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近代以来日本的中国观第五卷(1945-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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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田中内阁与中日关系正常化(6)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姬鹏飞(签字)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田中角荣(签字)

日本国外务大臣

大平正芳(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同日,大平外相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日本政府的见解是,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华和平条约》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台湾和日本将不能继续维持‘外交关系’。因此,处理善后事务所需要的时间一旦结束,就不得不关闭在台湾的日本大使馆。”

《人民日报》1972年9月30日。[日]鹿岛和平研究所:《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3卷,原书房,1985年版,第595页。

在中日首脑会谈期间,双方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谈判上,存在分歧和争论,其中最主要的有:两国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战争赔偿问题、日本对侵略战争的反省问题,其中大部分与台湾问题有关。从结果看,大部分因中国方面的让步而得以解决。

首先,以“日台条约”为中心的台湾问题是中日谈判中的最重要因素。在第一次首脑会谈中,田中首先表明了日本政府为谈判设定的原则导向:“至今为止,关系正常化的最大障碍就是与台湾的关系。而日中关系正常化的结果,除了(日台)关系会自动消失,还必须处理好现实问题,否则国内就会引发混乱。因此,在实现日中关系正常化的同时,就必须考虑对台湾问题的影响。”因此,中日双方应从签署联合声明开始,而需要国会决议的问题往后放。大平外相进一步解释,“我们能够充分理解中国方面关于‘日台条约’非法和无效的立场,但该条约已经过国会决议和政府批准,故日本政府若同意中国方面的见解,就等于日本政府在过去二十多年里一直在欺骗国会和国民。因此,希望得到中国的理解,我们在邦交正常化的同时终结‘日台条约’。”③可见,日方从正式谈判的一开始就设定好了以承认“日台条约”有效性为前提的谈判基础和原则。周恩来总理同意以联合声明的方式“一气呵成”地实现两国复交,但不能同意大平外相根据“日台条约”判断战争状态结束的提案。

③《田中总理与周恩来总理会谈记录》,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nents/JPCH/19720925. 03j. html。

26日的第一次外长会谈中,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高岛益郎针对日方草案逐项阐释日本的立场。对“复交三原则”中关于台湾问题的表述,表示否定。他说,由于日本在旧金山媾和时已经放弃了对台湾的领有权,所以日本政府对“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从表态。“日台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废除”,对于中国的一贯立场,我们“十分理解”,日本政府也完全无意要求中国政府改变立场。但作为负责任的政府,我们不能承认中方的立场。日本早在1952年4月就缔结过“日台条约”,若抹煞这一事实,中日关系就被理解为“两国至今依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战争状态,根据此次联合声明才结束战争状态”,日本外交因此将失去连续性。这种表述,日本方面是不能同意的。这个时候,“日台条约”应当只是“自然消失”。不明确表示战争状态终结的时间,而只是确认战争状态终结的事实。至28日,在田中访华的最后一次首脑会谈中,大平外相宣读了日方关于日台关系的最终见解,即《日中邦交正常化之后的日台关系》,指出:“日中邦交正常化实现之后,现在统治着台湾的‘政府’与我国政府之间的外交关系将自然解除。但是,日本政府不能无视日台之间业已存在的多方面的交流这一事实,以及日本国民对台湾所抱有的同情。日本政府今后不坚持‘两个中国’立场,也不考虑支持‘台湾独立运动’。对台湾不抱有任何野心。这一点请相信日本政府。”另外,田中首相还表示,“我们是下了巨大的决心来中国访问的,明天大平大臣在记者招待会上将对台湾问题做一个明确的了断。……自民党内可能会有人认为这是违反党的决议,但我是政府总理,同时也是党的总裁,我有权最后拍板。”最终,联合声明中关于台湾问题表述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作为处理方式,在正式的联合声明中没有提及“日台条约”,而是以大平外相的发言,终结了“日台条约”。

日本外务省亚洲局中国课解密文件:《日中邦交正常化交涉记录——田中总理周恩来总理会谈记录(1972年9月25日—28日)》,第30—31页。

日本外务省亚洲局中国课解密文件:《日中邦交正常化交涉记录——田中总理周恩来总理会谈记录(1972年9月25日—28日)》,第27页。

田村重信、丰岛典雄、小枝义人:《日台断交与日中关系正常化》,[日]南窗社,2000年版,第173页。

第二,关于战争状态结束的表述问题。中方认为,二战结束以来中日两国没有正式处理战争问题,在法律上,两国间的战争状态还没有结束,主张在联合声明中明确宣告自联合声明发表之日起结束战争状态。日方坚持1952年签署的“日台条约”已宣布与中国的战争状态结束了,所以不能在联合声明中再做同样的表述,主张采用“确认”战争状态结束的表述方式。由此可见,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是否承认日台条约的合法性。最后,双方同意以“不正常状态”的表述方式代替“战争状态”,因此在联合声明的第一条规定:“自本声明发表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但是,在联合声明的前言中仍保留了“战争状态的结束”这样的措辞,对战争状态结束的时间没有作明确的界定,为中日双方对战争状态结束的时间作出不同解释留下了余地。

