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政策包括市场规制政策、就业准入政策、招考录用政策、权利维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创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派遣接收政策、指导服务政策及其它相关政策等。
相关链接:在这个高速发展、不断创新的时代,只有那些不懈努力、善于完善自己、勇于迎接挑战、不断进步的人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李开复
第一节 国家大学生就业政策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随国情变化而变化,经过了三个发展时期。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从建国初期到80年代中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学校按指令性计划招生,学生按照计划分配,通常称这种就业政策为“统包统分”模式。其特点是“由国家包下来分配工作,负责到底”,执行的是“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大政方针。
教育体制改革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统包统分”的就业分配制度越来越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不相协调。于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大学毕业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形成以“供需见面”为主要形式、以“双向选择”为指导目标的就业政策,实现了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化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体制也开始改革包得过多的体制,其中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的目标是: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即除少数享受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位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的就业外,大部分学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自主择业”。在这一就业体制下,大部分毕业生将按照能力、意愿到市场参与竞争,而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就业;用人单位也只用工作条件及优惠待遇吸引毕业生,不能等待国家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给予保证;高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服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仍是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模式,这是因为“自主择业”的大学生就业政策还需要有一个过渡过程。
相关链接: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择业,即现行的就业政策,在价值取向上较之前两个阶段,更加科学化,它更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实现个人价值方式选择的多样化。这一阶段的活动以市场运行为基础,使高校在培养毕业生的规格上与社会的需要加强了联系,拥有了很大的自主选择权。用人单位在本阶段接收毕业生时,拥有了较大的自主权,除了一些事业单位在接收时会受到编制数额的限制,其他的单位大都可以完全按照自身发展的需要,去招收合适的人才。这一阶段的就业政策在更大的程度上体现了毕业生个人作为一个个体的价值和高校及用人单位的自主价值。
——黄中庸、周建民、陈令霞:《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演变的价值分析》,《理论界》,2006第8期。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一般规定
根据近年来中央组织部、人事劳动部及编制部门所制定政策来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般政策规定主要为:
建立并完善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空间。根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取。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原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相关链接: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各地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企员工同等对待。
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有就业愿望但每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者,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级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对登记失业的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及岗位需求信息;对申请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失业时间较长或家庭生活困难的毕业生,要重点帮助其尽快就业。
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在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并挂牌公布。见习期6个月到1年,见习期间被录用者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对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并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对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国家鼓励和提倡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条件艰苦地区就业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并实施“三支一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并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1~2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交通补贴,计算工龄;统一办理人身意外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财政专项经费支付。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教师”)。特岗教师于2006年在西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湖北、海南省部分“两基”攻坚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团场实施。特岗教师纳入中小学现有编制内,实行聘任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招聘对象和条件为: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小学可招少量应届专科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特岗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聘期3年,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聘任期满后,鼓励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并允许自主重新择业。对自愿继续留在本校或到当地其他学校任教者,经考核合格的转由当地财政负担其工资,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对重新择业的,政府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国家决定特岗教师计划实施5年时间。
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要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各地要落实好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高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各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开展服务,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就业困难、确有就业需求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推荐符合其需求的岗位,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积极组织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培训、鉴定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要对离校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就业服务和岗位帮助。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教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领域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拿到“双证”。培训的有关费用主要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对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会城市、地级市应取消户口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国家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等。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三、2009年国家就业政策新规定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享受四大优惠。这四大优惠分别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选聘招录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取消落户限制。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毕业生享受补助。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一条龙”服务,包括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创业服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困难家庭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多项就业援助。大学生活就业新政策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