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微观社会主义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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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人类社会本能竞争下的生存危机(12)

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个社会的社会流动程度越高,就越意味着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希望。相反,一个社会的社会流动程度如果过低,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相互封闭,那么,这个社会的不公正问题便会加重。

在现代社会中以及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产业结构不断的升级换代,新的职业类型大量出现,这就使得向上的流动量同以往相比是在不断增加的。

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社会阶层之间保持着一种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公正状态,既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有助于促成有益的社会流动。所以,一个社会应当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来保证社会阶层之间开放和平等进入的状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必须防止这样不公情况的出现,即:位置较高的阶层通过制定对自身有利的制度和政策,对于其他阶层设置种种人为的障碍,以种种特权或身份等有所差别的条件,来阻止、限制和防范位置较低的阶层成员平等地进入位置较高的阶层。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这是社会分层体系中所应遵循的另一项重要的公正规则。

如何实现资源的公正分配?这是社会各个阶层所面临的最为直接的问题。

这里首先所要涉及的问题是应当以什么为依据进行分配。就此而言,无非有三种可能的选择:按照人数实行绝对的平均分配,按照实际的需要进行分配,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绝对的平均分配实际上是否认了人作为“经济人”具有合理的利益驱动的一面,也否认了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不可避免地会否认不同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有着不同的贡献,从而使一部分人无偿地侵占了另一部分人的合理利益。

历史事实反复证明了这种“乌托邦”做法的荒谬。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的做法倒是充分地考虑到了人的差异性和多方面的需要,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社会可供分配的资源必须达到了无穷大的地步。问题在于,这种前提条件是不存在的,至少在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的做法也是不能够成立的。显然,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只能按照贡献进行分配。这里所说的“贡献”,不只是限于人们在“经济效益”方面的贡献,而是包括了人们对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贡献。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体现了对社会各个阶层直接性贡献的承认(间接性贡献由社会调剂来体现),体现了对阶层之间、行业之间正当的、合理的差异性的承认。应当看到,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职业分工的差别,对从业人员的劳动复杂程度、具体的工作技能以及工作的难度具有不同的要求,而且,市场对于不同的物品也有着不同程度的需求,不同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也因之对社会具有了不同的贡献。比如,在可以比较的经济领域内,各个职业、行业中从业人员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往往是差别很大的。

2001年,中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为52062元,其中,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为8427元,纺织业为29058元,煤炭采选业为18615元,食品加工业为56598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为337069元,烟草加工业为441913元。可见,根据不同的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是合理的。再者,程度不同的贡献往往又是同不同成本的投入、不同精力的投入具有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各个阶层和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获得必要的劳动技能过程中,往往是付出了不同的经济成本以及精力投入,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持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状态也是理所应当的。换言之,即便是从成本和收益关系的角度来看,也应当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精力、成本投入的不同,理应得到有所差别的回报。对于社会的各个阶层来说,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能够起到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作用。

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关系,这是社会阶层之间所应遵循的第三项重要的公正规则。而为了保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整合,就必须在其相互之间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

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首先应当表现为: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伤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阶层的处境应当随之得到改善。一种比较容易出现的现象是:由于位置较高的阶层在各种资源拥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这些阶层在同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政策安排诸方面也就相应地拥有较大的影响力,进而就可能利用种种优势造成一种使位置较低的阶层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局面。一旦如此,那么对于合作的另一方亦即位置较低的阶层来说是十分不公的,必定会使位置较低的阶层产生诸如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情形,以致造成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恶性互动。这对有效的社会合作尤其是持续的合作将是十分不利的,甚至不利于社会的安全运行。为了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就必须做到,财富和收入方面的差别无论有多么大,人们无论多么情愿工作以在产品中为自己挣得更大的份额,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效地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否则这种不平等是不被允许的。

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还应当表现为:处在相似位置的社会阶层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协调的状态。不仅仅是位置较高的阶层和位置较低的阶层之间会产生抵触、摩擦和冲突,就是在处于相似位置的社会阶层之间也会出现这种情形。比如,资源的有限性如工作机会的短缺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处在相似位置的低收入阶层之间的竞争性增强,因而容易产生摩擦和冲突。

社会阶层之间互惠互利的具体状况集中体现在社会各个阶层的资源占有结构是否公正,即:社会各个阶层在资源占有方面的差距是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橄榄型的资源分配结构,即“两头小,中间大”,拥有较多资源的较高等级的阶层规模和拥有较少资源的较低等级的阶层两者的规模均比较小,而居于两者之间的社会中间阶层的规模最大,包括了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

