赋役的范围;对拖欠钱粮的缙绅地主进行惩办。

“凡人”发家的地主并不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权。但清政府实行捐纳制度,他们可以捐银纳粟,得到一官半职而跻身于绅衿之列。清代佃户在经济上依附于地主,但在政治、法律上与庶民地主一样,同为“凡人”,他们可以离开土地,自由寻找生活出路,律无禁条。

在清代,民、军、商、灶称为“四民”,其下还有贱民,即奴仆及倡优隶卒等。就大体而言,奴婢通过“赎身”可以获得人身自由,这意味着奴隶主权力的削弱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日益松弛。此外,还有一些贱民和奴仆通过政权的干预而得到了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