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服务型体育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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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体育公共服务体制下的体育产品供给(3)

2.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公平与效率问题分析

效率和公平,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基本价值诉求。如何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和公平,则是公共产品供给安排(决策)面临的两大基本课题。由于城乡经济结构、社会转型结构的复杂性等,更使得这两大基本课题的解决面临更多更大的操作难题。效率问题的解决,意味着社会公共产品的有效配置,公民享受到高效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同时也表明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掌舵人”是负责任的和有效的;而公平问题的解决,则意味着公共产品和公共利益分配的公正,意味着人们享受到相对平等的国民待遇,即享受到基本同等的公共产品供给,同时也证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名副其实的,证明政府确实是“公共性”存在。因此,当今时代公共产品的公平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也必须看到,受到关注是一回事,成功解决问题却是另一回事,即便是一直相对受到重视的效率问题,至今也很难说已经找到解决它的圆满答案。这也在于公共产品自身具有多维性,故我们很难去定义其供给的效率和公平问题,也正因如此,我们必须依据其性质和类型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才能揭示其内涵和实质,发现其症结所在。

(1)效率问题

从总体上讲,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就是公共产品投入和产出之比。而纯公共产品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质所规定,由私人或市场供给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即通常投入大而产出少,这是公共产品供给要解决的首要效率问题,也就是前面所提及的市场失灵问题。再者,对于大量的准公共产品而言,也会由于政府供给能力的有限性,以及政府系统缺乏有效地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寻租”现象、人员素质问题等的存在,出现供给不力、迟缓和低效等诸多政府失灵问题,这也成为公共产品供给面临的第二类效率问题。

对于私人不愿意承担或者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当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可以说,人类社会存在着“公共需求”,满足这一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却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就恰恰是政府存在的根据和理由所在。但由政府提供,也仅仅是从产权角度解决了“无人承担”的问题,而并非解决了所有供给效率问题。并且事实上,政府供给本身也存在效率问题,而且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纯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在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虽然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建立收费体系以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应的制度安排等予以减轻,却还是难以从根本上克服或解决。更何况,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也有其自身的效率问题。故此,我们可以认为,若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效率问题是产权效率问题,那么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自身存在的效率问题,则是管理效率问题。

公共产品供给的产权效率问题是公共产品产权制度缺陷引起的效率低下问题,因此,也可理解为是制度效率问题。公共产品的产权制度,不仅涉及政府与私人、民营组织之间的产权界定与分工,而且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产权分工和责任归属,甚至还涉及私人之间的产权界定和私人产权的具体定位和安排。由产权制度缺陷引起的效率低下问题是多方面的,但大体上为三类:一是产权制度不健全或严重缺失引起的供给低效问题;二是由政府产权与私人产权分工界定不明,以及政府产权结构不合理而引起的供给低效问题;三是由于私人产权界定不清且缺乏保障,以及由此而来的收费制度失当引起的供给低效问题。

虽然相对于市场而言,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方面政府有其不可忽视的优势,如更易提升供给时效、节省谈判成本和收费成本等,但其劣势也是十分明显的,如缺乏激励机制引起的效率追求非最大化问题,缺乏竞争机制使其无法造成规模优势和集聚效应并带来成本过高、配置不合理问题,以及易于产生“搭便车”问题和缺乏反应公民自身需求偏好的决策机制而盲目供给带来的公共资源滥用浪费问题等。当然,造成政府供给效率低下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方面的因素,也有政府内部治理结构不良、体系不够健全完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一系列原因。

总的来看,通过公共部门供给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通过确立价格和竞争激励机制等方式促进产品的有效配置,但其最大不足则在于难以促成宏观效率。就管理角度而言,其谈判成本、信获取信息成本和收费成本等一系列的交易成本较高,以及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与原本的公共目标偏离乃至背离,并由此造成过分注重微观效率而可能损害宏观效率。然而,必须指明的是:由公共产品的自身性质所决定,它的宏观效率无疑是更为重要、更应值得关注的。

(2)公平问题

公共产品供给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对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性要求。然而,这一基本价值看似简单却实非易事。具体而言,需要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排他问题。出于公平效率两方面的考量,对于在技术上可以排他且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公共产品,我们往往会按照“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设计某些举措来排他,使“搭便车”现象得以减少。然而,这里的“排他”,无论从对象范围的确定、规则的设计到收费标准的制定以及计策的具体实施,都涉及底该如何做到公平的问题。究其本意,排他是为了公平,但若是举措不合理,反而会使其走向另一个反面甚至极端。正因如此,即便有些公共产品在技术上可以排他,却仍不能将其列入排他之列,担心其对社会公平会有所损害。又如,就收费标准,即定价问题也是一个难题。若过低会损害效率,过高又会产生不公平。总而言之,这一系列范围、规则设计以至实施等问题,都是亟待我们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消费选择权问题。就理论而言,所有公民在消费产品上都有平等的选择权。然而不容忽视的现实却是,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必须尊重和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但实际上供给本身就不可能是按需供给或纯个性化的供给。因此,公民的消费选择权就可能受到不同的考虑和对待,而政府为了充分反映民意,往往会通过投票等方式进行集体决策。而在这一决策机制中,如何设定投票规则和程序,如何看待阿罗不可能定理等纯理论的分析结果,如何对待部分人“以脚投票”的权利,如何避免少数人的“专制”以及实践中互投赞成票、被操纵的日程安排等,都是公平原则要求处理好的具体问题。

