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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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职位聘任(1)

职位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职位聘任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的特点,近一二十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公务员法》专章规定职位聘任,是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本章将分别介绍职位聘任的范围、方式、聘任合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内容。

一、职位聘任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实行公务员职位聘任的意义

在机关内,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的用人需求。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发展,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一些职位需要特殊技能、经验或资历,而具有特殊技能、经验或资历的人才,机关短时间内难以培养出来,有的也不可能通过机关自身培养,只能采取措施从机关以外引进;如果从机关外引进这些人才时仍采取通常做法,一方面难以吸引他们,另一方面即使引进来,也难以留住。对这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公共管理对高技术、新技术人才的需要。

2.实行聘任制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机关可以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做,没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从而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实行聘任制,表面上看政府支付了较高的报酬,但是由于被聘任的人员已经拥有专业技术经验,可以马上投入工作。而每录取一个公务员,就意味着要从工资、福利、保险、培训等方面管他一辈子,其成本并不比实行聘任制低廉。

3.实行聘任制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委任制的一个弊端就是管理缺乏弹性,国外推行聘任制的主要目的也在于解决委任制活力不足的问题。

(二)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我国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

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0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这些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这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从事这些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才市场上比较紧缺,机关需要并且必须增强吸引这些人才的竞争力。

2.辅助性职位。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主要考虑的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需要较高的政治素质,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和考察,通过聘任难以找到合适人选。

(三)职位聘任的程序

1.职位聘任的前提条件。聘任公务员的前提条件是:一是编制限额;二是工资经费限制。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都是通过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每一个机关都有确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机关都不得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任用人员。

2.职位聘任的审批。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是否实行聘任制,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灵活选择的余地和空间。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这些职位是否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的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付诸实施。

3.职位聘任的实施。公务员的聘任有两条途径:一是参照《公务员法》第4章有关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二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可根据该聘任职位和聘用对象的具体情况,选定其中的一种方式。

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的主要做法是:第一,由招聘机关通过报纸、刊物、电视、广播或者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说明招聘职位的性质、责任、待遇,对应聘人员的资历、学历和年龄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招聘手续。第二,应聘人员应向招聘机关提交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交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材料。第三,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可以举行公开考试,也可以不举行公开考试,只审核应聘人员的资历和学历,并通过面谈,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第四,招聘机关审查应聘人员的条件、考核或考试成绩,然后再确定聘任人员。第五,被聘任公务员,要同聘任机关签订合同,经双方或者公证机关认定,产生法律效力,聘任关系由此形成。

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与公开招聘方法的不同,在于直接选聘不发布公告、不接受社会广大应聘人员的申请,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审查其条件,如学历、资历或者经验等,然后确定是否聘任。直接选聘的人选,一般通过机关自己有所储备、有关组织或人员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直接选聘的方法简便易行,程序简单,但选人视野窄小,缺乏客观标准,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当加强对直接选聘方法的监督管理。

二、聘任合同及其管理

(一)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所谓平等,是指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聘任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都以平等的身份订立聘任合同。但在合同成立后,被聘人员已经取得公务员身份,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双方的地位则发生了变化。所谓自愿,是指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签订合同,决不允许任何一方采取强迫、威胁的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

2.协商一致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平等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完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3.书面约定权利义务原则。聘任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这是因为聘任合同的期限比较长,为避免或减少争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便于监督检查,也便于发生纠纷时,能有据可查,避免空口无凭,无法确认。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机关聘任公务员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聘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聘任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但大家知道,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很难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使得合同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因此,需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补充或者解除合同。可见,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同签订新的聘任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聘任合同的履行,即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当事人在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时,也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事先向对方提出要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才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反之,如果对方不同意,经协商未达成协议,聘任合同就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机关对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受损害的公务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聘任合同备案制

《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规定了备案制度,即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合同备案制有两层级别含义:一是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只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可,不需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二是在聘任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目的是为了稳步推行聘任制,防止各地聘任制一哄而上、过乱过滥,影响整个制度的实施而偏离实行聘任制的目的。机关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使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转变成为公务员;聘任合同变更,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也随之发生变更;双方约定解除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也随即失去,变为非公务员。这些人事上的变动,如果公务员主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的话,就可能使聘用制失去控制。

(四)聘任合同与聘任制公务员管理

1.聘任合同的内容。聘任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的约定。聘任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必备条款,二是协商条款。必备条款是在公务员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约定的条款,其具体内容包括:

(1)聘任合同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存续的时间。这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了三种期限: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这种期限主要根据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殊性,由专业技术和保密性来决定某些行业或工种适合签订无固定期限或到退休为止的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这是指由工作性质决定,必须以工作任务完成为期限。例如,建筑业、铁路、桥梁、公路、水上建筑等工作多采取这种期限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的规定,聘任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至于合同期限具体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

聘任合同的试用期就是在订立聘任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试用期内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2)职位及职责要求。这是聘任合同最重要的内容。聘任合同要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及相应的职务;要明确该职位所直接隶属的最小行政单位;要明确该职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职责要求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工作权限和责任。没有职位及其职责要求的具体约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就处于不明确状态,无法履行合同。

(3)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聘任合同的重要内容。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的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公务员与机关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协议工资制,是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和发放形式等根据所聘职位的职务层次、职责任务、相近职位委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经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协商一致而确定的一种工资制度。一般来说,聘任制公务员中的专业技术类人才通过协议而获得的工资要比普通公务员的工资高几倍或几十倍不等。因为他们属于短缺类人才,遵循人力资本市场的规律,他们的薪酬水平自然也就高。否则,机关就无法将他们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为机关服务。但是,他们的工资也不能高得没有限度,而是必须按照《公务员法》第96条的规定,在规定工资经费限额内确定。而那些从事机关辅助性事务工作的聘任制公务员,由于不属于短缺型人才,其工资就不可能很高,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