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微观社会主义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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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资源和灾源(13)

3.教育

“教育”一词始见于《孟子·尽心上》:“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说文解字》的解释,“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教育”成为常用词,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情。19世纪末20世纪初,辛亥革命元老、中国现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渊、丘逢甲等有识之士开风气之先,排除顽固势力的干扰,成功创办新式学校;随后清政府迫于形势压力,对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05年末颁布新学制,废除科举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式学堂,西学逐渐成为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

现代汉语中“教育”一词的通行,与中国教育的现代化联系在一起,反映了中国教育话语由“以学为本”向“以教为本”的现代性转变。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也是人类社会生产经验得以继承发扬的关键环节,主要指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青年进行培养的过程。广义上讲,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其含义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类型有正规教育、成人教育、技术教育、特殊教育、终身教育等。

教育的功能大致可分为:个体发展功能与社会发展功能。教育的个体发展功能故可分为教育的个体社会化功能与个体个性化功能两方面。社会活动的领域主要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因而教育的社会发展功能又可分为教育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教育的主要功能是:

(1)教育的最首要功能是促进个体发展,包括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

(2)教育的最基础功能是影响经济发展。现代社会重教育的经济功能主要包括: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背景;提高受教育者的潜在劳动能力;形成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

(3)教育的最直接功能是影响政治发展;

(4)教育的最深远功能是影响文化发展,教育不仅要传递文化,还要满足文化本身延续和更新的要求。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教育研究报告说:教育是“保证人人享有他们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尽可能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需要的思想、判断、感情和想象方面的自由”。作为教育工作者,弄清楚什么是教育这个问题,对于认清教育的本质、明确自己的职能和职责、找准前进的方向是大有好处的。这并非什么咬文嚼字、钻牛角尖。因为没有理性的自觉,是不可能在实践中做个自觉而清醒的教育者的。

教育是一种改变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途径,一种积极引导人类的思想、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积极有效的途径,从中性词的角度看,可以有影响与之相对应,从贬义词的角度看,可以有唆恶与之相对应。

总之,教育的本质属性,即教育是一种影响,一种积极的影响,一种对人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及自身的积极的影响。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教是为了不教!即教会其自我反思自我管理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4.体育

在古希腊,游戏、角力、体操等曾被列为教育内容。在17~18世纪中,西方的教育中也加进了打猎、游泳、爬山、赛跑、跳跃等项活动,只是尚无统一的名称。18世纪末,德国的J.C.F.古茨穆茨曾把这些活动分类、综合,统称为“体操”。进入19世纪,一方面是德国形成了新的体操体系,并广泛传播于欧美各国;另一方面是相继出现了多种新的运动项目。在学校也逐渐开展了超出原来体操范围的更多的运动项目,建立起“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手段的教育”这一新概念。于是,在相当的一段时间里,“体操”和“体育”两个词并存,相互混用,比较混乱,直到20世纪初才逐渐在世界范围内统一称为“体育”。

“体育”一词在含义上有一个演化过程。它最早是指身体的教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出现的,是一种与维持和发展身体的各种活动有关联的一种教育过程,与国际上理解的“体育”(Physical education)是一致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其目的和内容都大大超出了原来“体育”的范畴,体育的概念也出现了“广义”与“狭义”解释。当用于广义时,一般是指体育运动,其中包括了体育教育、竞技运动和身体锻炼三个方面;用于狭义时,一般是指体育教育。不少学者对“体育”的概念提出了一些解释,但比较趋于一致的解释为:“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以谋求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并以培养完善的社会公民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或教育过程”。体育的这一定义既说明了它的本质属性,又指出了它的归属范畴,同时也把自身从与其邻近或相似的社会现象中区别出来。但是,体育的概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体育的认识也将有所发展。

体育的本职特点就是以身体练习为手段,发展身体,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发展服务。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受一定的政治、经济制约,并为一定的政治、经济服务。体育具有自然的和社会的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如体育的方法、手段等;社会属性如体育的思想、制度等。

5.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

在人类早期一些社会中,宗教承担了对世界的解释、司法审判、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等功能。现代社会中,科学和司法已经从有些宗教分离出来,但是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的功能还继续存在。宗教所构成的信仰体系和社会群组是人类思想文化和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有着各种各样的定义,多数定义试图在很多极端的解释和无意义表述中找到平衡。有人认为应用形式和理论去定义它,也有人更强调经验、感性、直觉、伦理的因素。

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倾向于把宗教看作是一个抽象的观念、含义。这种抽象的概念是基于自身文化发展而建立起来的。

宗教是对神明的信仰与崇敬,或者一般而言,宗教就是一套信仰,是对宇宙存在的解释,通常包括信仰与仪式的遵从。费尔巴哈在《宗教的本质》著作中,概述了宗教,尤其是自然宗教即多神教的本质,明确提出神学就是人本学和自然学的论点,弥补了《基督教的本质》漠视自然界的缺陷。费尔巴哈指出,人的依赖感是宗教的基础。自然是人生存的基础和依赖的最初对象,是宗教的原初对象。人依赖的自然对象各不相同,自然宗教因而也就有众多的神。而自然事物、自然现象乃至动物之所以被崇拜为神,是由于人为了实现摆脱依赖的愿望,从人的立场把所依赖的对象想象成为像人那样的东西,把自然看作是具有人性的东西,而后又崇拜它。自然宗教的本质同样是人的本质的异化,不过是用自然被人化的间接方式表现出来。自然宗教的神是人把自己的本质依附于个别的具体的自然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人由物理实体变为政治实体时,当君王的占有、决定统治着、支配着人的时候,自然宗教就为精神宗教即一神教(基督教)所代替。

宗教包括了符号意义、信仰、叙事体的故事,还有应该给予修行者生命体验的宗教实践。无论宗教的中心意义体现在任一神性或众多神灵上,抑或是根本真理,宗教的普遍特征是由修行者的祈祷、仪轨、冥思、音乐和艺术形式所表现,除此以外,宗教还和社会及政治常常相互交织。宗教的特征可以集中表现为特殊的超自然现象、形而上学,出自于宗教法律的道德要求或生活方式。宗教也包括了原始的文化传统、神圣的著作、历史神话,还有个人的宗教信念与经验。宗教的发展可以从不同的文化中提取许多形态,同时伴随着各种文化的差异。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宗教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本质上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是由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来支配人们命运的一种意识形式。从其产生根源看,宗教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和缺乏科学知识,以及人们对自然现象的无知和恐惧,从而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宗教观念。阶级压迫给劳动人民带来苦难而人们又不能科学地解释这些社会现象,是宗教产生的又一重要根源。宗教最初是被压迫者对现实苦难的叹息和抗议,而后被统治阶级所利用,成为统治被压迫者的思想工具。

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很复杂,宗教信仰会影响法律。宗教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在历史上,宗教常常被统治阶层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另一方面,宗教也常常被反抗者用来作为反抗压迫的工具。

现代在许多国家,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中世纪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采取政教合一的制度,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首领就是国家首脑,直接掌握国家政权;设立单一的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否则会被认为是“异教徒”而遭到迫害。但在古代中国,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允许公民有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但各种其他宗教必须纳入儒家伦理的框架中。

6.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

法律主要有以下作用:

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