第三,分配差异性问题。有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大多是与基本人权相关的且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产品。然而,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地区、不同社区、不同群体乃至不同个人之间,即公民社会本身就存在很大差异,故就公共利益的分配就必须会有“差异性”的考量,没有“差异性”的考量便会导致对社会公平的损害,即公平分配≠平均分配,那是否就应该按贡献来分配,也就是说按纳税多少分配呢?显然,这种“差异性”的考量,并不能仅归结为考虑公民纳税的差异。我们要结合和落实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当然也不能就简简单单地按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即如何惠及弱势群体。这些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我们到底该如何在社会中公平合理地安排公共产品的供给。

第四,惠顾问题。就上文提到的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即公共产品的分配应当惠顾那些处于社会边缘和弱势地位的人,包括老弱病残以及边远地区等人群。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在已经形成“中心-边缘”并存在贫富悬殊、城乡二元结构的异质性社会中,优先享受到公共产品的是那些处于社会中心地带以及拥有强势地位的人们或既得利益群体。正如世界银行的发展报告曾指出的:“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中,有钱有势者的需要和偏好在官方的目标和优先考虑中得到充分体现。但对于那些为使权利中心听到其呼声而奋斗的穷人和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而言,这种情况却非常罕见。因此,这类人和其他影响力弱小的集团并没有从中受益,即便那些最应当受益的人也是如此。”这些情况对于落实“差异原则”提出的问题即是:如何通过改变政府分配公共产品的决策机制等,是出于边缘地带和弱势地位的人群的需要和偏好引起政府的关注并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再者,当决策机制的落实后,如何确定惠顾对象的具体范围、标准限度、方式方法等又成为我们另一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在当今这个“中心-边缘”型的异质化社会中如何将“差异原则”问题予以落实,换个角度看,这也是第三个问题的扩展和延伸。

3.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的原则及应有考量

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而伴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民大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在愈益增加。如何解决这一需求,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是关键。然而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遵循基本的原则,并结合中国人民、体育产业的实际出发,科学设计和周密考虑,从而真实的反应公共体育产品的实际需求及偏好。

(1)基本原则

第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1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等成就,然而遗憾的是,在公共管理领域仍有很多滞后,这点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体现更是尤为明显。虽然政府一直都在力图改变这样的情形,但实际上进展并不大。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局面,关键的原因就在于现有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是按照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其内在运行机制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因此,要建立服务性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必须对旧体系进行调整,在此必须强调,解决问题在于对其进行改造调整,而非彻底的否定放弃。

第二,有为原则。新的服务型理念注重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是市场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就是政府的重点作为之地,政府必须运用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真真切切地落到实处,为社会大众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再者,有为还包含依法有为这层含义。由于公共部门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往往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威胁乃至侵害,对此,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正确行使。公共体育产品的管理工作如果离开了法律的约束,将给体育领域带来极大的混乱,体育产业的市场机制也会遭到破坏,故依法有为是贯彻有为原则的重要通行标准。

第三,有限原则。毫无疑问,政府对加强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政府绝非“全能的上帝”,它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满足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各种需求,它提供的公共产品也不可能“包打天下”,再者,本身用行政方式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就会对市场力量予以排斥或降低供给效率。因而,伴随全球经济的国际化,在构建服务型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供给是由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和市场共同提供的,要做到逐步还权于民,在调整政府职能的同时,将其包揽的部分社会公共体育产品转移出来,交由成长起来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使其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尤其当今体育还面临国际国内两个体育市场以及国际国内两种体育资源,若要实现“全能”,只怕势必会带来公共部门效率的低下以及资源配置失衡等严重后果并终将难逃失败之命运。

第四,以人为本原则。顾名思义,以人为本就是以尊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主体地位,满足人的需要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人的全面发展就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力量,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因此,在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一切为人民体育事业服务,一切以人民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根本。具体来说,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解决关系社会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也就是说,要以社会大众的真实体育需求和偏好为中心,并对人民需求或偏好的变化作出迅速灵敏的反应,要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放到人民手中让其选择,也惟其如此,才能让自己这个“掌舵人”正确地把握好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路线和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