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阿里·沙里亚蒂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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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沙里亚蒂思想的影响及地位(5)

琐如士认为,根据国家对宗教不同侧面的强调,对宗教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强调宗教的“内在信仰”(iman),一种是强调宗教的“外在行为”(amal)。相应地,就出现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宗教社会:强调前者的是“真正的宗教社会”,强调后者的是“表面的宗教社会”。如果过于强调“外在行为”,认为“外在行为”比“内在信仰”更重要,那么,这样的宗教社会必然把人民是否遵守所有的宗教礼仪和是否履行宗教实践置于优先考虑之列。相应地,这样的政府,其主要任务便是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全面实行教法,投入巨大力量来重视和监督人民是否严守教规、教仪。宗教学者成了国家政治的核心,并拥有监护人的身份,享有巨大的政治特权。这样的政府,为履行保护和实施教法的责任和义务,即使诉诸武力也会自认为是完全正当的,政府管理社会的手段、方法和理念都来源于宗教。“表面的宗教社会”的最主要特点是,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重心内容是通过一切手段去强迫人民遵守官方规定的宗教仪式,而不顾人民自身对宗教的不同理解,或者人民的内心是否真正信仰这些规定的宗教仪式。换句话说,它所重视的是要“口服”而不管是否“心服”。

琐如士指出,看一个社会或政府宗教上是否虔诚,主要不是看它是否全力以赴地实施传统上都是由国家强加给穆斯林的伊斯兰教法,而是看它能否让它的穆斯林群众自由地选择和拥有宗教信仰。一个“表面的宗教社会”显然不是“真正的宗教社会”,因为,这样的社会是以宗教学者的宗教信念及教法为转移的,而从历史上来看,宗教学者和教法从来不是伊斯兰的核心,也不是伊斯兰的全部。因为它倾向于把教法强加给穆斯林,并试图把穆斯林大众的各种宗教经验和意志用整齐划一的办法加以控制。意志和信仰的多元性缺失,导致的客观结果是真理被某些人垄断,导致精英主义出现。

在“真正的宗教社会”中,国家和社会所强调的是“内在信仰”的价值和意义。“内在信仰”,就其本性而言,绝不可能靠强迫和武力使人民接受,而是靠每个人根据自身特点逐渐理解、领悟和接受,并最终转化为内在的自觉,每个人皆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信仰。国家的任务仅限于向人民提供或促进有利于穆斯林自觉获得“内在信仰”的外部条件,而不会去限定和干预个人选择了什么样的宗教信仰,不去关心和监督个人是否遵守某条教规、教仪。在这样的社会里,伦理道德要比“外在行为”更显得重要,因为违背伦理道德就等于违背宗教。我们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宗教虔诚,不能只看表面上是怎么做的,还要看是否把宗教价值观真正地转变成一种伦理或道德自觉。在琐如士看来,这样的社会才配称得上是以信仰为根基的宗教社会,“真正的宗教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政府不是根据宗教义务和权力来管理人民,人民也不因其宗教义务而参与政府。在一个有虔诚信仰的政府的国家里,制定法律的基础是人民的信仰,法律也会随着不同时代的人民的理解的变化而调整。因而,理想的伊斯兰国家的性质是由处于权力天平较低一方的大多数人的信仰和意志来规定,而不是由社会上层或精英人物来定义的。

但是,如果要真的实现“真正的宗教社会”中,人民拥有自由选择信仰并拥有对宗教作出不同理解的权力,那么,这样的社会必须首先实现“民主原则”与伊斯兰教的和谐结合,以“民主原则”来促进和保证伊斯兰国家的真正的宗教性。琐如士认为,这一切皆以对传统宗教观念的变革为前提。

首先,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的来源需要变革。一个以宗教学者为中心的社会,实行政治统治的权力来源于他们是宗教学者这一事实本身,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来源于这些宗教学者对政治管理的理解和定义。甚至,以议会和其他手段和形式赋予人民以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权力,也是来源于宗教教义和宗教传统。即使人民被赋予了解散政府的权力也不足以使政府变成民主。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在于政府行为和政治过程能体现人民意志,在于政府行为必须在制度化轨道上实行透明式运作,在于人民享有选择和决定谁来进行统治的权力,而绝不是仅仅被赋予从已被赋予优先享有政治统治权的特权集团中选出某个人来进行统治的权力。要建设一个成功的宗教政府,某一群体的非宗教权力——也就是说,那些作为人所理应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因为其宗教信仰而拥有的权利,也应该给予应有的重视。他们在接受宗教前就能够享有这些权利,因为他们首先是人。

其次,政府的执政理念需要变革。琐如士说,政府体现的价值观和政府治理的手段直接关系到政府“如何统治”。对此,存在两种价值观之别:首要价值观(Primary Value)和次要价值观(Secondary Value)。首要价值观是那些广泛的、一般的、与人道有关的、超宗教的价值观,如“公正”、“诚实”、“自由”等,这些价值观并非来源于宗教,而正是宗教所宣扬和倡导的价值观,也是宗教之所以成为宗教的标准尺度。比如,世界上的各种宗教都宣扬“公正”、“诚实”、“行善积德”、“勇敢”等普遍价值。所谓次要价值观即是那些直接来源于宗教教义且不同宗教之间有所差异的价值观,比如对“神”奉献、施舍、禁止饮酒和贿赂等,各种宗教之间就有所不同。一个宗教政府必须兼有这两种价值观。但是,琐如士更强调的却是次要价值观如何体现的问题。他认为,次要价值观具体到个人生活方式,且大部分与是否遵守教法有着直接关系。这些次要价值观在政府执政过程中是不能凌驾于首要价值观之上的,不应该成为政府追求首要价值观的障碍,而人类普遍价值的实现所导致的结果正是整个社会宗教精神的培育和成长。

