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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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2)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即为民服务的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宪法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的集中体现。在我国,政治制度决定了管理国家一切事务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当家做主,公务员只不过是受人民的委托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机关和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这要求公务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只有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依靠人民的支持,才能使自己的工作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此外,公务员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倾听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工作和公务员个人的工作。人民群众的监督手段多种多样,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都是合法的监督手段,可以个人进行,也可以通过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进行,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通过行政复议、信访、新闻媒体报道甚至行政诉讼等。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即忠于国家的义务。公务员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务员的一言一行都必须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自觉地维护国家荣誉。一方面,公务员个人不得采取非法形式攻击、诋毁政府的方针政策,鼓吹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要自觉地同一切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还要有大局观念,在局部利益、小集体利益、地方利益同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以国家利益为重。另一方面,在对外交往上,公务员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局部的利益作出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影响国家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的损失,甚至给国家的对外交往工作造成被动局面。公务员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当今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对外交往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即服从命令的义务。公务员是在对国家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只有每一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忠诚地履行职务,勤勉尽责,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才能保证整个公务员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率。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对本职工作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消极怠工,不擅离职守。服从命令,是形成机关内部精干高效的必然要求。现代化管理的特点是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政令畅通。因此,机关内部要实行统一指挥和集中领导,要求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命令。但服从和执行并非无原则,有一个前提就是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如果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命令明显违反法律或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或者不撤销该命令而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即保守秘密的义务。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重大事项。保守国家秘密直接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全体公务员和公民严格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工作秘密是指在特定领域和时间内有重大工作利害关系的、不能公开的、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着紧密的联系,有时并不能截然分开。有些国家秘密是由一系列工作秘密组成的,泄露了工作秘密,就间接地泄露了国家秘密。公务员对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泄露与散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文件材料,要严格按规定保存和传递。

保守秘密的义务具有长期性特点,不仅在公务员任期内存在,在辞职、退休、被辞退、脱离公务员职业后,仍将继续存在。因此,必须遵守保密义务,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即保持操行的义务。首先,纪律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纪律约束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也是对公务员的最低要求。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列举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十六项纪律,违者将承担相应违纪责任。其次,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就是公务员道德,既指公务员在其履行公务的活动中形成、公务员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则,也包括公务员在其特定职业实践中形成和表现出来的道德传统、道德心理意识和道德品质等,是公务员这一职业的职业责任、职业义务的价值表达。我国公务员道德的基本准则是为人民服务,恪尽职业道德,就是要求公务员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和座右铭,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再次,社会公德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与社会生活中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一般指影响公共生活的公共秩序、文明礼貌、清洁卫生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公务员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不仅是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作为公务员的责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以自身的正义之举和示范之行感染群众,团结和带领群众为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文明、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多作贡献。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即公正清廉的义务。公务员履行职责,不论职位高低,其权力都不属于个人,权力的最终归属是人民。因此,公务员必须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绝不能以权谋私,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约束逐渐松弛,贪污腐败的现象愈演愈烈,我们看到不少高官因为在金钱面前未能经受住考验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加强法制建设、防患于未然的同时,公务员还必须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公道正派是对公务员执法的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只有正直无偏私,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才能树立国家机关的威信,增强人们对政府的认同感,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进而自觉守法,从而保证全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这包括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要注意满足诸如无特权、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公务员不做自己的法官、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决定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和法律救济途径、做决定时要说明理由等等这些具体程序性的要求;同时,要真正建立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公开制度以及落实救济制度等。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这是考虑到某些行政职业的特殊性,无法在公务员法中作一般性的规定,并且为使本法与其他法律衔接,也为了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而作的规定。其主要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如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依法纳税等义务;公务员特别法规定的义务等。需要特别予以强调的是,公务员义务属于法定义务,除立法机关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擅自给公务员设立其他义务,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三、公务员的权利

(一)公务员权利的概念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而且公务员行使这种权利,必须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公职的过程中,离开这个过程,如公务员以公民的身份作出某种行为,即不能享有公务员的权利。要正确理解公务员权利的概念,还必须弄清以下几点:

1.公务员权利的主体——公务员。这是对权利主体的要求,以公务员具有能够履行职责和执行国家公务的身份为前提条件,也使公务员权利与其他权利关系区别开来。

2.公务员权利由法律规范明确加以规定。没有保障的权利是水中花、镜中月,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这才使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成为有保障的、可实现的实实在在的权利。

3.公务员权利内容广泛。公务员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取得或享受某种利益;有权依法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有权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有权要求其所在机关授予自己一定的职权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有权要求行政相对人对自己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不享受或者放弃某些权利(职务性权利例外)等等。

(二)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必要性

国家法律为什么要明确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顺利执行公务的基本保障,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其权利表现出来的。只有当公务员具有法定的权利,并且能够行使这些权利时,才能有效地执行公务。第二,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队伍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证。一方面,国家通过设定各项权利保障,可以使在职公务员获得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公务员安心于本职工作,防止人才外流,保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另一方面,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可以使公务员消除顾虑,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更好地落实国家政策,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责。

(三)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即获得工作条件权。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国家有权要求其尽职尽责,但与此同时,国家也要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条件是公务员履行职务的物质基础,公务员要完成工作就必须在硬件和软件上有一定保障。硬件主要表现在执行公务所需的经费和办公所需的物资,软件方面主要指公务员权责的保障。我国由于正处于法治发展进程中,组织法并不完善,在权力的界分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机关的事权和具体权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务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基本靠习惯和党的政策、领导指令,具有权限不清、责任不明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改变目前这种状况,给予公务员好的工作条件,使其拥有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