橄榄型的资源分配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公正性:它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普遍受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状况;反映出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基点(数学上的大数原则)的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和社会政策实施的力度;也反映出社会成员的实际能力与收入状况之间的合理对应,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能力强者和能力低者均占少数,而能力居中者占多数。另外,橄榄型的资源分配结构对于保证社会的安全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以庞大规模的贫困人口或是低收入阶层为基础的金字塔型的社会,其稳定程度、安全系数是比较低的。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社会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必要的社会调剂亦即社会的再分配,以便有效地援助贫困阶层。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各个阶层应当具备起码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否则社会合作便无从谈起。而由于种种原因如贫困等方面的原因,一些群体程度不同地丧失了必要的能力。因此,社会有责任积极地援助社会弱势群体,使之摆脱贫困的状态,恢复其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再者,为了防范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种种威胁,也为了社会各个阶层合作能力的共同提高,社会有必要建立起积极的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调剂无疑是通过社会公共权力部门(主要是政府系统)来实现的。就此而言,社会公共权力部门的主要责任在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消除社会上的特权因素,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等等,从而为社会的各个阶层提供一个公平对待的外部条件;直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关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的条件问题,并重视社会成员所普遍应当具有的发展条件的问题。

总之,社会阶层之间的上述三项公正规则是一个统一整体,缺一不可。社会阶层之间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规则主要是解决社会各个阶层的平等起点和平等条件问题;各个阶层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的规则主要是解决对各个阶层的贡献如何对待的问题;而互惠互利的规则主要是解决社会各个阶层如何进行有效的、持续的社会合作的问题。只有在这三项公正规则基础之上,才谈得上建立起公正的社会阶层结构。

2.妨碍社会分层中公正规则实施的主要因素

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不少对于社会分层中的公正规则而言是不利的因素。这些不利的因素,或者是妨碍着公正规则的实施,或者是使之走形变样。

就能力和位势的影响而言,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显然存在着差别。按照精英理论创始人帕累托的看法,全部社会成员分为两个阶层:下层阶层和上层阶层(精英阶级)。而后者对于社会的影响力显然要超过前者。

现代社会的基本发展趋势是社会机体的日益复杂化、社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与之相适应,社会管理及技术层面上的人数必然会不断增加,而且社会对其“能力”资格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致形成了一个特有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群。这个人群对于整个社会拥有着广泛而重大的影响,在社会阶层体系当中,这个阶层居于较高的位置,拥有较高的声望。同时,还应看到的是,精英阶层就其具体构成和生存状态而言是一个相对封闭、同质性较强的人群圈子。

应当承认,无论是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公正的角度来看,精英阶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均是不可缺少的。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以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需要有一个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精英阶层来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长远规划的设计以及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精英阶层还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样一种状况,只要遵循机会平等的公正规则亦即“成就的原则”,位置较低的阶层成员通过努力也可以跻身于该阶层。

问题在于,如果将精英阶层的意义予以过分夸大,如果使精英阶层成为左右社会基本面的力量,那么便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应。

其一,造成对社会阶层之间平等原则尤其是机会平等规则的扭曲。机会平等并不是唯一的公正规则。公正的规则是一个有机体系,机会平等的规则必须同人们基本权利的保证、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的公正规则有机结合在一起,方能有效地发挥其正向功能。假如脱离了人们基本权利保证以及社会调剂的公正规则,也就失去了机会平等的前提性条件即平等竞争起点和环境,失去了使许多处在弱势状态的社会成员恢复自身能力的可能。可见,仅仅只是强调机会平等的公正规则,必定会失去机会平等规则的应有之义。在这样的情况下,“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

其二,造成新的等级制。正如前面曾经提及的那样,为了有效、持续的社会合作,社会阶层之间应当遵循互惠互利的规则,应当避免差距过大情势的出现。但是,一个社会,如果精英阶层居于压倒优势,那么便会形成一种新的、阶层之间差距过大的等级制。

其三,精英阶层的膨胀及正向作用的递减。如果在社会当中,精英阶层处在一种过度的强势状态之中,那么,社会对其制约力便会严重减弱。在这样的情况下,精英阶层尤其是“执政的精英”阶层便会不可避免的膨胀起来;同时,其正向的积极作用也会随之相应减弱。

其四,形成对其他阶层利益的侵占。精英阶层势力的过度膨胀,意味着对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拥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在这样的条件之下,难免会出现“赢者通吃”的情形,即:以公共政策的制定为借口,来保护甚至是扩张自己特有的阶层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