最后,国家政治生活的指导原则也必须变革。琐如士认为,现代社会对国家进行全面管理的手段绝不是宗教所能担当的,因为,即使一个自称为宗教社会的政府,它的日常事务不过是计划和管理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教育、经济、医疗卫生、交通等。这些事务无一不是理性事务(Rational Matter),也是每个时代的优秀的管理机构为完善这些日常管理事务所确定的基本任务。现代政府只能从现代的社会科学(如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人口学等)中找到决策根据,而不可能从宗教经典中获得什么“启示”、“根据”和“解决办法”。宗教的社会价值和意义不在于提供给一个政府如何管理一个社会的具体方法和策略。任何试图从宗教中找到治国策略的想法和举动都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即便是教法能提供给我们某些有限的法律根据,它决不足以完善到可以管理一个复杂的现代社会的程度。

总之,琐如士对一个宗教政府如何体现民主性的思考结论是,一个理想的宗教政府必须同时尊重上述两种价值观。即使能做到这一点,也不能改变政府政治实践的非宗教性,政治实践是理性的、科学的。它管理国家的权力,既来源于真主,也来自于人民。如果政府能够按照民主的方式来行使权力的话,那么,它的权力则绝不是神圣不可挑战的。人民对政治权势人物手中的权力进行检查、监督、批评和控制的权利是他们的先天权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对这种权利的承认不应与政府立法态度联结在一起,因为政府的法理基础是义务而不是权利。把宗教政府理解为人的智力不足以管理世俗事务,因而需要神圣的指导,这不仅会危及到宗教的崇高目标,而且也会取消民主本身。一个真正的宗教政府,原则上完全是人的政府,管理的是国家事务而不是别的什么。仅仅是因为整个政府都在为全体信众的物质利益服务,以利于信众追求精神生活,这样的政府才配称“真正的宗教政府”。一言以蔽之,宗教国家与非宗教国家区别只在于目标而不在于形式。民主与宗教学者所定义的伊斯兰是不可调和的,但是,只要我们把宗教的首要价值理解为人类的普遍原则如自由、公正、理性和人权时,两者不仅是可以相调和的,而且这也是宗教民主国家的必然要求。成功地调和宗教和民主,让民主与宗教共存,其基础是宗教和理性的和谐共存。自由、民主、人权和民主等问题,既是伊斯兰教所面临的理论问题,也是伊斯兰国家的政治实践问题,更是传统伊斯兰神学必须应对的出路问题。1994年,他甚至在一篇文章中,把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描绘的美国视为他心目中的“宗教民主国家”的榜样。琐如士相信,正如历史上存在大量的非伊斯兰信仰和行为被穆斯林接受并以某种方式转变成传统一样,民主,作为一种管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从而能使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少犯错误的民主,在宗教国家同样能起到这种作用。但是,所有这些问题的关键最终都落实在我们如何对“宗教”(Religion in Itself)和“宗教知识”(Knowledge of Religion)的理解这一问题上。而这一问题,正是宗教面对现代主义必须首先解决的认识论问题,是宗教面对现代化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

1995年春,他在自己主编的《文化月刊》上发表了《自由与宗教制度》一文。文章指出:“宗教事业是件大事,把这样的事业交给一些靠宗教来营生的教士太危险了——以宗教为职业来谋取生活资本,终有一天,他们会把宗教变成一种制度的。”这篇文章引起了当局的高度重视和警惕,随后,他不得不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反对声音。到年底,当时的总统拉夫桑贾尼出来定调“宗教和国家不能分离”,由此文引发的风波才算告一段落。据说,当时的伊朗外长点名批评他是“制造事端者”,并称之为“卡什拉维”式的危险人物。他的艰难处境直到1997年哈塔米就任总统后才得以缓和,因为,哈塔米提倡对话,提倡宗教和政治宽容。之后,他在海外的学术演讲,经常谈到“宗教民主国家”、“宗教与民主”、“人权与伊斯兰”、“宗教意识形态”等敏感问题。

琐如士对“宗教如何面对现代社会、如何对现代生活做出回应”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索,他从认识论、国家的执政理念等层面提出的一系列观点,是继承和延续了伊斯兰现代主义必须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做出回答的文化使命,更是对现代世界的变革压力做出的回答。琐如士在“宗教认识论”、“民主”、“价值多元化”以及“宗教意识形态化”导致专制的思考和论述中,沙里亚蒂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2007年9月,他在接受访问时还这样评价沙里亚蒂:

沙里亚蒂真正是斯宾诺莎意义上的预言家和先知式的人物,一个拥有语言天赋和天才想象力的人,他把伊斯兰变成一种(革命的——译者加)意识形态,这是艾克巴尔从来没有想到过的。他对伊斯兰革命爆发产生过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