第三,关于战争赔偿问题。日方的条约局局长高岛益郎提出,在签署“日台条约”时赔偿问题就已解决,中国已经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权,因此在联合声明中最好不再提这个问题。中方强调,“日台条约”是日本与被中国人民抛弃的国民政府签订的,不能代表中国,是违法和无效的。中国放弃战争赔偿是从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出发的,着眼点是不想因赔偿而增加日本人民的负担,但为了体现这一精神,也为了使赔偿问题的解决具有法律效应,主张在联合声明中应该明确写入中国放弃赔偿要求。结果,在联合声明的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日本外务省亚洲局中国课解密文件:《日中邦交正常化交涉记录——田中总理周恩来总理会谈记录(1972年9月25日—28日)》,第5—6页。

第四,关于历史问题。田中首相在25日的欢迎宴会的祝酒词中提到“遗憾的是,过去几十年之间,日中关系经历了不幸的过程。其间,我国给中国国民添了很大的麻烦,我对此再次表示深切的反省之意。”田中首相以“添了很大麻烦”来表述对日本侵华行为的反省态度,显然是不恰当的,引起中方的不满。田中首相在后来的谈判过程中对“添了麻烦”作辩解,在日语中就是“谢罪”之意,“不知道在中国怎么说,但是在日本,使用这个措辞就到头了。”对此,在日本国内收看了电视转播的竹入义胜,认为田中的道歉反映了他“没有什么诚意”,而应当使用“衷心致歉”来请求对“造成那么多死者的日本侵略”行为的原谅。祝酒词的撰稿人、中国课课长桥本恕,在二十多年后接受采访时说,“添了麻烦”的说法是经过“反复推敲”确定的“极限表达”,并得到了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的同意。因为必须“考虑到日本国内的舆论”,“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这是“大前提”。在中日复交三十多年后,桥本恕对此进一步提出:1972年日本与1945年战败时的情况不同,心情也不一样。“田中作为日本人、日本政府的代表,应该道歉之处就道歉,但要尽可能地努力维护民族的荣誉和自尊,并始终贯彻这种坚决的态度。”。最后,在联合声明的前言中,对历史问题做了这样的表述:“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

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二阶堂进:《日中建交秘话——中南海一夜》,李德安等编译:《大平正芳的政治遗产》,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82—484页。

竹入义胜:《历史车轮的转动》,石井明等编:《日中邦交正常化·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缔结交涉》,[日]岩波书店,2003年版,第207页。

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不正常”历史的过程与结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238页。

NHK采访班:《周恩来的决断》,日本放送出版协会,1993年版,第152页

中日谈判结束后,大平外相分析日本对华外交取得成功的原因时指出,一是中日“和解”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二是中方对所坚持的原则非常现实和灵活。从大平外相关于联合声明的具体内容的解释看,更清楚地体现了田中内阁对华复交的认识。如,关于“不正常状态结束”,之所以不能接受“战争状态结束”的说法,是因为“我国坚持经过正规手续以日华和约结束了战争状态的法律立场”。关于台湾领土权问题,中国主张“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日本对此表示“理解”和“尊重”,而“没有采取承认的立场”,反映的是“自民党政府一贯的态度,表明了两国永远不能一致的立场”。关于放弃赔偿,基于“日台条约”已经放弃了赔偿,因此在联合声明中由中国单方面宣布放弃赔偿,日本则“坦率地评价和接受之”。关于“和平友好条约”,是规范未来中日关系的文件,而非“清算过去”。转引自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不正常”历史的过程与结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页。

综上所述,中日谈判中的分歧和争论的原因在于双方的原则和立场不同,并外化在《中日联合声明》的措辞上,由此导致后来中日双方经常在一些问题上采取分别解释的方式,坚持各自的立场,难以取得共识。

《关于日中正常化的外相演说》、《自民党两院议员总会发言录》,[日]实时通信社政治部编:《日中复交》,实时通信社,1971年版,第194—195、202—203页。

四中日复交的评价

1.中日复交的意义

客观地说,中日复交谈判是成功的,《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领导人本着着眼大局、求同存异的精神,相互理解、共同协商的结果。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实现,标志着中日关系史上一个旧时代的结束和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对于中日关系的发展,意义深远。一是,《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为1978年两国正式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打开了大门。二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为此后中日关系的发展,确定了基本框架。特别是,中国学界把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之际形成的中日关系的基本框架,称为“1972年体制”,并认为这是长期维系中日关系正常发展的根本制度基础。

米庆余:《日本近现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第390页。

仅从《中日联合声明》的内容看,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中日友好和亚洲和平有促进作用。《中日联合声明》提出“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体现出对中日睦邻友好的双边意义和世界意义的认可,是后来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基础。

第二,日本政府对历史问题做出了反省。日本在联合声明中表明“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尽管后来历史问题不断出现,但日本政府基本上站稳了这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