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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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核心和基本内容。《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是公务员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不仅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法制管理的基本依据。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公务员个人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地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

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义务的含义

公务员的义务又称公务员的责任,指国家对公务员必须作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法律限制,其含义是:

1.公务员是公务员义务的承担者

公务员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否则就不是“公务员”的义务。对主体的区分,是公务员义务与其他义务关系相区别的前提。公务员义务的身份前提,是公务员义务对应于公务员身份,当公务员以公民身份或者其他身份行为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公民义务或其他义务。

2.作为和不作为是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公务员有法定的积极行为的义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务员的法定职责,即公务员必须依法主动作出某种行为;公务员还有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即依法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这是公务员义务的消极内容,也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内容。《公务员法》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包括两方面:第一,公务员不得从事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其内容和要求较容易理解;第二,与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反,公务员应秉承“法无明文规定皆为禁止”的行政理念,强调政府、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均须以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依据。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3.公务员义务的性质是公务员的强制性规范和准则

义务是必须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施行的,是对公务员义务规定的另一特殊性质,即它是指引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在性质上,公务员的义务与公务员的纪律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公务员的义务更具一般性,而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则更为细化、更有操作性。可以说,公务员的纪律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体现。

(二)公务员权利的含义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能够作出和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这就使公务员权利与其他权利关系相区别。

(2)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而且公务员行使这种权利,必须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公职的过程之中。

(3)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公务员本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4)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的,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5)对于公务员来说,其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体现为一种义务,不能放弃,尤其是公务员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时必须具有的权利,公务员不得放弃。

(6)公务员权利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公务员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取得或享受某种利益;有权依法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有权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有权要求其所在机关授予自己一定的职权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有权要求行政相对人对自己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不享受或者放弃某些权利(职务性权利例外)等。

义务和权力构成法律关系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因此,必须对公务员行使权力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必须履行的义务作出严格要求,使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便正确行使权力。

(三)规定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意义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公务员管理工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形成一支优化、廉洁、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明确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督促公务员严于律己,奉公守法,自觉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兢兢业业地为社会服务;也便于社会和广大公民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加强廉政建设。明确公务员享有权利,有利于在公务员队伍内部形成健康的竞争机制,激励公务员保质、保量和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做到优胜劣汰。同时,公务员的权利有切实的保障,有利于吸引社会上大批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并安心本职工作。

2.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既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力约束,也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效保障。公务员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家通过法律对公务员加以义务约束,对其行使的权利界限作出明确规定,就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党政机关管理的有效运行。而且,公务员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一是必须有身份保障权,这样可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大胆的工作;二是必须有一定的权利,这是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基本条件。因此,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授予公务员履行公职所必须的权利,并有法律保障,以消除执行公务可能遇到的阻碍。

3.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实现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重要表现。法制化是民主化的必要前提。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及享有权利的条件,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应有权利的自觉性,同一切肆意侵犯公务员权利的人和事作斗争,从而逐步克服人事行政工作中的种种腐败现象。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化,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党政机关的管理需要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适应这种形势,我国把实现人事行政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作为建立和实施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目标。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有关各层次和各类型公务员的严密的行为规范体系,分类进行科学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权利与义务这对范畴是一种多方面、多层次并具有多项意义的有机体。相对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自身的特点。

1.同一性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公务员的权利是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合法权益和法定手段,是和自己承担的职责相一致的权利。公务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务员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要求其承担义务而不赋予其应有的权利。公务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此外,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还体现在两者的平衡上,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职责大小、履行义务的多少相一致。

2.平等性

公务员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公务员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国家制定的公务员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其权利与义务是全体公务员都必须遵循和维护的。同样,法律对全体公务员一视同仁,任何公务员不能因其职务高低、家庭出身、党派信仰、社会关系、性别、年龄等方面的不同,享有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特权或遭受歧视。

3.强制性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表现形式,表现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中,其职务上的权力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特性,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并由国家的法制加以保障,其合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执行。而公务员在职务上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而进行的各种相应的活动,这些活动对于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同样具有强制的特性。

4.法制性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与一般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是其具有明显的法制性。公民、团体与一般社会组织的某些权利与义务,由于不与国家权力的行使相联系,因而不一定由国家法律关系来确认和维护,而是靠组织和团体的规章制度或成员间的相互默契来确认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公务员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以及公务员相互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在国家制定的公务员法规和管理条例中具体规定,使公务员的行为意图和行为方式有效地控制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其行为结果构成实现国家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5.不可放弃性

公务员享有的权益和拥有的法定条件及合法手段,一般都不得放弃。作为一般的公民、劳动者和自然人,许多权利是允许放弃的,如信仰、财产继承权、某些福利待遇等个人属性上的权利,但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单纯是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带有国家职能的属性,是属于职务上的权利和履行职务必须承担的义务,放弃这种职务上的权利与义务,就会有害于职务的执行,是不尽职的表现,严重者将导致失职和渎职行为的产生。公务员权利与义务不能放弃的特征,意味着公务员必须尽责尽职地工作,全心全意为国家效力。

三、西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西方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虽有差异,但主要原则有着共同性。大多数国家都有以下规定: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务员的政治权利。主要是指法律规定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延伸,包括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

2.公务员的物质经济保障权利。指公务员依法享有物质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公务员有权领取与其职务级别相应的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发或扣减。西方国家公务员除了法定工资外,还有奖金、津贴、医疗保险、娱乐及午餐补助等福利。如法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总章程》规定:“公务员在履行其工作职责后,应该享有一定的报酬,这一报酬包括薪金、住房补贴、根据薪金标准提供的家庭额外补助金,以及由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各种津贴。”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后领取按照职阶制的职级报酬准则规定的报酬。人事院应对报酬准则经常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在认为需要增加或减少报酬额时,必须立即制定修改方案,向国会及内阁提出。”

3.公务员的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指公务员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这是提高公务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的需要。例如,法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总章程》规定,公务员享有“经常性的培训权”、“职业培训的权利”以及“参加工会培训的权利”。

4.身份保障权利(又称职业保障权)。这一权利集中体现于公务员常任制度。各国公务员法规对业务类公务员的职业保障都有明确规定,一经任用,非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取消其公务员身份,不得给予免职、停职、调职及其他不利于职务的处分。

5.休息权利。公务员有权获得正常休息时间,使身心健康得到保障。国外许多国家的公务员享有名目繁多的假期。如法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总章程》规定,公务员享有“每年一度的休假权,生病的权利,成为母亲时的休假权以及与承担双亲责任有关的休假权利”。德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享受每年一次带薪休假”。

6.申诉权利。为了保护公务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当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各国的公务员法规都有公务员享有申诉权的规定。

7.辞职权利。公务员不愿意再担任公职时,可以申请提出离开所在的国家机关。

(二)西方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1.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行公务。为了使国家机关能够正常高效地运转,必须对公务员有明确的义务和纪律要求,同时,赋予公务员相应的权利,并用法律予以保障。这是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防止肆意践踏政府工作人员权益的悲剧发生,在公务员制度建立中,都特别重视公务员义务权利的法律地位。同时,公务员履行义务的过程就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公务员必须遵守法律和纪律,违者将受到制裁。