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文拟稿
19025200000055

第55章 法定公文稿范例(5)

会议管理

第十条会议由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类会议应按照计划安排、费用预算、审核批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会议计划包括周计划和年度计划。

周计划各部门应在本周五前将下周的会议计划报院办;

年度计划各部门应在本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院办。

院办拟定年度或周会议计划后,按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批准。

年度计划在本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周计划在本周五下午18时前局域网上发布会议计划表。

第十二条因情况变化,需增或变更会议计划的,采取单独申报的方式,主办部门应以阅批件形式事先向院办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院办商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按照会议类别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各部门申报下一周会议计划,应按照院会议呈报表和会议备案表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

第十四条实行会议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制度。各类会议经费应在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控制使用。

第十五条会议经费借支应持会议通知,并填报《会议经费预算申请表》,到计划部办理手续。

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得先开会后办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会议经费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会议,应有专职财会人员管理费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实际支出分项报财务审计部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坚持廉洁办会,建立会风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会风责任制。

会议要求

第十八条凡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务必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提前向会议召集和主持人(或承办会议的部门领导)请假,并指定他人出席。

第十九条会议承办部门应加强对会议文件的管理。尽量精简会议文件,注重文件质量,除有议定的重要事项需请有关单位执行外,一般不印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保守会议秘密,不经会议召集和主持人批准,任何与会者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对于擅自泄露会议内容在院内外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会议组织部门为该会议决议的督办责任单位,切实负起落实会议决议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院(章)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摘自《研究院规章制度汇编》)

【例文参考二】

研究院公文办理规定

(院办公会议于2006年3月9日通过)

为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办文水平和流转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一、院领导和党委文件由院长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行政方面的由院长签发,属党委的由党委书记签发。

业务文件由业务部门拟稿,分管副院长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发。

属于秘密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报审、印制。

二、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按文印规定处理。

文件由拟稿人校对,审核后方能复印、盖章。

三、研究院的文件由院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秘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四、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机要室存档。

五、外来的文件由院长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上网由院办主任批转,院领导批示后由秘书按要求上传网发有关部门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上网。

六、文件阅办部门或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院长办公室。三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院长办公室说明原因。

七、本规定从下发即日实施,解释权属于院长办公室。

研究院院长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三月四日

(摘自《研究院规章制度汇编》)

二、条例

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的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条例具有法定性、法规性以及强制力和约束力的特点。条例分为直接颁发性条例和批准颁发性条例;也可分为事项性条例和规定性条例。

【条例拟稿模式】

标题:1事由+条例

2施行范围+事由+条例

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单位名称及年、月、日。

开头:1目的;2依据。

正文:1总则(目的、意义、指导思想、适用原则、范围);

2分则(规范的项目,具体执行的依据)。

结尾:1补充说明;2解释和解释权、修改权;

3实施的时间。

【例文参考】

研究院工会工作条例

(研究院工会委员会2005年4月3日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发挥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科研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全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院工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的职工群众组织,是研究院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院工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实现建设技术领先研究院的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院工会紧密围绕科研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发挥工会优势,履行工会职能,完善维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推进建设和谐团队,促进研究院健康发展。

第五条院工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活,热情为职工群众服务,积极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院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改选一次。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略)

第八条院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全委会,讨论拟向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所作的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同时应做好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和按照大会的要求,开好主席团和会员代表预备会议等会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根据全院会员的人数,本着工作需要和照顾各方面代表性及其他因素的原则,由全委会讨论确定。

各分工会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志,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预备会举手表决,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检查督促大会各办事组织的工作,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他有关事宜。

院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院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须经院党委审核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十三条新一届院工会委员会选出以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待召开新一届院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略)

第十四条院工会的组织原则:(略)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院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院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本院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协议。其基本任务是:(略)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有:(略)。

第十七条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积极协助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十八条工会要切实维护职工代表的各项权利。职工代表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工会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工会与行政

第十九条建设好研究院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积极支持院行政领导对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职权,维护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遵守院规院纪和职工守则。动员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全面完成科研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十条工会要代表职工群众,监督院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参与行政重大决策,坚决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革,根据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并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二条院工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组织汇报。须接受党委讨论研究事项主要有:(略)

第二十三条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正、副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院工会实行三级管理制:院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六条院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织、宣传、文体、生产、生活保险、民主管理、女工、财务等委员。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定期向有关委员汇报和商量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院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监督下,发扬财务民主,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凡是建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都应组成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实际情况设正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产、生活保险、女工委员。

第二十九条工会小组按照行政班组和未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处室设工会小组。会员不到三人的小组与工作性质相近小组合并设工会小组。

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十一条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十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三十四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研究院工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院工会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研究院工会委员会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

(摘自《研究院规章制度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