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大学生职业发展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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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大学生就业政策(2)

国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中央部门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同时,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相关链接: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主要是什么?

中央部门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主要包括:⑴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⑵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⑶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和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高校毕业生”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岁。  全国征兵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从2009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预征工作,11至12月份,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优先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这些项目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被聘毕业生须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籍与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对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代理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统一负责委托管理;对于离校时未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委托政府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管理。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多项政策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而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指定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获得贴息支持。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而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获得50%的贴息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离校后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内容。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全国将组织3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见习的组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每人4500元的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获得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及实用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培训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相关链接:高校毕业生从哪些机构可获取就业信息?

⑴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作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核心部门,是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顺利实现就业的主渠道。⑵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省(区、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区、县、镇、街道)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街道社区劳动服务站所等。⑶市场经营性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企业或机构,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原人事、劳动系统所属服务机构自办或以股份形式合办的企业等。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第二节 宁夏大学生就业政策

一、宁夏大学生就业政策概述

在全力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实践基础上,宁夏根据国家大学生就业政策并结合本区实际,基本形成了如下政策体系:

形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机制。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全面实行了统一组织、定期考试、分级调控、分类实施的招考制度。数量和专业不定,主要是根据区直各单位和各市县报送的招考专业和数量来确定。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笔试、面试、操作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严把行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入口关,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形成了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指导本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做好毕业生就业各项服务工作,依法维护毕业生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积极与大中专院校和各类用人单位联系,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建立毕业生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使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共享,全方位、多层面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同时,自治区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园地,专门推荐、介绍毕业生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向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培训、档案管理、出国政审、代办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业务。

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前半年内可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登记表》,人才交流机构凭此表优先推荐就业。毕业生也可在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或人才交流会上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了解用人信息,进行求职择业。毕业当年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提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其人事档案可转到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含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也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各市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都要建立集体户口,接收本地毕业生入户。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凭教育部门核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负责为其办理调转、落户等手续,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的,按拟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自本人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人事档案保管手续之日起可计算工龄;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龄可连续计算,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可统一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户口可落在其从事工作的非公有制单位的所在地区(首府城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政治生活待遇、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录)用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办理求职登记后,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代办社会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